银行制度 合规考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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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制度合规考试方案
BCK银行制度合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BKC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提高合规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章程》、合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各部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除外)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考核机构法律合规部负责总行各部门及分行的合规工作考核;支行工作考核有其所属分行负责。
第四条考核原则我行合规工作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全面:
客观、公正地考核我行现行合规制度规定的所有项目,所有考核均依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实际和记录评价,客观地反映其合规工作成果。
(二)科学有效:
根据合规工作零违规的刚性要求,结合履职尽责得分百分制和违规失职扣分制确定考核结果,既引导被考核单位履职尽责,又强调其工作成果的有效性。
(三)公开透明:
所有考核结果的认定,均制定明确的计分标准,均公开得分、扣分依据的事实。
(四)奖罚分明:
对合规管理工作成效突出、有效避免合规风险的,给予奖励;对发生违规事件或被处罚的,给予处罚。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考核方法百分制和扣分制相结合,将所有考核项目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总分100分;按被考核单位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分别确定得分。
发生违规、被处罚或者其他对我行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其影响程度不同分别扣减相应分数。
第六条考核级次根据被考核单位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将各个考核项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级次,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并根据项目特点减少个别项目等级级次的数量,或者降低个别级次的分值。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级次:
90分及以上:
优秀;
80(含)-90分:
良好;
60(含)-80分:
一般;
60分以下:
较差。
第七条分支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制订本行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有效组织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合规管理。
(5分)
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为优秀,得5分;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为良好,得4分;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面细致,无操作性的,为一般,得3分;未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计划或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二)监测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分析、评估变化的可能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5分)。
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有效管理建议,并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的,为优秀,得5分;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有效管理建议但不够及时,也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的,为良好,得4分;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有效管理建议但不及时,也未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的,为一般,得3分;未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或者没有相关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合规报告。
(三)监测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所有员工的经营行为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我行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要求(10分)。
对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有效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风险点,及时报告总行的,为优秀,得10分;对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有效监测,发现风险点并报告总行但采取的管理措施有效性不强的,为良好,得8分;对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监测,发现风险点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风险点,也未报告总行的,为一般,得4分;未对分行及辖属支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测,或无相关工作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报告。
(四)识别、评估、管理和报告分行及其辖属支行的合规风险(15分)。
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合规风险点进行有效地评估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总行的,为优秀,得15分;对风险点进行有效评估,采取管理措施但成效一般,且能及时报告总行的,为良好,得12分;风险点评估和管理措施均成效一般,但能及时报告总行的,为一般,得9分;未对合规风险点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或者未形成相关记录报送总行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报告。
(五)有计划地开展合规检查(评估)(20分)。
每季度按计划组织合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了有效改进建议的,为优秀,得20分;每季度按计划组织合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为良好,得15分;每季度按计划组织合规检查(评估),未发现问题的,为一般,得12分;未按计划每季度组织合规检查(评估)的,或者无相关工作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检查(评估)报告。
(六)推动分行专业条线履行本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职责,并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检查(5分)。
推动分行专业部门履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职责和专业检查,专业部门按照法规要求有所作为且本业务领域合规水平明显提高的,为优秀,得5分;推动分行专业部门履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职责和专业检查,专业部门按照法规要求有所作为且本业务领域合规水平有所提高的,为良好,得4分;推动分行专业部门履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职责和专业检查,专业部门未按要求履职或者无相关记录的,为一般,得3分;未推动分行专业部门履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职责和专业检查,或者无相关记录的,未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专业部门和合规部门工作记录和报告。
(七)有计划地开展合规培训和指导,及时传达法规要求和内控要求(10分)。
按计划开展合规培训和指导,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机构高管层和所有员工的,为优秀,得10分;按计划开展合规培训和指导,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仅传达到本机构员工但未传达到高管层的,为良好,得6分;按计划开展合规培训和指导,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传达不及时的,为一般,得3分;未开展合规培训和指导,或者无相关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分行培训工作记录和报告、公文处理记录。
(八)积极加强反洗钱管理(10分)。
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有效组织本行反洗钱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正确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为优秀,得10分;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组织本行反洗钱管理,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小的,为良好,得7分;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组织本行反洗钱管理,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的,为一般,得3分;未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或未能有效组织本行反洗钱管理并形成工作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报告和总行检查记录。
(九)加强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按要求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5分)。
积极管理与当地监管机构的关系,与监管机构保持较好的工作关系,按月跟踪、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和监管机构动向并及时报告总行的,为优秀,得5分;与当地监管机构工作关系一般,无负面评价,能定期向总行报告当地监管机构动向的,为良好,得4分;与监管机构工作关系一般,无负面评价,未向总行定期报告当地监管机构动向的,为一般,得2分;被监管机构负面评价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报告和监管部门反馈信息。
(十)跟踪审计、监管机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已发现合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督促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行为、案件中涉及到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问责(10分)。
及时、有效整改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对整改做出有效安排,为优秀,得10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消极应对或者进展缓慢,为一般,得4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做出整改安排,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十一)按总行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5分)
按总行安排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有关工作的,为优秀,得5分;按总行安排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工作质量较高的,为良好,得4分;按总行安排及时完成总行安排的工作,工作质量一般的,为一般,得3分;未按总行要求及时完成工作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总行各部门合规工作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包含本专业条线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组织计划的有效实施。
(5分)
部门工作计划中包含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为优秀,得5分;部门工作计划中包含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细致,但具有可操作性的,为良好,得4分;部门工作计划中包含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内容不全面细致,无操作性的,为一般,得3分;部门工作计划中未包含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计划。
(二)监测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分析、评估变化的可能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5分)。
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采取措施有效合规管理风险的,为优秀,得5分;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采取措施管理合规风险但效果不明显的,为良好,得4分;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未采取措施管理相关风险的,为一般,得3分;未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评估,或者没有相关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合规报告。
(三)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持续完善本业务领域额的内部控制,并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0分)
根据本业务领域发展的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有效贯彻落实且效果明显的,为优秀,得20分;采取措施完善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有效贯彻落实但效果一般的,为良好,得16分;采取措施完善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但未推动内部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贯彻落实的,为一般,得10分;未采取措施完善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也未推动内部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贯彻落实的,或者无相关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报告;内外部各类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历史比较。
(四)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和指导,及时传达法规要求和内控要求(10分)。
按计划开展培训和指导,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及时传达到业务条线负责人和所有员工的,为优秀,得10分;按计划开展培训和指导,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仅传达到本业务条线员工但未传达到业务条线负责人的,为良好,得6分;按计划开展培训和指导,但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的要求传达不及时的,为一般,得3分;未开展培训和指导,或无相关记录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培训工作记录和报告、业务咨询记录、公文处理记录。
(六)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主动识别、评估、管理和报告本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20分)。
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本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点,并进行有地评估和管理,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的,为优秀,得20分;发现风险点并进行有效评估,采取管理措施但成效一般,且能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的,为良好,得16分;发现风险点,评估和管理措施均成效一般,但能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的,为一般,得12分;未对合规风险点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或者未形成相关记录报告法律合规部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报告及工作记录。
(七)跟踪审计、监管机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已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20分)。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有效整改,或对整改做出有效安排,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为优秀,得15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消极应对或者进展缓慢,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者问责不当的,为一般,得8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做出整改安排,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者问责不当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八)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20分)
按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工作的,为优秀,得15分;按监管机构安排及时完成工作,工作质量较高的,为良好,得12分;按监管机构安排及时完成工作,工作质量一般的,为一般,得9分;未按监管机构要求完成工作的,为较差,得0分。
信息来源:
被考核单位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对于频繁或者多次发生的考核项目,按考核期间实际发生次数的得分总数除以次数得平均分考核。
第十条扣分情形发生以下情形时,扣减相应考核得分:
(一)在监管机构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上级行合规检查(评估)中发现违规事件的,扣20分,但在分行自己组织的专业部门自查和合规检查(评估)中发现违规事件并主动报告总行的,或者发生违规事件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报告总行的,不扣分。
(二)被监管机构警告、或处50万元(含)以下罚款的,扣10分;被处以50-200万元(含)罚款的,扣20分;被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扣40分。
(三)因违规发生客户投诉时,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四)因违规发生以我行为对象的诉讼时,每发生一次扣20分。
(五)监管报表发生错误,或者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发生重大错误,对我行在监管机构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20分。
(六)发生(发现)违规事件、案件,监管机构发现问题或进行处罚,以及发生其它可能产生风险需要报告的情况等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除按照《分支机构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扣分:
未在24小时内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扣5分;超过24小时未报告但在72小时内报告的,扣10分;超过72小时仍未报告的,扣20分。
第十一条关联扣分情形分支机构某个领域发生违规事件或被处罚的,扣减分支机构考核得分的同时,按扣减分数的60%扣减该领域上级行主管部门的考核得分。
总行某领域发生违规事件或被处罚的,只扣该领域主管部门的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扣分底限被考核单位考核得分扣除应扣减分数后,最低分以0分为限。
第三章考核评价依据和形式
第十三条考核周期和频率合规工作考核周期为一年。
为满足全行绩效评价需要,考核周期确定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期间每六个月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考核依据合规工作考核主要依据被考核单位合规工作的履职尽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记录和报告,监管机构的文件、意见反馈,法律合规部的现场检查(评估)结果等记录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考核形式合规工作考核有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两种形式。
法律合规部建立考核台账,对分支机构、各部门的日常合规工作情况及其成果进行记录,以备考核时汇总。
法律合规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支机构合规工作现场评估,对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奖励对于合规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被考核单位,法律合规部报请行长对相关合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特殊表彰对于工作得力,有效避免了合规风险的业务人员和合规人员,法律合规部将报请行长进行特殊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一票否决﹐被考核单位发生(发现)违规事件、案件,被监管机构处罚,以及隐瞒重大事项的,法律合规部将建议经营战略部取消被考核单位的评优资格,并取消有关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当年的行长表彰、行长鼓励奖、总行部长及分行长奖励等奖励资格,上述人员的工作成绩评定不得被评为“突出”和“优秀”等级。
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第十九条免责:
业务自查中发现违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主动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的,免除相关业务人员责任;日常监察中发现违规事件,并及时报告的,免除相关监察人员责任;分行合规检查(评估)中发现违规事件,及时报告总行的,免除合规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隐瞒和虚假报告对于隐瞒或者虚假报告本单位违规、案件和被处罚等事实,造成的考核结果失实的,总行将按照《人事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指示隐瞒或者虚假报告,或者阻碍合规人员向上级行报告的,对机构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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