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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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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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doc
武东院研字〔2017〕7号
武汉东湖学院关于印发
《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东湖学院
2017年6月1日
附件
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增强创新能力,规范和完善我校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是科研工作的主体,学校要求教师除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外,还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增强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形成学科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科研项目按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3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
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主要有:
1.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装备部科研项目,教育部项目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项目:
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类项目以及省部级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项目;
3.市厅级项目:
省教育厅各类项目、武汉市科技项目和其他地市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4.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科研平台项目:
国家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机构所立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其他级别机构所立项目,视同校级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
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有科研经费汇入学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其他单位纵向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上没有标注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但由我校教师承担了其子课题研究任务,且有经费进校的,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三)校级科研项目:
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武汉东湖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或经学校认定列入科研计划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各类合同的审核及项目检查、验收或鉴定工作;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的实施、检查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归档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协调组织。
学校科研处根据有关单位(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必要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本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并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研究内容、分工、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科研处予以确认立项,并按要求发布学校的立项文件,根据项目需求予以配套经费。
项目负责人需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上报计划任务书。
第一期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确认到账经费,在学校财务处设立科研专项账目。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武汉东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申请表》(见附表),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课部)负责合同方(甲方)资格审查和合同技术要求的审查。
合同经双方签订并且第一笔经费按要求到账后,学校科研处予以确认立项。
经费到账以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账单为准,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处将设立专项账目。
第九条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按照《武汉东湖学院青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多渠道争取纵、横向科研项目和对外科技服务。
对于争取国家级高水平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将以提高科研水平和办学实力为目的特事特办。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均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建立相关档案。
只有在学校科研处建档的立项项目,方能作为考核、奖励、职称(务)评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批准或横向科研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或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执行,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校内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课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报请学校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校内科研项目无特殊原因而中止者,或成果与申报内容、要求严重不符的,学校科研处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全部项目经费。
若更换项目负责人,则应由学院(课部)协调处理,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批;若无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则由学校科研处撤销该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科研处应督促、协调和检查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以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研处和各相关单位应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通报结果。
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需进行结题验收或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者从该课题经费中列支。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鉴定、登记和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组应将其最终成果或鉴定意见等分别交学校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校内科研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项目结题需严格按照立项时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完成结题成果的发表或出版,并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鉴定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年度登记、审核和统计汇总;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促进发展”的原则,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科研处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范围包括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校级项目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确定经费的使用。
(二)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并如实向学校提交经费年度收支自查情况表和经费决算表。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是经费使用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经费准确、及时分配和按财务规定支出。
(二)编报学校科研经费年度收支情况表或经费决算表。
(三)监督经费的执行情况,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科研处是经费的协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校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所需制定配套经费,按学校审批额度及时分配科研经费。
(二)依据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协同学校财务处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
项目主管部门未做直接、间接经费划分的,所有项目经费按直接经费进行开支。
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开支相关费用,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开支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其支出一般包括人员费用和业务费用。
(三)纵向项目直接经费及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图书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产生的费用。
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产生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产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产生的费用。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行程天数、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费用按照相关性、经济性及合理性原则据实列支,其中,纵向项目超过直接费用10%的部分,需要提供详细的行程单;横向项目超过项目经费30%的部分,需要提供详细的行程单。
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凡需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应在项目预算中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和价格。
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相关资产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课题组有仪器设备的优先使用权。
如协议约定产权归委托方的,应报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备案,购置仪器设备的审计由委托方负责。
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产生的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而产生的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发放科研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或会议纪要)、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经领款人签字的发放表等。
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其中纵向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湖北省或武汉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横向项目人员费包括劳务费以及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
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项目人员费用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和科研酬金等须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严格控制现金发放,校内人员不支付现金,校外人员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
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印刷费/宣传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
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纵向项目直接经费各部分经费开支一般无具体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需制定详细合理的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
直接经费的开支一般采取报销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审核,最后由财务处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经费的开支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纵向项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费/宣传费、其他费用单笔支出金额小于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须提供相应明细。
横向项目其他经费包括业务接待费、办公用品费、科研劳保用品费、中介服务费或信息中介费等。
横向业务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的20%以内。
横向中介服务需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其中中介方为个人的,凭中介人亲笔签字的领款单支付费用,中介方为校内其他单位的,通过校内转账结算方式结算费用。
(四)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管理
1.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使用。
其中,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资源和设备使用费,学校暂不收取。
通用设备、办公材料、业务接待费、专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开支需提供确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发票,据实报销。
业务接待费开支总额应控制在项目组间接费用的20%以内。
2.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核定基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总额,核定比例一般为: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预算制定后,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比例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3.绩效支出经费包含在间接经费中,采取一次性核定、分年度平均到账的形式,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申请绩效支出需满足绩效考核达标,绩效考核以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提出的年度目标为依据,项目进展情况达到任务书中的年度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处审核合格的项目,视为绩效考核达标,可以申请发放上一年度绩效支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停发上一年度绩效支出,绩效支出金额可累计到下一年度支出;以此类推,绩效考核一直不达标的项目,不发放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的使用由学校统一管理。
绩效考核达标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纵向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需对申请绩效支出的金额、人员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二级学院或部门公章、并由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科研处、财务处审批,方可开支。
绩效支出申请发放额度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绩效支出到账金额。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必须为该项目立项书、计划书或任务书中的课题组成员。
因故撤销的科研项目,已发放的绩效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
(五)结余经费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取得结项证书或通过结项鉴定前,报销经费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90%以内;横向科研项目报销经费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90%以内;项目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后,可报销全部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外,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并经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审核,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相关性研究经费或新项目的预研经费留原项目组,并按原项目经费性质予以管理。
2年后未使用完科研经费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上缴。
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或转入研发团队科技发展基金。
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从事后续科研活动,或以创业资本、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六)学校配套经费管理
无财政经费支持的指导性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学校予以经费配套,具体标准为:
级别/类型
人文社科类
自然科学类
省部级指导性项目
1万元/项
2万元/项
市厅级指导性项目
0.4万元/项
0.8万元/项
团队型指导性项目
3万元/项
其他无经费支持项目一事一议。
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市厅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如确因经费不足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经费配套申请,学校将视情况提供配套经费,但配套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
1。
申请需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进度,经所在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市厅级及以上纵向项目,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予以配套经费的,学校按要求办理,配套经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
1。
学校配套经费开支参照国拨、省拨项目经费的标准及方式执行,但不可列支绩效和招待费。
校级项目的经费开支管理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纵向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
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横向项目若合同中规定的经费预算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商定后,出具书面材料,科研处备案后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鉴定、评审、验收完毕等)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根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写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级财务管理制度,违者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科研奖励
第二十九条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此规定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编的教职工或以我校名义争取项目和发表论文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及在籍学生。
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以“武汉东湖学院”(WuhanDonghuUniversity)为署名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主持人。
我校作为联合署名单位之一(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的,有项目经费进校的合作项目、省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根据单位排序按奖额的100%、20%进行奖励,单位排序在第三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奖
(一)纵向科研项目:
凡主持不同层次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结题后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励100万元/项;重点项目奖励20万元/项;面上项目奖励10万元/项;青年基金项目奖励8万元/项。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100万元/项。
3.教育部项目奖励3万元/项。
以上1、2、3项规定的奖励分两次落实,立项后奖励50%,结题后奖励50%。
4.省部级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1万元/项,省部级指导性项目奖励5000元/项。
5.市厅级重点项目奖励8000元/项,市厅级一般项目奖励4000元/项,市厅级指导性项目奖励1000元/项。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当年进校经费的2%给予配套经费奖励。
第三十二条专著、教材类奖:
(一)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1万元;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7000元。
(二)教育部制定的国家规划教材,奖励1万元;省教育厅重点资助的高校教材,奖励5000元;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和非教材类教辅书籍,奖励2000元。
第三十三条科研专利奖:
对授权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武汉东湖学院”。
学校除报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费用外,并对发明专利(含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1000元。
专利成果一旦实现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科研论文奖:
高水平论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15,每篇一次性奖励5万元;SCI一区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3万元;SCI二区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2万元;SCI三区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万元;SCI四区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9000元。
(SCI的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8000元。
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正式期刊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6000元.
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TPC、CSCD(中国科学外文数据库)、《新华文摘》摘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500元。
被EI会议、CPCI-S、CPCI-SSH收录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000元。
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最新版为准)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000元。
在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省级报纸(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1000元。
扩展版论文比原刊奖励降一等次进行奖励,最低奖励额度为1000元。
提交的决策咨询建议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每份咨询报告奖励3000元。
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专项工作中,理论成果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三十五条艺术创作类奖: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性年度大展的作品,奖励1500元。
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举办的全国性综合展览的作品,奖励1000元。
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按同一级别展览作品的200%、150%、120%奖励。
入选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书协)主办的年度大展的作品,奖励750元。
入选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书协)举办的综合展览的作品,奖励500元。
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按同一级别展览作品的200%、150%、120%奖励。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协定期联合主办的全国音乐大赛,奖励1500元。
入选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音乐比赛,奖励1000元。
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按同一级别展览作品的200%、150%、120%奖励。
在各类学术期刊或国家级文艺期刊上发表同一主题美术创作(设计)作品一个版面(A4)及以上,或发表同一主题音乐作品一个版面(A4)及以上,按1篇同级别学术论文(同一版面只认定4幅作品,高于4幅按4幅计算)奖励。
第三十六条科研成果奖:
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不同层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获奖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
第三十七条科研组织奖:
用以奖励在组织科研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
第三十八条申报各类科研奖励的教师,应按照年终目标考核的要求,报送相应材料到各学院(课部)初审,再报送学校科研处复审(其中教材奖励需报教务处审核后报科研处)。
经学校科研处复审核实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奖励决定公示2周,查无异议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若本年度有关材料尚未到位,须在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后,顺延至下一年度奖励。
下一年度仍未申报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科研成果获奖后,若被举报或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科研成果纳入单位(部门)和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范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第四十三条原《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武东院字〔2015〕16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表1
武汉东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总金额(万元)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合作方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项目参与人
所在单位
分摊经费(万元)
备注
所在单位
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申报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科研处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法规科
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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