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最全题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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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最全题集
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3、国务院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以及监理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4、较大事故的指标: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8、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死党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对伪造或者刻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21、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2、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8%罚款。
2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4、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限期限是3年。
2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2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不可自动延期。
2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4)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30、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1、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3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3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3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6、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37、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危害。
39、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40、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
4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3、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4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4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即所谓的三证一书。
4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8、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验收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4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5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52、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53、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5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6、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上浮20%。
57、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监理费。
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58、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59、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60、监理单位不得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有:
(1)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3)保障性住宅工程,(4)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61、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限、监理费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62、总监理工程师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权限。
63、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驻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4、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起代表书面提交。
6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设单位。
6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67、紧急报告,接到报告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予以处置。
6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分类信用管理。
69、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0、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形成监理报告。
71、监理报告的期限:
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72、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73、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的工作情况报告。
74、监理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75、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中制度,或者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7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实行:
总监负责、专职日常管理、全员参与、分工配合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制。
77、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78、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79、总监工程师在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
80、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人数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82、安全监理方案应由总监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8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84、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85、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8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师暂停令。
8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与承包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88、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建筑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
89、项目总监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和权利,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90、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91、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
92、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93、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4、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95、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报废。
9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97、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99、使用单位应当为设备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10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0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02、对称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部符合标准的、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检验。
103、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
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104、模板支撑系统应当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相连接。
105、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0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07、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的是: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09、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包单位编制。
其中,其中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10、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11、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13、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11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4)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
1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在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2)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3)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16、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建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循环运行。
117、现场施工的安全职责包括:
总承包项目部,专业分包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
118、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员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材料管理部门、动力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他管理部门。
119、项目部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120、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
12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22、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123、施工现场材料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12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125、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126、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27、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28、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29、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130、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131、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取得本市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放。
132、被依法处以吊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13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34、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的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3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是企业的独立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136、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与报监时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137、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13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39、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0、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41、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142、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143、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或工地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代表检查。
144、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
145、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施工总时间的80%。
146、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必须在岗带班。
147、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
148、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9、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150、在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有分包企业增报的,由总包单位提出增报申请,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
151、过程管理有:
每日日巡查,每周周检查,,每月月评定,每季季确认。
152、监理单位企业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月评定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153、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154、季度确认:
监理单位企业复核过的记录,月评定无不合格的等级,且有优良等级的为优良;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为不合格,除此之外的为合格。
155、竣工确认:
季度确认优良次数大于等于总数一半,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优良,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除此之外为合格。
156、总包单位企业应当每月上报,及时更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监理单位企业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157、分包单位企业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的考核等级。
15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159、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用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60、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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