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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限制适用
论中国死刑限制适用
摘要:
死刑的存在违背了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和中止了死刑;死刑时至今日已呈全面消亡之势;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主张在中国限制死刑的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的立场;改变国民的报复心理,提高国民对法律和刑罚的认识程度。
关键词:
死刑;死刑限制;减少罪名;司法公平
ThestudyoflimiteduseintheChinesedeathpenalty
Abstract:
Thedeathpenaltyexistencehasviolatedcivilizedsociety'svalues;Intheworldthemajoritycountryalreadyabolishedandhasstoppedthedeathpenalty;Thedeathpenaltyhasatthispointassumedcomprehensivelywithersawaythepotential;TheChineseatpresentsocialpresentsituationdoesnothaveabolishesthedeathpenaltycondition;ThepositionlimitsthedeathpenaltyinChinabeingsuitable,andgraduallyabolishesthedeathpenaltystandpoint;Changesnational'sretaliationpsychology,enhancesthenationaltolegalandthepenaltyunderstandingdegree.
Keywords:
Thedeathpenalty;deathpenaltylimits;
Thereducedcharge;judicaturetobefair
引言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源远流长,经历了一个兴盛、泛滥、失宠、衰落的过程。
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渐成燎原之势。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中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表明了反对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态度。
1971年、1977年,联合国又先后两次通过决议,要求“从废除死刑的精神出发,不断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近年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致力于推动死刑的废除,1997/12号决议和1998/8号决议中,分别呼吁和敦促各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暂停执行死刑判决,为全面废除死刑而努力。
在目前的形势下,中国尚不宜宣布立即废除死刑,而应该保留死刑,但应从立法和执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最终向废除死刑努力。
一、国外死刑现状
现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启蒙运动所孕育的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
18世纪80年代,奥地利统治者采纳了贝卡利亚所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的主张,在几年之内将死刑暂时搁置了起来。
在俄国,伊丽莎白女皇和凯瑟琳女皇统治时期,死刑也一度被中止。
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除了对一级谋杀外废除死刑的州。
1861年,出于实践需要,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
自从1837年密歇根州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
罗得岛于1852年也采用了密州的这项法令。
次年,威斯康星州成为美国第三个废除死刑的州。
其实,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它于1863年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初步成型于19世纪。
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
(1)范围窄,仅限于欧美几个国家和地区;
(2)不彻底,往往附带有一些限制性的内容,如英国,对谋杀罪就没有废除死刑。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是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巨大影响的时代,它直接影响了全球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2006年10月,共有82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即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9个国家。
也就是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和中止了死刑,而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实际执行死刑次数逐年降低。
2006年,在87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只有67个国家宣判了死刑,在67个宣判死刑的国家中,只有31个国家执行了死刑。
现在,在所有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印度还保留有死刑。
日本每年最多执行一至二例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
印度的死刑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期间,总共只执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而从1996年到2000年的5年间适用的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这个数字是比较低的。
美国的情形稍微复杂一些,现在全美有12个州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总的来看,它对死刑的使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的,例如,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
在美国,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几近烦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国家不惜投入巨额的司法成本。
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运动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正如有的学者所考察指出的:
“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一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是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三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
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
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两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
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实际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实际废除了死刑。
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的运动在二十一世纪看不到减缓的迹象。
二、死刑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来看,我国一贯是奉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
从79年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到97年刑法对死刑的设置都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讲话和中共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文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所实行的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
我国一贯坚持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仍然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这一点是必须值得肯定的。
目前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理应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距。
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并非言存言废之论如此简单。
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全废除死刑,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
死刑的实行与废除虽然都有其历史和渊源,联合国、欧盟、大赦国际等也都主张各国尽早废除死刑,但对于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成分复杂的中国来说,要废除死刑还要从客观实际的国情出发。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就使得将来宪法适用机制完善后依据该条款对死刑作出违宪裁判有了一定的宪法依据;依法治国的国策也必将促使宪政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宪政传统得以养成,这些都在为发挥宪法在废止死刑进程当中的作用积聚着条件。
但是死刑废止在中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一是宪法文本资源依然匮乏,宪法没有关于“公民有生命权”、“禁止酷刑”的规定,二是宪法适用机制缺乏,没有宪法法院这类机构,对各种违宪的立法和司法行为还缺乏有效的制约。
废除死刑运动已经成为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且来势迅猛。
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
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几年来有大幅度增加。
其二,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我国死刑的罪名比较多,而且辐射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数量较大。
另外,我国死刑适用的对象相对过宽。
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及人道关怀,值得肯定。
同样,再结合中国已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对过于年老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新生儿的母亲是否适用死刑这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一大进步。
死刑固然具有残酷性,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走向消亡,但是,什么时候和如何让其消亡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操之过急势必引起社会动荡和分裂,反应过慢则有悖于历史发展的潮流。
何去何从,对中国政府和法学工作者的智慧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中国死刑存废的争论
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未止,双方未分胜弱。
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
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还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三派:
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此观点的是少数人;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也是少数;第三派观点主张在保存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国内处于主流地位。
那么,对于现代中国而言,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了全球各国的广泛关注。
这其中难免会有一些国家借口种种问题来试图阻挠我国的发展,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的条款和罪名较多,这必然成为了一些国家所关注和指责的问题。
下面是三派的主要观点:
(一)废除死刑论说
在我国,目前主张废除死刑说在刑法学界处于少数派地位,其主要观点如下:
1.保留死刑制度,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在杀掉罪犯,罪犯是可能重新做人的,杀掉他就杀掉了这种可能性。
从古时起,死刑在大多数国家从未被禁止,可是在这些国家里,各种暴力犯罪及非暴力犯罪从未减少,可见死刑并未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就当今中国,虽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犯罪形势仍相当严峻,各种共同犯罪、持枪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都有大量激增的势头。
可见,死刑制度并未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我国既已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就应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其首要的则是对死刑罪名的大量削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问题,内容十分广泛,我国在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废除死刑也许不现实,但在法律规定的死刑范围可以减少一些。
3.死刑制度的维持并没有解决产生腐败的根源。
产生了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本身具有被腐败的可能性,因此,预防腐败主要在于制度设防。
现在中国吏治的腐败,根本原因不在官员们的良心变质,而在于不设防制度本身是官场腐败的温床,单单一个死刑制度,不足以对腐败形成合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二)保留死刑论说
1.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
“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的本能反应。
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痛苦的惩罚,这就迫使行为人在决定犯罪之前,必须在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之问进行权衡选择,并因害怕刑罚之苦而不敢追求犯罪之乐,从而放弃犯罪念头。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受到死刑惩罚,不仅犯罪分子本人的生命终结,而且还给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
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死刑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2.对罪犯本人而言,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死刑是一种最有效的除害手段。
对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死不悔改之徒,死刑的适用,使其永久地离开社会,彻底地剥夺了罪犯的再犯能力。
3.死刑的保留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康德曾经指出:
“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问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
“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4.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三)限制论说
在国内有些专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限制论说,主张在保存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
在中国现阶段死刑的存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从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入手,逐步限制死刑执行,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和过程。
我比较赞成限制说这种观点,其认为对于死刑在中国的发展,应该是一个逐渐减少的过程。
但是否能够废除,我认为这不是现阶段能够决定的,而是应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来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
毕竟中国是一个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国家,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匮乏,再加之20世纪以来中国经历了诸多困难,这种历史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有着自己不同与其他国家的基本国情,这即是我国的社会现实。
四、中国死刑的发展方向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一样,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这个社会本身的观察和研究。
中国的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或保留,这不是一个对错问题,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能不能以及怎么样才能的问题,而这一切,都应该立足于当今中国的实际,由此做出一种符合中国社会现状的判断和选择,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的修改。
因此,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以及我对中国现状的理解,我认为中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我比价赞同限制死刑的观点,但能否彻底废除,我仍然认为不是现阶段能够确定的,而只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具体的限制方法,我认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立法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97刑法典对死刑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且从其颁布以后的一系列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中,也并未再添加新的死刑罪名,这体现了立法工作者对死刑态度已经转变为了谨慎的态度。
但是,由于一些历史问题和社会现实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死刑适用的条款仍然过多。
现行的刑法典中,死刑的罪名有68种,这个数量在世界范围看是相当罕见的。
虽然如前述所说,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但这68个罪名是否真的完全能体现我国国情的需要,仍值得商榷。
比如,在规定的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性犯罪的和经济性犯罪的为44种,占了全部死刑罪名的64%左右。
我国已经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此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有关文件中,将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解释为类似于谋杀这样的严重危及人身的犯罪。
从反面看,我国死刑罪名数量过多这个问题,无疑会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产生一定影响,但从正面来看,数量过多恰恰说明了我国立法在死刑适用上仍就有很大的压缩空间。
适当的减少这个数量使其保持在有利于我国自身发展的范围内,我认为是当前立法者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减少死刑适用也许会对国家监狱形成压力,费用提高,这也是实情。
我认为我国可以学习日本的方法,就是建造民建监狱,利用民间资本,建设一批监狱,把刑期较短,表现较好的非暴力犯人送到那里去服役,这样可以减轻国家监狱的压力,对我国的刑法改革也很有帮助。
(二)从司法层面限制死刑,保证使用死刑公平
所谓人死不能复生,生命的不可重复性就要求在法官判处一个罪犯死刑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
一次死刑的错判,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生命,更为甚者,它是对整个国家法律威严的一种损害。
由此,应该在以下几个司法层面限制死刑。
首先,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
这就要求必须严格依法裁量死刑,严禁法外用刑。
对一个案件要判决死刑,必须严格遵守刑法所规定的标准,包括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中的规定。
其次,对死刑的立法要严格解释和理解,不能人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
由于刑法条文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这必然给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带来了一定困难,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结合案件作出正确判断。
对有疑问的案件和判决以及带有普遍性的案件,有最高司法机关统一作出解释,以防止错误判决。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凡关系到死刑适用的,只能限制解释,不可随意地扩大解释。
再次,保证司法程序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死刑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在具体办案的时候,从侦查阶段开始到死刑复核以及临刑监督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取消办案的随意性。
最后,证据需确凿充分。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从严把握,罪行极其严重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
对于基本犯罪事实虽然清楚,但某些影响到罪行轻重的事实情节仍存在疑点,不能有力佐证的,即使能定罪,也不能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当办案人员内部对于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属于可杀可不杀等重大问题存有疑问时,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
(三)改变人民报复理念的传统观念
我国是一个历史传统悠久,社会心理比较复杂的文明大国。
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莫过于“礼”,正所谓“出礼则入刑”。
在中国百姓口中,经常可以听见“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谚语,这些听来简单的话语,其实反应了刑罚中的报应主义思想在我国是有很深的民意基础的。
数千年的传统习惯,使杀人者偿命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对最大恶极的人判处死刑在我国往往被大众认为是一种正义的表现,是当今中国民意的体现。
一国的法律和其文化是紧密相关的,是对文化的一种深层次的表现。
法律与文化是紧密相连的,而一国之文化绝不能脱离其民族自身的特性和思想潮流,由此,鉴于我国国民的这种思想,要想在中国废除死刑,限制死刑适用,就必须首先淡化死刑在人们心中的这种印象,提高人民对法律和刑罚的理解程度,让其知道有一些犯罪是不可以适用死刑的,甚至是不人道的。
改变人民的传统观念,逐步消除人民的报复心理。
五、结束语
当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较高水平,人们追求普遍理性价值,崇尚人权;社会安定,法律制度完善,人们可以从社会秩序和法律中获得安全感,没有过多敏感的生存焦虑和社会焦虑的时候,废除死刑就有了一定的条件。
而对当今中国而言,实际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不仅有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人们的价值观的问题。
我国的传统民意思想不接受全面废除死刑,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是不现实的,主张在保存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改变人们的价值观,才是当务之急。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崔若鸿老师。
崔老师从繁忙的工作之中抽出时间,从论文的构思提纲,到每一章节的内容构架、文字表达都一一给予了耐心的指导和修改,使我受益匪浅。
在论文写作期间,也得到了学院其他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使我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习,在这里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谨向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所有授课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正是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和指导使我的知识得以丰富,他们的敬业精神使我受益至深。
即将毕业离开母校之际,我要对山西财经大学的领导与老师尤其是法学院的各位领导以及辅导员老师对我的学习以及生活的巨大的关心与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感谢他们把我培养成了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
并感谢03级法学院双学位班的全体同学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的鼓励和支持,使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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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献原文
CapitalPunishment
Ofthemanysocialissuestoday,noneisasdebatable,orasarguableastherestorationofdeathpenalty.Somepeoplebelievethatthedeathpenaltyisapertinentformofpunishmentforwhoevercommitsdetestablecrimesanditwillcontributetoasafersociety.However,thereareseveralreasonswhythedeathpenaltyshouldnotbereintroduced.Thisessaywilldiscuss:
firstly,deathpenaltycannotberegardedasadeterrentforseriouscrimes;secondly,deathpenaltyismerelyavengeancefortheoffenders;lastbutnottheleast,itisunfairtothepeoplewhowaswronglyconvicted.
Itcouldbearguedthatthedeathpenaltycouldberegardedasawarningtothosewhointendtocommitcrimes.Thepeople,whoareconsideringcommittingheinous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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