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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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2006〕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寒冷、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咸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部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电力、水业、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适用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围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围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的区级处置能力的,或发生多灾种的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需要配合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的区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的作用。
(4)依法规,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联动处置。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资源,实行全市统一接警,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联动处置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应对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也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
主要是市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区、镇(街)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是区、镇(街)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区、镇(街)应急预案由区、镇(街)政府制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水业等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民俗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定。
以上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级建立网络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和职责
2.1领导
市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行政领导。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工作
市应急委下设5个应急指挥: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三防”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各应急指挥的主要职责:
按照市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应急指挥的各项应急措施。
2.4地方
各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工作,其办事、工作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区情况制定。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区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按照市应急委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委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2.6专家组
市应急办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根据我市实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若干专业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研判和评估决策的建议。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监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在未实现网上预测预警之前,继续沿用现有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地的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上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事件发生及其先期处置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需上报省政府的,市应急办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书面向省应急办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部门。
3.2.2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市社会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
市110指挥中心除承担日常接处警工作外,作为受理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应急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抢险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先期处置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及相关领导报告现场先期处置的情况。
各应急指挥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有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有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2.3.2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2.3.3区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3.2.3.4市应急响应
市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围和可控性,对市政府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应急委的指示采取对策。
3.2.3.5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和措施到位。
3.2.3.6扩大应急响应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指挥必须及时调动后备力量增援;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人员、装备和各类物资增援。
3.2.4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先到,谁指挥”的原则实行先期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应急办,现场的指挥权适时实行层级移交。
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3.2.5紧急状态发布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予以撤消。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督促有关保险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总体预案要求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医疗、民兵预备役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抢险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驻禅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义务。
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
4.2财力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应急指挥管理日常工作、综合或专项演练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有相应职责的政府部门,每年制定应急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负责相应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的征用、调拨及运输,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对受灾群众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完善医疗急救网络。
各级卫生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治药物、器械、设备、人员和技术,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卫生在接报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属地管理,分级救治”的原则,立即组织医疗卫生队伍,配备相应药品器材,赶赴现场,救治伤员。
各级医疗是院前急救、后续治疗的骨干力量,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制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的处置方案。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7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加强财产安全保护。
事发地的区政府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4.8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
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
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的通信设施、水、电、医疗救护、日常生活保障、地下人防设施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4.9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4.10信息保障
分门别类,建成统一的抢险救援综合数据库,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联接,快速反应,遇事到位。
负有主要职责的应急抢险救援市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数据库,及时将新的信息报市应急办。
4.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
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体系,要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各区政府应积极组织本辖区综合或专项演练。
深入发动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市、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将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延伸进社区、企业、学校和家庭,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教育局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各级学校及学前安全教育的重要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总结
各级政府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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