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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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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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2
增值税法案例
委托代销
A电视机厂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在2002年3月份将生产的5000台彩电中拿出3000台彩色电视机交给各地的经销商进行代销,取得代销清单,价税总计为351万元,剩余的2000台仍由A厂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不含税)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只以自己销售的2000台彩电的销售额进行了增值税的申报。
问A厂的作法是否正确,如否,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都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该进行计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A厂3月份的销项税额=[3510000÷(1+17%)+2000×1000]×17%=85万元
受托代销
2003年3月份,B商场将A洗衣机厂交其代销的500台洗衣机全部售出,并按约定获得相当于出售该代销产品的总销售额10%的手续费2.34万元。
问应该如何处理B商场的代销行为?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仍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
因此B商场的代销行为应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则
B商场代销该商品的销项税额=2.34÷10%÷(1+17%)×17%=3.4万元
转移到分支机构销售
A厂2003年2月份生产出最新型号的DVD,决定以1000元每台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进行销售,并且在3月份将该型号的DVD300台发往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A厂认为将产品在自己的分支机构间进行转移无需计算增值税,因此未计算销项税额。
问A厂的看法是否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税法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应该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300台DVD的转移应该视同销售,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300×1000×17%=5.1万元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主要是从事装潢材料的生产。
2003年1月份,A公司共对外售出各种装潢材料价值95万元(不含税);另外A公司还将其自产的价值4万元的装潢材料用于本企业办公大楼的装修,价值1万元的材料分配给企业某大股东用于家庭装潢,请问如何计算A企业在1月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行为都应视为视同销售行为,则
销项税额=(95+4+1)×17%=17万元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某白酒生产企业在2003年3月份,将30吨低度白酒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不含税)销售给国内某白酒采购供应站,同时还向其收取了包装物押金5850元;下半月,该企业又将5吨低度白酒分给本厂职工用于职工福利。
请问如何作税务处理?
分析
税法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所以该企业所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应该并入白酒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税法又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则
增值税销项税额=30×5000×17%+5850÷(1+17%)×17%+5×5000×17%=3.06万元
用自产产品投资
A机床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应用机床等产品,为其他企业提供生产资料。
2003年1月份,A企业共售出机床100台,其销售价格为每台不含税价10万元,另外A企业还以其自产的10台机床对B企业进行投资,对该10台作为投资的机床,A企业未提销项税额。
问应如何纠正A企业的错误
分析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应该视同销售,计入销项税额。
A企业1月份销项税额=(100×10+10×10)×17%=187万元
自产产品赠与
A电脑生产企业为了奖励中国女排在雅典奥运会上的突出表现,决定向女排的每位队员和教练员都赠送自产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赠送了20台,已知该类型的电脑的不含税市场销售价为1万元每台,问对A企业的赠送行为应如何作税务处理?
分析
我国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该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
所以A企业的赠与的电脑应该按照相应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A企业赠与行为的销项税额=20×10000×17%=3.4万元
混合销售
开心百货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另外,该商场为了促销,还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2003年2月,开心百货商场销售给红星中学一批价格为50万元(不含税)的教学器材,并将该批器材用货车运到红星中学,向红星中学收取了500元的运费。
请问对该商场的运费收入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我国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开心百货商场的这项业务中,既涉及了货物的销售,又涉及了运输劳务的提供,显然构成了税法上的混合销售行为。
又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开心百货商场显然是商品零售企业,所以其运费收入应该和销售器材收入一起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不计征营业税。
则
开心百货商场该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500000+500)×17%=85085元
混合销售2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主要业务是从事各种护拦的生产。
2001年12月,某客户向A企业特别订制了一批护拦,并要求A企业亲自负责安装。
业务完成后,A企业与该客户进行了结算,A企业共取得护拦销售收入5万元,安装业务收入5000元。
请问如何作税务处理?
分析
税法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人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则
销项税额=(50000+5000)×17%=9350元
兼营行为
A装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时从事各种装潢材料的销售,并且还向顾客提供设计、施工以及运输等劳务,这些劳务的提供与装潢材料的销售间没有密切关系,A公司提供上述劳务并不以购买装潢材料为前提。
2003年3月份,A公司销售装潢材料取得25万元(不及税);又因提供设计施工劳务,取得收入5万元,但由于接受设计施工劳务的顾客往往也会同时选购A公司所销售的装潢材料,因此该笔收入并未与销售收入单独核算;A公司3月份又因为提供运输劳务获得收入1万元,运费收入与销售收入是分别核算的。
请问对A公司3月份的业务应作何税务处理?
分析
我国税法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的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A装潢公司销售产品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相互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完全符合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要件。
税法又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所以对A公司的运输劳务收入应该计征营业税,而对A公司的设计施工服务收入应该并入其产品销售额一起计征增值税。
则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3%=300元
A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0000+250000)×17%=5.1万元
代购行为
广东的A公司和上海的B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002年11月,B公司出于便利的目的,委托A公司代其进行采购一批商品,并约定由A公司代垫资金。
A公司按约定为其采购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要求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委托方,然后A公司迅速将该批货物发给B公司。
A公司认为其属于代购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其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税法规定,对于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⑴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⑵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⑶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本案例中,由A公司代垫资金,所以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代销,应该缴纳增值税。
则
其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低税率产品
A农用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的产品为手扶拖拉机,大型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同时也销售少量的拖拉机配件产。
2002年2月份,A公司销售各种农用拖拉机,共获得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出售配件销售额2万元。
A公司认为农用机械是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产品,因此将其所有销售额都以13%的低税率进行增值税申报。
问A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
分析
为支持农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资料类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以13%的低税率进行征收。
因此对属于农机范围的拖拉机的销售额应该适用13%的税率进行征收,但是,拖拉机的配件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适用低税率的范围了,应该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
则A公司2月份的销项税额=1000×13%+2×17%=130.34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某商业企业A于2000年设立,其历年的年销售额都在100万元左右。
2003年3月份,A企业将2月份购进的布料销售给了另一企业B,取得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又应客户要求紧急采购了3万元的商品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C企业;在月末,A企业又销售给D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并已请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计算A企业3月份应缴增值税?
分析
1998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法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则A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50000÷(1+4%)+40000÷(1+4%)+10000]×4%=3851.54元
组成计税价格
A摩托车生产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2003年1月份,将其生产的100辆摩托车销售给另一企业B(小规模纳税人),单价1000元/辆,共收取价款11.7万元,计提销项税额1.7万元。
但是,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办公桌市场售价最低也为2000元/辆,因此,决定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据查,该批摩托车生产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人工费用等15万元,且A厂在近期并未进行过该类型摩托车的销售,请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分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这里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是指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是指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
另外,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则
组成计税价格=15×(1+10%)+15×(1+10%)÷(1-10%)×10%=18.3333万元
销售退货
A电脑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新型电脑。
A厂在2002年5月向甲商场销售电脑2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5000元。
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10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
A厂将10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请问如何作税务处理?
分析
税法规定,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本案中,A厂已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则
销项税额=(200-10)×5000×17%=16.15万元
折扣销售
A电视机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
A企业在2002年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000元。
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商场售价5%的优惠,其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加以注明,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请计算A厂在两笔业务中的总销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A电视机厂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这种情况,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销项税额=3000×500×(1-5%)×17%+3000×200×17%=344250(元)。
还本销售
A电视机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五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还给购货方。
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
如何作增值税申报?
分析
税法规定,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则
销项税额=93600÷(1+17%)×17%=13600元
以物易物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份以20台电视机向B企业换取原材料,并支付现金2万元,电视机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000元。
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计算A企业的销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非等价交换,一方另以货币方式支付部分价差的,则支付方应将支付的货币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则
销项税额=20×3000×17%=10200元
以旧换新
2003年11月份,A电视机厂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促销,当月销售电视机2000台,每台售价1500元(不含税),同时回收旧电视机1000台,共折价10万元。
A厂当月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减去支付的旧电视机的费用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问A电视机厂作法是否正确,如否,请计算A厂11月份的销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而以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则
A厂11月份的销项税额=2000×1500×17%=51万元
包装物
A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机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经当地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为了便利客户,开设了在售油时向客户出借油桶的服务项目,每只油桶收取租金100元,回收期限为1年,该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2003年,A公司结算时发现,2002年度已收取未退的押金金额为20万元,请问对该笔押金应该如何作税务处理?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A公司2002年度收取未退的押金应该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则
该押金的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价外费用和运费抵扣
A电脑厂商将自产的开心牌电脑1000台出售给外地的B商场,其不含税价为5000元每台,并另向B商场收取了包装费和手续费5万元,但A厂商需自行承担运杂费30万元。
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20万元,装卸费2万元,保险费8万元。
试计算A厂商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A厂商向子B商场收取的包装费和手续费5万元应该并入电脑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A厂商销项税额=(1000×5000+50000)×17%=85.85万元
税法又规定,购进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了属于销货代垫运费,依照规定可以不计入销售额以外,可以按运费结算单(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随同运费所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和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A厂商支付的20万元运费可以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而装卸费及保险费的10万元则不可以抵扣。
A厂商可抵扣进项税额=20×7%=1.4万元
购进旧货物资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主要业务是对各种废旧物资进行收购,并在经过一定的整理和加工后对外售出。
在2003年3月份,A企业从一家国有企业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得旧机床三台。
并在经过一定的修理后出售给了另一国有企业B,B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B企业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三台机床,并取得了A企业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一张。
请计算B企业在该交易中取得的进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因此A企业无须就该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A企业也就无法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税法又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B企业购进三台旧机床的费用可以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10%=1.5万元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1月份,发生了如下几笔业务:
购进一批原材料,A企业支付价款10万元,但增值税凭证嗣后丢失;购进先进设备一台,支付价款5万元,并支付了增值税8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一批日用品作为企业福利发给了企业职工,该批日用品价值1万元(不含税)。
请计算A企业当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以该三笔业务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7%+8500+10000×17%=27200元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
A家具制造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12月份,A公司购进了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不含税),A公司将其中的90%用于生产家具,而将剩下的原材料都用于进行公司内部某大楼的装修工程。
请计算A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则包括了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行为。
所以,A公司将其部分原材料用于公司内部大楼装修的行为应视为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则
A公司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100×90%×17%=15.3万元
非正常损失
某肉脯厂系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2年2月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购进原材料一批十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3900元,在运输途中有1吨腐烂变质。
运回后,该厂将其加工成鱼脯8吨,其中又有1吨因管理不善被盗,其余用于直接销售。
计算该厂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析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该厂在运输途中损失的原材料和被盗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
该厂2月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3×13%+1000÷8000/(100000-10000)×3×13%=828.75元
销售自产农产品
上海某休闲娱乐中心为了吸引顾客,拓展业务。
从2003年1月份开始在中心内部创办了一个钓鱼场,并对外营业。
为此该中心每月都需要从郊区养鱼户A手中购进大量活鱼放入水中,以让钓鱼爱好者一展身手,并按其所钓起的鱼的重量计算费用。
此举果然有效,休闲中心因此名声大噪。
在03年第一季度,该中心从A手中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共购进了5000公斤活鱼,并在第一季度结算时,共取得钓鱼项目的收入2万元,请对该中心和A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分析
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牧业和水产业的各种初级农产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此养鱼户A销售活鱼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税法又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按照买价乘以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应注意的是购进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包括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而买价则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免税农业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将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该中心第一季度钓鱼业务进项税额=5000×2×13%=1300元
该中心第一季度钓鱼业务销项税额=20000×13%=2600元
综合计算
A商业企业和B电视机厂都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003年2月份,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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