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代销合同董事长确定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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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代销合同董事长确定稿1
合同编号:
号
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宿迁金鹰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宿迁市幸福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托方):
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新区泰山路2号博济科技创业园6楼
法定代表人:
汪妹玲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欲将其开发的位于宿迁市的金鹰天地广场(A区、C区)和金鹰花园一期(4栋住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商品房委托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及招商。
2、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从事商品房销售相关业务,现有意销售甲方开发的本项目的商品房,并完成相应的招商工作。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代理销售及招商服务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恪守信用、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概况及委托销售面积
一、本项目名称:
名称暂定为宿迁金鹰天地广场(商业)、金鹰花园一期(住宅),需要变更名称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二、本项目地址:
甲方开发并委托乙方销售的项目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1号,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为准。
三、本项目规模:
金鹰天地广场委托销售范围为A区、C区,其中地上商业面积合计约5.83万平方米,地下商业面积合计约2.39万平方米;金鹰花园委托销售范围暂定为一期四栋约4.5万平方米住宅。
(所有面积均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四、委托代理销售的面积: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可销售面积(具体以预售许可证的面积为准,销售展场及甲方自持物业和公共部位除外)均委托乙方销售,销售代理物业面积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销售房号明细表》确定。
五、委托代理招商的面积:
甲方自持物业委托乙方作为负责对外招商的代理,具体招商面积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招商房号明细表》。
第二条代理方式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独家对外销售和对外招商代理(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除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项目的委托事项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为了履行对外销售和对外招商代理工作,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策划方案、企划平面服务、市场政策调研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三、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项目方圆5公里范围内不再承接与本项目有竞争性的项目的销售代理和招商代理工作,但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代理期限
对外销售、招商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考核指标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提前终止。
第四条委托代理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
乙方在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时的主要服务内容为:
一、拟订销售推广计划、制定销售策略、销售分割方案、组织实施销售工作、制作本项目每月销售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协助完成销售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二、拟定本项目的业态规划方案、商业平面分割方案等;拟定本项目自持物业的位置、制定招商策略、租金定价策略、制定招商商务文本等以及完成甲方自持物业的招商工作。
三、提供策划顾问服务,包括本项目整体形象定位策划、本项目所在区域市场调研、项目形象定位、产品定位、营销推广策略、租售模式定位、商业运营模式建议等。
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间内为甲方在宿迁现有项目提供市场调研分析、形象定位、产品定位等策划顾问服务。
四、提供企划平面服务,包括金鹰集团品牌统一VI视觉识别系统在本项目中的运用、本项目现场平面包装系统及展场设计、本项目所有营销、招商平面广告宣传的策划及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户外、报纸、楼书、海报、夹报、单页等)、网站内容规划、专刊(季刊)设计、本项目所有营销、招商SP活动策划及组织等。
五、提供市场政策调研分析,包括每月提供区域市场及竞争项目市场报告,对当月的市场动态,最新案例,竞争楼盘情况,市场政策及有关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第一时间向甲方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分析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形成本地市场年度报告。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的履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使用、返还方式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圆整)。
(二)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将全部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约定扣除或使用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私收房款、定金、违约金、滞纳金、预订款或者挪用上述款项的,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甲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
2、乙方在执行本项目的过程中不得在宿迁市范围内再承接距离在5公里范围内的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除非事前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扣留乙方2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本项目销售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如因此引起纠纷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每发生一起类似事项,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4、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宣传、介绍时,只能在甲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否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5、如因乙方原因在销售过程中造成一房二卖或多卖的,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6、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阶段性工作要求(周报、月报、策划报告、推广报告、销售报告、招商报告等)的,甲方有权每次扣除保证金1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7、乙方案场人员若违反甲方相关案场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100-2000元不等的处罚,该处罚甲方可自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8、对于招商考核指标,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完成,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5~10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二)在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甲方解除时,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有权按乙方销售代理和招商代理情况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1、合同解除时,乙方未完成任何销售代理业绩,甲方有权全额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2、合同解除时,乙方完成代理销售面积小于等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10%(包含本数,以下同),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90%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时,乙方完成代理销售面积大于约定可售面积的10%小于等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30%,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70%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4、合同解除时,乙方完成代理销售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30%小于等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60%,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40%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5、合同解除时,乙方完成销售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60%小于等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90%,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总额的10%。
6、合同解除时,乙方完成住宅销售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可售面积的90%,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补足:
如发生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事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或使用的,乙方应当在履约保证金被扣除或使用后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本合同约定数额,如未按期补足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在应支付给其的代理费用中提取相应款项予以补足。
甲方按照该约定扣除或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听取乙方的意见。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通知后表示异议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并提供充分证据,甲方应认真对待乙方的异议,并最终决定是否扣除或使用履约保证金,甲方一旦最终决定则乙方无论是否仍存在异议均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但是,如乙方对甲方的最终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及返还:
本合同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甲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如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或使用事项,甲方应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结算,结算后的余额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指标及考核
一、销售代理指标及考核
(一)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乙方代理销售的面积应完成95%以上(含本数)的销售率,具体每批次房源的销售指标及考核标准为:
1、每批房源正式开盘之日起1个月内,销售率不低于60%;
2、每批房源正式开盘之日起2个月内,销售率不低于75%;
3、每批房源正式开盘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率不低于85%;
(二)本款所述的“销售率”,系指乙方代理销售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占该批次全部代理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比率。
每批房源推出前双方对计入销售考核的面积予以书面确认。
二、招商代理指标及其考核
(一)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对外招商的代理工作,在招商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完成95%以上(含本数)的招商率,其中:
1、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招商率不低于40%;
2、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招商率不低于60%;
3、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招商率不低于80%;
4、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招商率不低于90%;
(二)本款所述的“招商率”,系指乙方代理招商已签署的《商铺招商合同》的建筑面积占该期全部招商代理商铺建筑面积的比率,但未缴纳招商保证金的《商铺招商合同》的面积除外。
第七条委托代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销售代理
(一)在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乙方正式开盘销售,具体开盘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开盘时间为准。
(二)乙方应当每周、月制定销售情况汇总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甲方;每日ERP系统录入。
(三)乙方销售代理商品房时,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修改。
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一。
(四)乙方为了高效、高质的完成甲方委托的销售工作,应当配置富有商铺销售经验及满足双方约定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应该按照甲方确定的《金鹰宿迁项目销售人员工作手册》执行。
《金鹰宿迁项目销售人员工作手册》及团队人员名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五)乙方为了配合销售代理工作,应当进行相应的策划推广活动,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制订销售代理服务的总体方案及分步实施的操作方案,具体提交时间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2、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订、实施项目行销方案,包括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销售道具、价格表以及售楼进度;协助甲方选定设计方案、模型、渲染图等;制订、实施现场销售方案;
3、提交代理期限内各阶段的媒介组合策略和媒介投放、媒介预算建议,按照甲方认可的广告经营商及其取费标准,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广告制作和发布手续;并进行制作发布过程监督工作,由甲方签订广告发行协议并与相关单位直接结算。
4、制订并制作项目品牌的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提交并实施服务期内各阶段推广的平面创意,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杂志、单张、海报、展板、幻灯片、户外广告等宣传物料的创意、撰文、设计;同时定期将该等策划成果另以电脑光盘形式提交甲方备档;
5、各阶段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方案制订与实施,以及活动中相关宣传物品的创意、设计。
二、招商代理的具体实施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15个工作日内制定招商代理的总体方案及分步实施的操作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二)乙方于签约后15日内组织安排招商团队进驻项目并开展招商工作;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招商意向书》范本及《商户招商合同》范本与客户签约,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四)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提交招商日报表、周报表,每月提供招商情况分析报告,商户信息录入ERP系统。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商品房租金
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价格及租金价格的确定
(一)乙方代理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和代理招商的租金价格的最终定价权归甲方。
甲方可视市场情况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或调整对外销售的价格和租金价格,如甲方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的,由甲方确定最终的价格。
甲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远远高于当前市场行情。
(二)在每期代理商品房预(销)售开盘之前的1个月内,甲方根据乙方的策划建议,以书面方式另行确定当期各类代理商品房的平均底价,即甲方要求乙方须完成销售的当期各类代理商品房最低平均单价。
(三)乙方代理招商之租金底价,由甲方另行书面确定;
二、价格确定后的执行
(一)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平均销售底价编制单套底价明细表,即乙方以平均底价为基准制订的每套代理商品房的最低销售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表),该表交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二)乙方以上述甲方书面确认的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最低售价依据,不得低于单套底价对外销售代理商品房;如低于底价销售商品房的,乙方须按照底价补足房款,并且该套商品房不计入销售业绩,无需支付代理费。
经甲方同意的低于底价销售商品房的,该套商品房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与乙方结算代理费。
(三)乙方可根据其销售策略情况,在上述单套底价基础上向上浮动一定幅度制定对外销售价格,但不能因销售价格上涨影响本项目的销售,且该浮动必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
(四)乙方依据甲方确认的租金价表进行对外招商,不得低于租金限定标准对外招商。
第九条代理费用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代理费用
(一)销售代理的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内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商品房全款到账款项为基数(客户贷款资料齐备银行已受理的情况下,若三个月内未能实现放款,乙方可申请按实际到账款项结算佣金),以销售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销售代理费,在销售代理期内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销售代理费是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履行本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的全部报酬,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二)招商代理的费用:
招商代理费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代理服务的全部服务报酬,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招商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为计算前提。
二、销售代理费用的计提标准系数即代理费率:
双方协商确定采取分阶段考核的方式确定乙方的销售代理费率。
乙方代理费提取比例根据乙方完成指标状况确定。
乙方销售代理费的基本代理费率为0.8%(即乙方服务于甲方的最低代理费的提取比例),在此基础上甲方将视乙方的销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上浮,
(1)当累计销售率小于50%时,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0.8%计算;
(2)当累计销售率大于等于50%小于70%时,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0.85%计算;(3)当累计销售率大于等于70%小于90%时,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0.9%计算;(4)当累计销售率大于等于90%时,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1.0%计算;详见下表,本款中销售率特指乙方累计已全额回款的代理销售面积占本合同下可售面积的比率:
列项
代理费率
累计销售率
P≥90%
70%≤p<90%
50%≤p<70%
P<50%
代理费提取比例
1.0%
0.9%
0.85%
0.8%
当完成更高一级的销售率后,按差额代理费率补足佣金,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该批次房源不再补佣金差额。
三、计算销售代理费时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以甲方实际收到客户的全额购房款为依据,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所购商品房的总房款;客户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自合同签订后付清所购商品房的首期款,并按约定时限办结银行按揭手续,按揭款额已到位。
(二)客户按照前款规定的全部购房款到账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实现该商品房的成功销售,上述房款可作为销售额计付乙方的代理费。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因客户自身原因而退房的,已经收取的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该已售商品房不作为乙方的销售额计付代理费,甲方如已为此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则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内退还或从下期应支付的代理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2、在销售代理期间,甲方关系客户、公司内部员工(必须经由甲方授权人员批准)等购房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全部房款的,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销售额计算代理费,但该部分代理费应按实际应结代理费的50%计算;甲方承诺该部分房源不超过可售房源面积的10%,如超过10%的,则超过部分的房源的代理费用仍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招商代理费用:
(一)若乙方成功招商的,则甲方支付起租当年免租期后的第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费用,但应以客户与甲方签订了《商铺招商合同》并交纳招商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为条件。
(二)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招商代理费用的确定应以甲方确认的租金底价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甲方自行完成的招商面积,无需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但该部分面积相应核减对乙方招商面积的考核指标(甲方推介客户实现的租赁,计入乙方业绩,甲方比照本条约定的招商代理费确定方式向乙方支付50%的招商代理费)。
(四)乙方完成自持部分物业招商后,又带租约成功销售的,在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如甲方已收到承租方免租期后的2个月及以上的租金,则支付给乙方规定标准的招商代理费用;如甲方实际所收租金不足2个月,则无需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用,但此部分物业可核减相应的招商指标,转而计入相应销售指标和销售任务,同时支付给乙方相应的销售代理费用。
五、代理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一)乙方在销售代理和招商代理期间,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每月30或31号为结算日。
乙方将本月结算单,结算依据为当月全额回款金额(客户贷款资料齐备银行已受理的情况下,若三个月内未能实现放款,乙方可申请按实际到账款项结算佣金),结算期间为:
上月1号至上月30或31号)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确定月销售代理费数额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中的85%,剩余款项在乙方销售率达90%时一次性支付;甲乙双方确定月招商代理费数额后,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结算单3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单确定金额向甲方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有关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帐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十条乙方销售人员工作及现场管理
一、乙方销售人员工作
1、在项目销售及招商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
年度、半年、季度、月度。
2、乙方指定专职策划和企划团队,在销售过程中,负责制定各类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创意的落实与执行,负责对销售过程中所需的楼书、手册、杂志、单张、海报、展板、幻灯片、户外广告等各类物料的平面设计方案。
3、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政策跟踪分析、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专项市场及政策变动专项报告建议。
4、若遇到重大营销事件,如房交会、开盘日、大型商业活动及重大市场政策变化等,乙方应派驻集团总监级别的员工到本项目指导工作,同时根据需要组织策划设计团队来本项目短期驻场。
5、乙方负责组建本项目的营销策划与销售、招商团队,团队人员名单和简历需报给甲方(驻场团队名单同时报)确认,人员名单确认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在项目开盘前和强销期,应安排1名以上市场策划人员进驻(签约之后5日内)现场开展工作。
现场售楼处启用时乙方派驻销售人员不少于8人,招商人员不少于2人,助理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有一人为经理级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可提出增加或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配合。
销售项目经理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
经理等骨干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的,应向甲方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如因遇节假日等法定休息日而正常休息,则应留守一名主要负责人带班。
6、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乙方为甲方培训一到两名销售案场管理人员;甲方可对乙方人员进行甲方公司理念、客户服务要求等方面培训,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场销售。
7、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8、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介绍本项目,并做好销售业务引导工作。
9、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ERP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10、本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11、本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12、本项目开盘后,乙方应当催促购房客户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13、乙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负责甲方营销管理ERP系统的录入工作。
14、乙方应负责收集客户办理按揭贷款资料,并将上述全部资料转移至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
15、乙方须配合甲方的交房入住工作。
16、乙方负责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人员至少1人,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并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源确认。
17、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本项目销售相关的证照申办工作。
(二)销售人员现场管理
1、乙方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人员予以更换,如果乙方不予更换或更换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对销售产生影响的,甲方有权暂缓结算乙方佣金,直至合格为止。
2、甲方会不定期的以各种方式,对乙方的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金鹰宿迁项目销售人员工作手册》行为的,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3、乙方工作人员应该统一着装,着装应该符合本项目的整体形象,符合甲方公司的理念。
乙方应该将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装设计图纸及用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同意并备案。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换装。
4、现场例会及备忘录管理,例会原则上为每周一次,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例会时间或次数,并有权提前1天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相关负责人参与。
每次例会后均形成备忘录交与会人员会签。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可要求乙方对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策划人员和企划平面服务团队进行更换。
(二)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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