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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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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样式)
(2011修订版)
<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作为制定要求取舍内容。
青岛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青岛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不设立分支机构。
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社会培养各类合格的技能人才。
办学规模:
人。
(年度培训人数)
办学形式:
。
(应注明招生对象、学习期限)
办学场地:
平方米。
其中,理论教学场地平方米;实训操作场地平方米;其它平方米。
办学目标:
。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
第六条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提出学校的发展规划;
(五)就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
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
出资者和出资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注明每位出资人的金额)
第十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专业、等级:
(一)专业;培训等级:
级;
(二)专业;培训等级:
级;
(三)专业;培训等级:
级;
(四)专业;培训等级:
级。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任务,培训专业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范围,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属国家控制职业(工种)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周期、学费收取、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设理(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董)事会由举办者依法推选。
以后各届理(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董)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董)事长、理(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四条理(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理(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其中,依法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需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理(董)事会设理(董)事长1名,;副理(董)事长1名,。
副理(董)事长协助理(董)事长工作。
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由理(董)事会以全体理(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理(董)事会会议:
(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其他亟待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理(董)事会议事规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理(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董)事人数的1/2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董)事对理(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理(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理(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董)事可免除责任。
理(董)事会记录由理(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理(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专职校长,。
校长由理(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对理(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校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
(二);
(三);
………………………………………………………….
(开办资金;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利息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理(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学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下列程序执行:
1.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2.理(董)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3.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三)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
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理(董)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净收益)增加额的25%(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按净资产的25%,要求合理回报的按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修改和学校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校办理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青岛职业培训学校第届理(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机关办理办学许可证,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董)事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
民办学校主要人员情况
学校名称:
(章)
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学校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
文化
程度
专
(兼)
职
教育教经验(年)
法人代表
学校校长
理(董)事
会成员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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