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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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
地区
2015年VOCs基准排放量(万吨)
2020年VOCs减排比例(%)
江苏省
187
20%
南京市
22.5
20%
无锡市
15.2
22%
徐州市
19.7
22%
常州市
11.2
20%
苏州市
29
20%
南通市
14.8
20%
连云港市
12.1
20%
淮安市
9.9
20%
盐城市
11.9
18%
扬州市
9.5
20%
镇江市
7.5
20%
泰州市
12.2
22%
宿迁市
11.5
22%
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交通工具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粉末、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醇溶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
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
(责任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完成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
2017年底前,完成省52家化工园区(集中区)综合整治。
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
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
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
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
1.完成石化、化工行业全过程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
完成全省石化、化工行业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重点企业建立LDAR管理系统。
按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201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企业提标改造。
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
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
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
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石化、化工重点企业实施开停工备案制度。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2.完成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2017年底前,完成集装箱、汽车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
2018年底前,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见附表3)。
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完成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2017年底前,完成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治理。
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高于70%。
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
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4.强化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设区市、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
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
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治理。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
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按照国家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5%,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
(责任部门:
省公安厅、能源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
各设区市、县(市)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
(责任部门:
省住建厅、农机局、环保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的供受电建设,推进《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017年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起,船舶在排放控制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起,船舶进入排放控的燃油。
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责任部门:
省交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六)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以油码头为重点推进油气回收。
2017年底前,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部门:
省交通厅、环保厅)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
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
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
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
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部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
2017年,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到2020年,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责任部门:
省住建厅、经信委、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2017年底前,编制出台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制定出台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
2018年底前编制出台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
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
各设区市、县(市)环保部门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
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法制办)
(二)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各设区市、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
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
(责任部门:
省环保厅)
任务分解表
重点任务
工作内容
牵头部门
完成时间
1、52家化工园区(集中区)VOCs综合治理
开展园区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完成园区VOCs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VOCs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建成园区监控预警与应急系统
省环保厅
2017年底前
2、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全面完成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重点企业LDAR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省环保厅
2017年底前
3、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省经信委
2017年底前
4、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
全面完成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治理,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完成汽车、集装箱、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VOCs排放综合治理
省环保厅
2017年底前
5、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省交通厅
2017年底前
6、餐饮油烟治理
各设区市、县(市)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配套重点治理单位名录,并开展专项治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2017年底前
7、健全VOCs管理体系
编制出台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出台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
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
各设区市、县(市)制定VOCs重点管控企业名录
省环保厅
2017年底前
8、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完成化工、包装印刷、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
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
省环保厅
2018年底前
9、高污染车辆限行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省公安厅
2018年起实施
10、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
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省住建厅
2018年起实施
11、船舶污染控制
2018年起,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省交通厅
2018年起低硫油使用,2019年起实施岸电要求
12、淘汰落后化工产能
淘汰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
省经信委
2018年底前
13、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
各设区市、县(市)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配套重点治理单位名录,并开展专项治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2017年底前制定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治理
14、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设区市、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重点行业开展治理,完成木材加工、纺织印染、电子信息VOCs综合治理
省环保厅
2019年底前
15、高污染企业关闭
关闭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省环保厅
2019年底前
16、油码头油气回收
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
省交通厅
2020年6月前
17、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
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
省能源局
2020年6月前
18、建筑涂料替代
制定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省住建厅
2017年完成计划制定,2020年6月底前全面使用
VOCs治理化工园(集中)区名单
序号
地区
化工园区(集中区)名称
整治任务
完成时间
1
南京
南京化学工业园
1.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
2.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
3.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
4.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2017年底
2
苏州
苏州太仓港开发区
2017年底
3
苏州扬子江化工园
2017年底
4
苏州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7年底
5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
2017年底
6
苏州昆山千灯镇精细化工区
2017年底
7
苏州吴中区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8
苏州浒东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9
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10
无锡
无锡江阴高新区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11
无锡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
2017年底
12
无锡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利港化工园区
2017年底
13
无锡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14
无锡宜兴市屺亭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15
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2017年底
16
南通
南通如东海洋经济开发区
2017年底
17
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精细化工园区
2017年底
18
启东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2017年底
19
海安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2017年底
20
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2017年底
21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
2017年底
22
徐州
徐州新沂化工产业集聚区
2017年底
23
徐州邳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2017年底
24
徐州工业园区(贾汪)
2017年底
25
徐州睢宁桃岚化工园区
2017年底
26
常州
常州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
2017年底
27
常州金坛市培丰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28
常州金坛市盐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29
常州武进区武澄工业园区
2017年底
30
常州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
2017年底
31
泰州
泰州高永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32
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
2017年底
33
泰州姜堰开发区
2017年底
34
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区
2017年底
35
扬州
扬州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
2017年底
36
盐城
滨海沿海化工园区
2017年底
37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华丰工业园
2017年底
38
响水陈家港化学工业园
2017年底
39
阜宁澳洋工业园化工片区
2017年底
40
连云港
连云港徐圩新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2017年底
41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2017年底
42
连云港灌南(堆沟港)化学工业园
2017年底
43
赣榆县柘汪临港产业区
2017年底
44
镇江
镇江丹徒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2017年底
45
镇江索普化工基地
2017年底
46
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
2017年底
47
淮安
淮安盐化工园区
2017年底
48
淮安涟水薛行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49
淮安洪泽化工集中区
2017年底
5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片区
2017年底
51
宿迁
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
2017年底
52
宿迁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
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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