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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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案1
《劳动法学》教案
绪言
一,《劳动法学》课程的特点
1,劳动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2,劳动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学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目前,中国的劳动制度改革还在进行中,与此同时,国家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也处在不断地丰富完善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因此,在劳动法学的学习过程中,要密切注意了解和掌握各个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劳动法学已经形成较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运用.学习中要注意从整体上进行把握.
二,劳动法学的学习方法
(一)全面学习与重点掌握相结合
1,劳动法学总论部分(第一章至第五章)是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其中,劳动法的历史和国际劳动立法这两部分要求掌握的内容较前几年有所增加.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是大量的名词概念和理论问题.
2,第六章劳动合同,第七章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的内容与合同法有许多交叉处,有共性,应结合专科段所学过的合同法的知识进行学习.劳动合同是考试的重点内容,考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很大.
3,就业保障和职业教育,工资法,工时和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纪律,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等章属于内容很具体,实践性很强的内容,特点是难度和理论深度不大,但内容繁多,与具体的法律,法规结合多,学习时要求看法条,要求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4,违反劳动法责任,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属于程序法内容,有一些新东西,在实践中使用率很高.
(二)把阅读教材和参考其他教材,专著,论文以及学习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起来.(这是从理想的学习角度而言)
(三)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这也是从理想的学习角度而言)
(四)从通过考试的角度来看,平时必须做大量的练习,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案例题占20分).
平时作业十分重要,大家对教材是否看懂,是否记住,是否掌握了各个重点和要点,可以通过平时作业来进行检查,使自己对课程的学习掌握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找出学习的薄弱点,予以重视,达到自查,自测,督促自己学习的目的.
通过形成性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学习调整,期末考试的通过率就比较高.
注重分析案例的训练,通过剖析案例,理解和掌握原理,并学会正确,准确回答案例题.
(五)有条件上网的同学可以利用电大在线上的资源进行学习.介绍网上资源.
三,考核说明
1,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的形式有:
课堂讨论(包括案例分析讨论和思考题讨论),小论文,记分作业.
2,形成性考核的成绩占每门课总成绩的20%,即20分,以上三种形式所占比例为:
课堂讨论占50%(即10分,其中案例分析讨论占5分,思考题占5分),小论文占25%(5分),记分作业占25%(5分).
3,劳动法学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10%,20%,20%,16%,14%,20%左右.每种类型的考试题应有难,中,易的差别.(以07年7月试卷说明).
4,劳动法学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一、课程简介
劳动法是20世纪初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法律部门。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包括雇佣契约,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劳资纠纷的加剧,国家开始干预劳资关系,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条例》是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
促使以限制工时和改善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工厂法”的产生,即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劳动法学者开始将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进行研究,逐渐形成较为系统而完整的劳动法学体系,已颁布劳动法典的国家已有70多个。
不少国家成立了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法院或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大量劳动法规、政策、文件等。
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此,中国劳动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历程。
劳动法学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全国各法学院校及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
可以说,劳动法学是一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深厚的发展后劲的学科。
同时,劳动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根据学生学习条件的差异进行一体化设计,建设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资源和支持服务并对教学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突出法学专业以及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
《劳动法学》教案选
授课年级:
2000级法学
科目:
《劳动法学》
教材:
《劳动法》关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
《劳动法学》李景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课题:
第三章劳动合同
课时:
6学时
一、教学目标:
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系统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处理各类劳动合同案件的初步能力;强化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并为毕业就业作好知识和心理的准备。
二、教学重点、难点:
1、劳动合同的内容;2、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教学方法:
除常规教学方法(讲授、问答、启发、讨论等)之外,注意:
1、运用案例教学法或诊所式教学法;
2、在没有多媒体设备的条件下,尽量运用互联网来辅助教学。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见下)
五、板书内容:
章节一至五级标题、具体内容的关键词
六、课外教学安排:
(见下)
(一)参考阅读文献
(二)浏览陈会林的教学网站:
http:
//www.huilin.info
(三)分析案例(见http:
//www.huilin.info)
第三章劳动合同
导言:
1、“劳动合同”的内容对于已学习了《合同法》的各位同学来说,并不是难点,但它是劳动法中的重点。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至2002年12月,全国共签订劳动合同1亿8千万个,其中国企97%,私企65%。
2、这一章我们分四个方面(四节)来学习: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论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管理
关于内容安排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我们将依据《劳动法》的体例,把这一部分放在本课程后面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讲授。
第二,“劳动合同”中有些内容与原来《合同法》课程的内容有重复,如合同签订的程序(“要约”、“承诺”等)、履行合同的原则等内容(点名请同学回答这两个问题),这里将略去。
3、在正式讲授之前,请大家记一下有关“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法规:
①《劳动法》第3章第16-32条;第12章
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④《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⑦《劳动合同鉴证办法》
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在http:
//www.huilin.info中都有文本的全文,请大家课后浏览或下载。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论
一、劳动合同的涵义与特征
1、涵义: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我们一般所说的“劳动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合同,而广义的“劳动合同”除前者外,还包括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劳动法》第二章的标题就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章讲的是狭义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将在下一章讲。
案例:
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一批民工从江西到厦门某企业工作,企业招工时根本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把工资压得很低。
厂里劳资部门的人对他们说:
“你们看,厂门口每天都有几十号想进来工作的人,你们谁要是提出签合同,立刻走人。
”他们害怕被辞退,都不敢提签合同,也不敢提长工资。
即使这样,厂里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辞退一些人,再另招人进来。
他们很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担心,他们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98条规定,这些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行政主管方面提出合法的要求,也可以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特征:
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特征有:
(1)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这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完全重合,一般来讲,劳动者的权利大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如社会保险方面。
(3)客体具有单一性。
即劳动行为。
(4)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性。
①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依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②用人单位要付给劳动者报酬,义务性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③双方各有其权利和义务。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如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是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除了能满足本人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包括能满足其法定赡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6)兼有私法与公法性。
虽然《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中有些是法定标准性条款,如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都有法定的最低或最高标准,并不完全由双方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分为:
1、正式工劳动合同;2、临时工劳动合同。
这种划分意义,不仅在于适应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而且涉及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同以及对他们的使用不同。
(二)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可分为:
1、城镇工劳动合同;2、农民工劳动合同。
(三)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可分为:
1、录用合同。
特点是:
①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②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③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如果是劳动合同,就属这类。
2、聘用合同。
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分厂厂长、部门经理等),此时聘书即劳动合同。
3、借调合同。
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其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对较为复杂。
(四)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可分为:
1、个人劳动合同:
一般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者为二人的劳动合同仍属此类。
2、集体劳动合同:
三个或三个以上劳动者(派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合同纠纷适用于特别处理程序。
(五)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分为:
《劳动法》第20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
期限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等。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只写明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这类合同对双方都比较灵活,但同时也很容易于发生纠纷,因此有关法规也规定得比较具体。
法律咨询:
我在单位已工作十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我要求将期限定为无固定期限的,但单位称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单位说了算。
对此我有些茫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协商情形。
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法定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案例:
1996年,在空军某卫生部门服役满15年的志愿兵张家友转业回到湖北随州。
1997年7月随州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将其安置到原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将张家友的档案提回后,以安置有困难为由,将其束之高阁,从此张家友成了一个“黑人”。
20001年11月5日,他将随州市曾都区“计生委”送上被告席。
曾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02年3月29日做出裁决:
“计生委”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安排申诉人专业技术对口的工作单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申诉人57个月工资2.4万元。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不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队都签订这类劳动合同。
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2、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3、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5、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6、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7、台港澳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等。
这种划分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如劳动法规定私企招录员工时签订合同,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专门规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从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一)法定条款:
劳动法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即上述规定的七个方面。
这七个方面有些内容又可分为两类
1.标准性条款(有法定标准的内容),主要有: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以在劳动条件中加以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有法定的标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
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前者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者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严禁“生死条款”。
③劳动待遇。
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法。
2、商定性条款:
主要有:
①工作内容。
指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
包括劳动者从事某工种、某岗位、某职务的工作,以及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所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完成的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可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的要求加以确定。
②工作期限。
即劳动合同期限。
指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它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具体采取哪种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
特别提醒:
中国严禁“生死合同”:
针对在采矿、建筑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咨询:
什么样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双方的许多权利和义务往往都“浓缩”在这一条款中。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算是“依法建立和完善”:
第一,实体方面:
内容不违法;第二,程序方面:
①职工或工会与企业共同制定;②职代会讨论通过;③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④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商定条款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条款。
商定内容又分为法定的协定条款和补充的协定条款。
1、法定的协定条款:
依《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如:
①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法作了较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②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作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2、补充的协定条款:
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协定条款,完全由当事人提出、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
主要有:
(1)福利条款:
用人单位是否给职工提供住房、班车、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入学、补充保险等有关福利。
(2)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即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作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否则,该约定无效。
(3)第二职业条款。
等等。
《劳动合同范本》将在“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管理”中专门介绍,这里可先向学生展示。
特别提示:
①由于我国事实上劳动力供给过剩,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注意依法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更要注意。
②注意劳动基准制度的规定。
③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与《劳动法》要相抵触。
法律咨询:
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必要再订试用期?
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据此我们认为,职工改变工种的需要重新订立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法律咨询: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来电1: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日前在一家公司求职时,对方要求我先必须试用4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请问:
如果我答应去这家公司,我要怎样才能保护我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
来电2:
湖大法学98级某同学:
我参加武汉数码港招商人员招聘会,这一单位拟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后再签订合同(试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
学法律的我问他们:
“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们都是这样做的,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
我舍不得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我该怎么办?
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看上面两封信都说到的“先试用后再签合同”的行为是否于法有据,如果违法,如何处理。
这两家单位与求职者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6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21条)。
显然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此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明确规定:
“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面对这一违法行为,求职者怎么办?
我们认为有三种选择:
第一,向其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纠正不法之举;第二,向劳动部门举报,请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三,甘冒风险。
显然,这都不是上策,也许在目前法治环境特别是劳动法治环境很不理想的情况下,不会有什么真正的上策。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试用期间求职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
求职者要保护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在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上面已讲过,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权益损害的,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依法约定试用期限。
见《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第三,保护好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和社会保险权。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用人单位当然应该给以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不得逃避责任。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试用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案例: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
2001年5月,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
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要提前60天通知厂方;同时该合同中还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但在订货任务繁忙月份,每日加班2小时。
该份合同是否有违反劳动法的内容?
此份劳动合同书多处有违反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规定:
①《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行超过6个月,而此案中合同约定为1年。
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案中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而此案中合同约定要提前60天。
④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而本案合同书中规定繁忙月份每日加班2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最长时间。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书有违反劳动法的内容,应该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
案例:
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无效
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录用为经理秘书,合同期限为6年。
合同约定:
从录用之日起3年内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以后,因刘某男友单位集资建房,为了报上名,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
公司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2年6月4日作出解除了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5000元。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合同约定不得结婚条款无效,撤销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因为刘某依法行使结婚自由权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合同中限制其结婚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责令公司退还没收的合同抵押金。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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