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704300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54
- 大小:53.15KB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docx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2)不在上述第
(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3.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初评。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
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95分≤X;
2、有三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0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0.6亿元。
(2)水运工程
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1亿元。
评价结论:
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85分≤X;
2、有二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8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0.45亿元。
(2)水运工程
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2亿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08亿元。
评价结论:
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
75分≤X<85分。
评价结论:
信用一般。
(四)C级:
60分≤X<75分。
评价结论:
信用较差。
(五)D级:
X<60分。
评价结论:
信用差。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
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若经举报查实则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以及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组织的质量综合检查评比结果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详细见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08〕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投标行为100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
JTSG1)
JT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JT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直接定为D级
JT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投标或承接工程。
直接定为D级
JT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直接定为D级
JTSG1-5
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直接定为D级
JTSG1-6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直接定为D级
JTSG1-7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JTSG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直接定为D级
JTSG1-9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或以其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0分/次
JTSG1-10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JTSG1-11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JTSG1-1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JTSG1-13
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废标而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
10分/次
JTSG1-14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5分/次
JTSG1-15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JTSG1-16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分/次
JTSG1-17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1分/次
JTSG1-18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JTSG1-19
无故不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5分/次
JTSG1-20
有明显差错导致废标,包括如下行为:
投标书未签字、盖章;修改了“投标书附录表”数据,如工期的要求;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分/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JTSG2)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JTSG2-1)
JT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直接定为D级
JT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直接定为D级
JTSG2-1-3
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直接定为D级
JTSG2-1-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直接定为D级
JT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20分/次
JT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分/次
JT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30分/次
JT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0分/次
不含劳务分包
JTSG2-1-9
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分/次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JTSG2-2)
JTSG2-2-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2分/延迟十日
JTSG2-2-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JT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投标承诺资格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JT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技术负责人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分/人次
JT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投标承诺资格更换。
0.3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JTSG2-2-6
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JT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0.2分/人次
JTSG2-2-8
主要施工机械、测量、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0.5~1分/台套
JTSG2-2-9
有关人员、特殊岗位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JT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2分/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JTSG2)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JTSG2-3)
JTSG2-3-1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8分/次
JT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
0.5分/次
按每检查次数计
JTSG2-3-3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3分/次
按每检查次数计
JTSG2-3-4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2分/次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JTSG2-3-5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8分
JTSG2-3-6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分/次
原材料抽查
JTSG2-3-7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8分/次
JTSG2-3-8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5分/次
JTSG2-3-9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3分/次
JTSG2-3-10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3分/次
JTSG2-3-11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5分/次
JTSG2-3-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5分/次
JTSG2-3-13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分/次
JTSG2-3-14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3分/次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JTSG2-3-15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6分/次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质监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JTSG2-3-16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2分/次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JTSG2-3-17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15分/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JTSG2)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JTSG2-3)
JTSG2-3-18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分/次
被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法人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JTSG2-3-19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不醒目。
2分/次
JTSG2-3-20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不真实。
1~2分
JTSG2-3-21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超越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1~3分
JTSG2-3-22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5分/次
JTSG2-3-23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1分/延迟十日
JTSG2-3-24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分
JTSG2-3-25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3分/次
JTSG2-3-2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分
JTSG2-3-27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未按要求建设预制场地、拌和场地、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
1分/项
JTSG2-3-28
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未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不符合要求。
3分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JTSG2-4)
JTSG2-4-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5分/次
JTSG2-4-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5分/次
JTSG2-4-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6分/次
JTSG2-4-4
虚假计量。
5分/次
JTSG2-4-5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5分/次
JTSG2-4-6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10分/次
JTSG2-4-7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0.5分/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JTSG2)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JTSG2-5)
JTSG2-5-1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分
JTSG2-5-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3分
JTSG2-5-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分/次
JTSG2-5-4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安全员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
2分/次
JTSG2-5-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 交通运输 关于 公路 水运 工程施工 监理 企业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