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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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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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
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立。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
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
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
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
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
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
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6、定期拜访制度:
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熟悉顾问单位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务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
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
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
因不良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因此律师参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审批机制,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整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
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有)】。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
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
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良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银行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
在亚洲,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道,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5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2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
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公司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
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生的新方式之一。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当然,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
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和审定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出具验证笔录;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贷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受托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工作。
除了就有关金融实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在贷款组合的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分成以及证券发行、资金托管和服务等方面律师的参与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6、我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资产包受让管理制度、资产包受让的内部审批机制,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
通过我所建立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项目信息,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搭桥并推荐目标项目。
(三)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可受让的资产包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受让的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可受让的资产包。
(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收购资产包的尽职调查
1、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
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担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
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
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
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2、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态,其货币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
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查找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其他资产,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代、用途、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第二,房地产抵押,具体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置抵押等;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有轮候查封等。
(五)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六)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七)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及回报率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债权转移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
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
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
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清收处置协议》。
(十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十二)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资产。
(十三)协助资产公司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我所为资产包竞买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为竞买人建立分类数据库
我所根据竞受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竞买人进行分类,并且建立相应的客户数据库,以便及时为竞买人提供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信息。
(二)对竞买人预买受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料中所显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所等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具备执行的可能。
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
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三)协助买受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委托的潜在购买人;
(五)协助买受人与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资产包的转让款及转让方式进行谈判;
(六)协助买受人对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
八、服务收费标准
依照本所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以及泉州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我所关于不良资产的收费标准、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我所与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合作方式
我们非常期待与贵单位的全面合作,并形成默契配合的团队,发挥各方的力量,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开拓广阔天空。
如果能与贵单位及阁下合作,我所将对贵单位及阁下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再次对贵单位及阁下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
顺祝
商祺!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6日
附件:
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蔡宏谋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泉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泉州市委员会法律支部主任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
自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依托渊博娴熟的法律知识、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和亲和果敢的人格魅力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
2005年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2007年荣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
2011年荣获泉州市司法局颁发的“2007-2010年度优秀律师”,2010年4月参加上海证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教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证书”。
现担任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世纪泉鑫典当有限公司、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闽商担保公司、泉州市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永恒能源公司(拟上市公司)、三宏化纤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泉州万国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近4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自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千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事、公司实务、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和医疗事故。
现执业领域专注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实务、资本市场及证券法律业务及私人家庭信托业务,在公司日常事务、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及境内外上市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数家大型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收购兼并项目。
同时根据二十一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探索、总结出一整套系统化的、成熟的、运行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在房地产、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等各种非诉讼各类疑难经济纠纷案件方面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执业期间共担任十家以上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房地产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务有较深刻的研究。
近年来更多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
丁小明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
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平;自2008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百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事、公司实务、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
从事律师工作五年,尤其在金融、民事、公司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
上官宝山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中国致公党党员,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科知识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在泉州兴业银行从事信贷及风险管理工作三年多,较为系统地学习了相关业务流程并掌握了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管控规程;以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投融资及公司法务为业务专长。
卢晶律师:
仰恩大学法学系本科毕业,后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就读在职研究生。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拟上市企业从事法律专业事务,在不良资产处置、民事、公司、金融、涉外法务等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学习、办案、处事能力和英文交际、应用能力,能以中英文开展相关工作。
现主攻公司、金融、上市等法律业务。
杜振祥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于多家企业多年,从事相关人事、会计工作,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现已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专业、态度也受到各当事人的认可。
现致力于金融、民商事法律方面,更专注于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
黄晓琪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执教于泉州华光学院,从事法律教师工作。
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悟性高,文字功底强,思维缜密,敬业。
精通金融法、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投融资及公司法务为业务专长。
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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