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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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9-××-××实施
2009-××-××发布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SecuritycontrolandExitDevicewithAlarmSystem
(送审稿)
DB45/T××××—2009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1前言
本标准作为规范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的技术规程。
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安全疏散,减少火灾人员伤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提供依据。
本标准依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98-19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16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可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南宁市泓盛祥商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学军、夏杨、胡鸿俊、罗晖、尹维、何培重、李泓。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系统设计、系统施工和系统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其他特殊用途场所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程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防火门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securitycontrolandexitdevicewithalarmsystem
用于建筑物中对安全疏散用门实施控制与管理,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通过语音引导、灯光警示等功能引导人员快速、安全疏散、有效隔离火情的安全控制装置。
13.2
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standalonetypesecuritycontrolandexitdevicewithlocalalarmsystem
应用于功能较为单一,未设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中对安全疏散门实施控制与管理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13.3
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securitycontrolandexitdevicewithlocal&remotalarmsystem
应用于功能复杂,设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中对安全疏散门实施控制与管理,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报警设备,实施主动疏散和语音引导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14 总则
14.1 为规范建筑工程中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4.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正在使用的建筑、场所和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安全疏散。
14.3 下列建筑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以及应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用门,必须宜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直接引用高规、建规适用范围条文)
a)高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用门;
b)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用门;
c)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用门;
d)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疏散用门;
e)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的公共安全疏散用门。
14.4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采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技术文件必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兼顾安防与消防的指导思想。
14.5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6 在用建筑根据本标准4.3的规定,必须应加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可由建设方、设计方和施工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要求拟定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案,按国家法津法规规定需报审核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15 系统设计原则
15.1 设计内容
15.1.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应优先满足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人员的需求,保障生命安全,防止火情蔓延。
15.1.2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安全疏散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保证安全疏散用门通过推闩方式迅速开启,以实现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
b)烟火隔离功能:
在无人通行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疏散用门处于关闭状态,即使某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也能起到防止火灾通过烟火对流的方式向未起火区域蔓延的作用;
c)语音引导功能:
系统开启机构在受到规定外力的作用下,发出“这里是紧急出口,非紧急情况请勿使用,持续推压5s以上,紧急门会自动开启”的提示语音;
d)灯光警示功能:
在接收到联动控制设备所发出的火灾信号或安全疏散用门被推开时,应用发光标志提示安全疏散用门所在部位,且在一般环境光线下,于5m距离清晰可见;
e)系统联动功能:
通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防盗报警系统的连接,实时反馈安全疏散用门的启闭状态、报警状态、有效推闩动作等信号;并接收来自消防控制室、防盗报警控制系统的信号指令,联动报警设备通过语音引导、灯光警示等功能主动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f)延时防盗功能:
系统开启机构在受到规定外力的作用时,系统通过电磁锁等附属设备使安全疏散用门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延时开启,同时启动语音引导、灯光警示功能,实现特定场所需要的防盗功能;
g)门禁管理功能:
通过电磁锁、门禁控制器、读卡器等附属设备,保证安全疏散用门在非紧急情况下允许授权人员自由通行。
15.1.3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系统的技术要求;
b)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报审核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审核批准。
15.2 系统选型
15.2.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选型
15.2.1.1 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实现安全疏散、烟火隔离、语音引导、灯光警示功能,可同时具备延时防盗、门禁管理功能。
15.2.1.2 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实现安全疏散、烟火隔离、语音引导、灯光警示、系统联动功能,可同时具备延时防盗、门禁管理功能。
15.2.2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选用规格
15.2.2.1 单开安全疏散门适用横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门宽度:
W≥锁杠长度L+150mm。
门宽度:
W-锁杠长度L≤150mm
锁杠长度可选350mm、400mm、450mm、460mm、500mm、550mm、600mm、650mm、700mm、750mm、800mm、850mm、900mm。
15.2.2.2 双门双开、双扇咬扣安全疏散门适用天地闩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上拉杆和下拉杆长度按门的实际高度截取。
门宽度:
W(单扇)≥锁杠长度L+150mm。
锁杠长度可选350mm、400mm、450mm、460mm、500mm、550mm、600mm、650mm、700mm、750mm、800mm、850mm、900mm。
15.3 技术要求
15.3.1 系统的机械性能
15.3.1.1 锁体材料:
不锈钢板,厚度≥0.8mm。
15.3.1.2 推闩力量:
≤70N。
15.3.1.3 门外抗拉力(门内抗推力):
≥1300N。
15.3.1.4 锁舌关闭力:
≤20N。
15.3.2 系统的电气性能
15.3.2.1 最大静态电流:
≤80μA。
15.3.2.2 最大工作电流:
≤500mA。
15.3.2.3 电池容量应能保持系统待机100d或连续语音报警2h以上。
15.3.2.4 警示或语音报警输出功率:
≥1W。
15.3.2.5 消防联动响应时间:
≤1s。
15.3.2.6 非正常开门报警响应时间:
≤1s。
15.3.2.7 防颤抖时间:
硬件≥100ms、软件≥100ms。
15.3.2.8 防盗延时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段设定;5s,10s,15s。
15.3.2.9 电气控制部分应能分析门状态、推压开启、钥匙开门、读卡开门、消防联动等各种状态。
15.3.3 开启机构的耐火性能
应不低于相应防火门的耐火等级。
15.3.4 开启机构的使用寿命
应不低于开启、关闭循环动作10万次。
16 系统施工
16.1 一般规定
16.1.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具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b)采用的系统及其组件应实施进场检验,品种、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c)系统组件需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d)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记录表格参见附录A中表A.1。
16.1.2 门的开启方向必须与疏散方向一致。
16.1.3 系统开启机构安装后不应降低防火门的耐火等级。
16.1.4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调试前应具有5.1.3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它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b)调试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部件的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定调试方案,并逐一进行调试;
c)调试负责人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试人员应依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并做好调试核查记录,记录表格参见附录B中表B.1;
d)系统调试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16.2 系统进场检验内容
16.2.1 系统主体部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2 系统主体部件和附属部件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铭牌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制造商等。
16.2.3 声光报警、监控录像、门禁控制等附属部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4 系统主体部件和附属部件的外观不应有损坏。
16.2.5 安装前应检查门的表面是否平整,启闭是否灵活,核对门高、门宽尺寸是否与门锁相匹配。
开箱检验,对照装箱单核对部件是否齐全
16.3 安装前注意事项
16.3.1 检查门的表面是否平整,启闭是否灵活。
16.3.2 核对门高、门宽尺寸是否与门锁相匹配。
16.3.3 开箱检验,对照装箱单核对部件是否齐全。
16.3.4 准备安装必须的工具。
16.4 系统安装
16.4.1 锁体安装位置距地面的水平高度宜为1050mm±50mm。
16.4.2 锁头底座、锁杠尾支架、锁杠、锁挡、锁头面罩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16.4.3 锁芯、锁舌、门磁、锁杠的推闩部分应灵活有效。
16.4.4 电磁锁安装在疏散门上侧外沿,以保证门的抗推力(抗拉力)。
16.4.5 报警警灯、报警探头、监控摄像头宜安装在疏散门门楣上沿附近。
16.4.6 读卡器、手动报警装置应安装在疏散门附近的墙壁上,高度以1500mm为宜。
16.5 系统调试
16.5.1 推压开启机构按压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16.5.2 上下拉杆对按压推压开启力度的传递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16.5.3 锁舌与锁挡的配合应灵活适度。
16.5.4 电磁锁的抗推力(抗拉力)应达到2000N。
16.5.5 报警警灯应能接受信号,正常报警。
16.5.6 监控摄像头应能采集视频信号,并有效传输。
16.5.7 推压开启机械传动装置安全疏散用门应能正常打开,实现安全疏散功能;推压锁体其他部分或安全疏散用门的任何部分,安全疏散用门均不应打开。
16.5.8 模拟各种操作,系统应能按设计要求实现语音引导、灯光警示、系统联动、延时防盗、门禁管理功能。
17 系统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1.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调试合格后,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申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应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单位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目录清单;
c)系统调试报告;
d)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e)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f)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g)系统进场检验及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h)工程质量调试核查记录;
i)电气布线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7.1.2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验收前应根据本规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制定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依据方案按程序进行;
c)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d)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工程验收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参见附录C中表C.1。
17.1.3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归档备查:
a)质量调试核查记录;
b)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c)工程验收记录;
d)6.1.1条所列的其他技术资料;
e)其他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17.1.4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系统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c)使用了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系统组件的工程,严禁验收;
d)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严禁验收。
17.2 验收要求
17.2.1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2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3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4 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进行全部验收。
17.2.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归口单位对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抽查验收方法为:
实际安装数量在5具套及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具套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具套。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进场检验及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进场检验及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见表A.1。
表A.1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进场检验及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执行规程名称及编号
监理单位
本规程对分项工程的各项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进场检验:
1、外观光洁无明显划痕;
2、推闩力量小于70N;
3、语音提示功能应语言完整清晰。
系统安装
电气布线
消防联动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质量调试核查记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质量调试核查记录表见表B.1。
表B.1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质量调试核查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
调试内容
数量
调试人
结论
1
推闩力量小于20N开启灵活无阻塞
2
上下拉杆传递力量均匀,无阻塞
3
推闩开门,语音警示,信号传出
4
断电、传入消防信号,无延时开启
5
接收消防信号,实施主动语音引导
6
7
核查结论
施工单位:
(公章)
调试员:
(签章)
年月日
调试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见表C.1。
表C.1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记录
检验数量
合格数量
不合格数
验收评定结果
1
独立式
(1)外观光洁、无划痕;
(2)推闩力量小于70N;(3)锁舌关闭力<20N;
2
联动式
(1)推闩、激光闪灯、警笛;
(2)能直接或间接的地接收火灾报警信号;(3)其它同独立式报警逃生锁。
3
延时/联动式
(1)推动推闩延时5秒以上开门;
(2)其它同报警联动式。
4
门禁/延时/联动式
(1)读卡、解密的方式从室内无延时开启;
(2)其它同延时报警联动式。
工程验收结论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技术责任人:
(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公章)
监理工程师:
(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
(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注:
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工程师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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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控制 报警 逃生 门锁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