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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度
关于继续在全市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制度的
通知
各县、区(市)农业局:
为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强化各项农业适用新技术的普及到位,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对“三农”的服务意识,达到科技兴农、科技兴遵,全面实现农业增产、农村增效、农民增收。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继续在全市基层镇(乡)农技
人员中开展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制度。
现就开展实施遵义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县、区(市)农业局遵照实施。
一、组织工作
该项目每年由遵义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牵头,组织对各县、区(市)的项目申报、实施、评审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和评奖要求
1.项目申报人数(项)数量
由镇(乡)农技人员单人参加申报,每人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
每年每县、区(市)限申报人数(项)为10人(项)。
2.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要求和时间
镇(乡)农技人员填好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经镇(乡)农技站盖章,并经县、区(市)农业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县、区(市)农业局组织项目实施、监管。
各镇(乡)项目实施方案统一由县、区(市)农业局于每年6月20日前一式三份(要求用A4纸打印)报遵义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3、项目评奖申报书上报要求和时间
市、县农业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市或县农业局组织测产验收,签署验收意见,撰写项目总结,并填好项目评奖申报书(附件3),经县农业局推荐盖章后,统一由县农业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一式三份(项目总结和项目评奖申报书,要求用A4纸打印)上报遵义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4.参试作物种类、面积、产量(产值)指标:
每年春、秋播种作物(各品种、连片面积及产量指标见附件1)。
5、项目科技成果推广主要技术:
以水稻旱育稀植、玉米育苗移栽、稻田油菜免耕、脱毒两薯高产示范种植、旱地宽厢宽带、种子包衣、水稻和玉米重大病虫防控、测土配方施肥、无公害蔬菜生产、绿肥种植及综合利用等主要农作物、主导品种、主要农药、主推技术综合组装配套,切实提高项目技术到位率,使项目区达到“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生态和安全”目的。
6.验收方式:
项目实施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
申报一等奖的经县(市、区)农业局请示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组织测产验收,或者委托县(市、区)农业局组织验收;二、三等奖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验收,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任验收小组组长。
7.每项目收取一定的评审费,随项目评奖申报书一起交纳。
三、各县、区(市)农业局应明确专人把关负责项目资料的申报、实施及项目评奖资料的审查,对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奖申报书要求填写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字迹不清楚的,不予推荐实施和评奖。
1.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产量指标和奖励等级;
2.遵义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实施方案;
3.遵义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奖申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好我校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推动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委、广东省科委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凡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校所有,凡我校学生在教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取得的所有科技成果,也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六)为制定科技政策、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信息以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科技专著。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管理全校的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及时组织总结、评审、鉴定、登记、协助确定成果密级、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
第二章 鉴定规程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并符合科技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研究成果的权属无争议。
(四)科学理论成果,其代表性论文、专著一般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并有书面肯定性评价。
(五)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有经国家科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所、部、中心)领导批准,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2个月向科技处申请,并将填写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在10天内对技术性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初审,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最后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凡未经批准自行组织鉴定的一律无效。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总结报告。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查新报告。
7.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或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8.标准、计量、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报告。
9.工艺操作规程。
10.材料暂行技术条件。
11.设备、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及其有关图纸。
(二)理论研究成果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1.计划任务书。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
4.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5.论文、专著发表后的反应及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三)软科学成果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总体研究报告。
3.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4.模型运行报告。
5.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6.成果应用单位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鉴定。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未经学校科技处同意,擅自鉴定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成果鉴定有3种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15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二)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三)检测鉴定:
指由组织鉴定单位选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成员要求是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从该专家库选聘成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被鉴定项目所属领域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经鉴定通过的技术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鉴定会技术资料的打印以及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项目所在系(所)负责,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三条 鉴定所需经费从进行鉴定的项目科技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归档。
项目组在鉴定后1个月内将鉴定所形成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原件和《广东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档案》送科技处。
科技成果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按广东工业大学综合档案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成果归档后才能进行成果登记、报奖。
科技成果的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向省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项目组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公报稿填写格式。
(四)《中国技术成果大全》项目表。
成果登记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凡已鉴定并已在省科委进行成果登记,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可按成果性质分别申报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材料。
(一)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全套技术材料。
(三)应用科技成果须同时附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应用单位财务公章)。
(四)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须提供合作方相关的材料,加盖合作方公章。
第十九条 凡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将申报材料报院(系、所)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和水平以及是否同意申报、申报等级等。
第二十条 科技处在收到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合格报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申报。
第二十一条 校外合作科技成果由合作单位申报奖励时须与我校科技处会审后联合申报,获奖后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必须将奖状和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报我校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获奖后按规定颁发奖状奖金,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技处审定后发放,列入奖状的研究人员所获奖金总额不得少于80%,其余可用作奖励与该成果有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科技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在颁奖后2个月内将奖状和通知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统计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处、所、中心)应根据科技处的通知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发表的论文情况、出版专著情况、鉴定科技成果情况、获奖科技成果情况等报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我校科技人员出版的专著,应于出版2个月内送2本到科技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负责人应以简报形式报告校科技处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有责任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凡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
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
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
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一)市长奖包括:
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
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三)专利奖包括:
金奖和优秀奖。
所有奖项均不设定等级。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创新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中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被多次引用的;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六)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专利奖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市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奖可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二条市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当库中专家不足于随机抽取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库外选取;
(三)市奖励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奖励办公室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五)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六)市奖励办公室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创新奖和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十八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根据本年度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可以在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17日。
2002年7月15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蚌埠市运管处创新管理建议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职工创新意识、责任意识,鼓励职工参事议事,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推进运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可根据岗位工作情况和全处发展状况,对运管处市场培育、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内部建设、文明创建、形象建设等各个方面提出创新的建议或者对专业性的管理科研技术进行开发、设计。
二、凡有利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运政执法形象等创新性建议,以及构思新颖、设计独特、实用推广价值高的科研开发技术,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合理化建议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和实事求是地提出,并形成包括情况分析、可行性论证、操作意见等内容的报告,交由政秘科不定期在运政动态专栏上刊发;科研技术的开发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后,形成系统的项目开发书,并成立相应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开发设计。
四、对职工提出的创新管理建议和开发的科技项目,必须支持鼓励,各部门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积极配合。
五、运管处成立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评比考核小组,由分管处长任组长,纪检、工会、政秘科、机关支部、稽查大队支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每年年终对合理化建议和科研开发项目进行汇总,组织评估、评比、奖励。
六、每年设立创新管理和科技成果奖一、二、三名,其中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奖励对象可以是主要建议人或主要科技开发人员,也可以是一个部门或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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