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管理细则0712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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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管理细则07121
工作时间管理细则
(2016修订版)
第一章 标准工作时间
第一条 按照标准工时制要求,公司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双休。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具体作息时间由公司依季节变化事先规定,公告施行。
第二条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它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三八”妇女节当天,女员工休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节假日由公司根据国家法规决定。
第五条 因国家规定变更或者遇特殊情况时,公司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加班
第六条 公司鼓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避免加班加点。
第七条 公司员工于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应执行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确需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加班申请单应于加班当天之前送交人事部门备案,事后提交加班申请单视为无效。
第八条 公司对加班员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计发加班费。
第九条 员工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个小时。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加班:
一、公司及部门在正常班次之外组织的、不完全以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参观及其它集体活动;
二、正常班次以外的特殊任务;
三、需要员工共同参与完成的任务。
第三章请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休假至少提前一天填写《休假审批单》。
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者,须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事后应于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须于假期结束后当日销假,未及时办理销假按旷工处理。
员工可以通过出勤打卡销假。
第十三条 每月5号(遇公休日或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上月假单提交截止日期。
逾期不能提交者需出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流程
一、高级经理及以下级别员工
(一)一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备案;
(二)一天以上、五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三)五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部门总监、副部长
(一)一天(含)以内: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备案;
(二)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三)三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三、部门部长
(一)两天以内:
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经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二)两天(含)以上:
由人事部门确定假种及时限,人事主管领导审核,由申请人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四、员工请零星假,可由部门副部长或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
一、带薪病假
(一)正式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可申请带薪病假;
(二)带薪病假超过半天,需凭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书请假。
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提供诊断证明书者,应于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出具医院证明;
(三)员工自转正日至当年12月31日不满六个月的,当年(以自然年度计算)享有3天带薪病假;自转正日至当年12月31日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当年(以自然年度计算)享有6天带薪病假。
(四)带薪病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二、病休假
(一)员工当月申请连续病假超过6天,视为病休。
员工因病住院,需持医院盖章的住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办理病休手续;如无住院通知书,视同为无薪病假;
(二)病休超过20天的,需要明确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决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休假在20天(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之内的,发全额基本工资;超过20天的,医疗期内发基本工资的50%。
发放金额低于本市社会最低保障工资的按照最低保障标准发放;
(四)无薪病假视同事假。
全年无薪病假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事假及零星假
(一)当月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3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15天,超过视为旷工(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除外);
(二)事假一天,扣发日均工资的100%(每月工作日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请事假超过三小时(含)不到五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五小时(含)不到7小时,按一天计算;
(三)单次事假在半小时以上(含)、三小时以内(不含),视为零星假。
零星假按季度累计结算,累计达三小时按半天事假计算,累计达五小时按一天事假计算;
(四)工作日上午直接休零星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假单并经批准交到人事部门。
事后补单者按半天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婚假
一、入职满一年正式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即21天。
二、婚假申请有效期为结婚登记两年内,婚假不能分割使用。
三、凡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增加一天假期(需在结婚登记日期前3个月内提供相关婚检证明)。
四、婚假及婚检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第十七条 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离世,可申请3天丧假。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2天丧假。
三、丧假不包含公休日及节假日,不能分割使用。
四、丧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第十八条 产假及哺乳假
一、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且入职满一年的育龄期正式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之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产假不可分割使用。
二、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凭医院证明,给予最多不超过15天的产假;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最多不超过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含)以上流产时,产假最多不超过42天。
每位女员工只能申请一次流产假且不得分割使用。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按病休办理。
四、女员工产假期间发放除绩效工资及补贴外的工资。
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劳动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六、男员工自配偶生产之日起享有30天护理假,一年内可分割使用。
护理假期间发放除绩效工资及补贴外的全额工资。
第十九条 探亲假
配偶或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居住在距本人工作地500公里以外(需提供居住所在地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的正式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不能分割使用。
一、探父母
(一)无配偶员工,入职满两年可提出申请。
每一年可申请一次,假期5天;
(二)有配偶员工,入职满四年可提出申请。
每两年可申请一次,假期7天。
二、探配偶
入职满两年可提出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假期7天。
三、探亲假必须在上级领导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延假者,按旷工处理。
四、探亲假期间发放除绩效工资及补贴外的全额工资。
第二十条 工伤假
一、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伤病、参加抗险救灾或因公外出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可享有工伤假。
二、工伤的认定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提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后确认。
三、工伤医疗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四、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二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基本休息权利,公司鼓励员工申请年休假。
二、正式员工入公司满一年后,每年(以入职日期计算)可申请年休假,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累计。
三、当年各类请休假累计30天(不含公休日和节假日,下同)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四、年休假时间
(一)入职公司满1年不满10年,每年5天假期;
(二)入职公司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10天假期;
(三)入职公司满20年以上,每年15天假期。
五、年休假可以分割使用。
六、年休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办理准生证需请假参加学习培训,可申请一天带薪假,向人事部门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登记为其他假种。
第二十三条 有三岁以下学龄前儿童的员工因接种疫苗需要请假的,可以向人事部门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登记为其他假种,发放全额工资。
员工每人每年可申请一天。
第二十四条 产假、探亲假和工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带薪病假、年休假、护理假、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金以及各项补贴和福利。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考勤实行指纹签到制。
员工每日上班时和下班时需自觉打卡。
员工签到和签离须诚实有信并由本人亲自完成,不得代签。
第二十七条 出勤
一、员工依据公司规定按时坚守本职岗位并履行岗位职责视为出勤。
二、以下情况按出勤处理
(一)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培训活动;
(二)经公司批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民的社会义务;
(三)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迟到及早退
一、非因公务或未经批准,在公司上班时间之后30分钟以内到岗者视为迟到。
二、非因公务或未经批准,在公司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三、迟到或早退处理措施
(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按一天事假处理;
(二)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10次,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旷工
一、员工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
(一)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
(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
(三)请假期满逾期不归;
(四)未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到岗;
(五)虚假办理考勤手续,替他人或由他人代为签到、签离者,当事员工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旷工处理措施
(一)旷工不到半天(或3小时)按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到一天(或5小时)按一天处理;
(二)旷工一天扣发双倍日工资;
(三)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公出
一、正常出勤期间在工作城市市区内外出办理公务视为公出。
二、员工公出需提前填写《公出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离岗。
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签批者,需在三天内补交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出差在外,需电话告知),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工作日上午直接公出,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审批单并经批准交到人事部门。
事后补单者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
一、正常出勤期间在工作城市市区外办理公务视为出差。
二、员工出差需提前填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离岗。
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签批者,需在回归岗位三天内补交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出差在外,需电话告知)。
第三十二条 考勤的日常管理
一、考勤情况以每日考勤系统记录为主,书面登记为辅,结合日常检查和监督。
二、人事部门需及时汇总当月考勤情况及有关凭证,并于次月初发布考勤统计。
三、人事部门对考勤情况不定期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考勤秉持严格管理原则,部门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批假,人事部门须按照管理制度登记,不得徇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提供虚假请休假证明,经查出按旷工处理,同时按照公司相关奖惩管理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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