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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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地下管线等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细则。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
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四)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督促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六)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七)施工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施工围挡、围闭及施工牌设置
(一)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整洁、道路平整、排水畅通和交通安全。
围挡应考虑交通视觉安全,转角处离围挡基础1m以上的围挡采用可透视材料;
(二)主要道路的围挡上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鼓励设置能反映民族特色和城市特点的围挡;
(三)围挡应设专人保洁维护,保持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
(四)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装配式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主要路段(24米及以上道路)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五)施工期限在3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砌体、装配式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施工;
施工期限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可采用标准护栏(钢护栏或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围挡,进行全封闭施工。
护栏必须统一规格,连续密扣;
(六)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底部应设置0.2-0.5米高的砌体基础封闭(外批水泥砂浆),不得有泥浆外泄;
(七)施工围挡前后端应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牌制作应选用硬质坚固的材料;
公示牌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期限、工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
施工期间,在围闭范围需增加设置《封闭施工范围工作概况告示牌》,告知完工日期及停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费保卫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并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应保持工地大门内外及围挡外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积水及建筑垃圾,每天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五)施工封闭区域进出口通道设置不应超过两个。
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硬化处理,路面平整、坚实,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公共通道应采取硬化处理,保持路面平整、坚实,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扬尘、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市民出行安全;
(七)市政工程施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持整洁,严禁施工车辆污染道路,有条件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洗车设施,配有洗车槽、高压水枪及水泵等设施。
洗车用水循环使用、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施工单位应对车辆冲洗情况建立台账;
(八)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入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
第六条交通疏导
(一)占用道路施工的,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交通疏导专项方案,经交警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占用道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
警示标志设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显著位置。
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
(三)在每个占用道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防护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
(四)占用道路搭设防护架或脚手架的,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显著位置安置或张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
(五)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六)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
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通行畅通;
(七)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
(八)施工现场围闭后应立即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施工的(超过7天),必须拆除围闭并修复市政设施,不得影响交通。
严禁长距离封闭而不施工。
第七条道路、管线施工
(一)维修或抢修工作需要,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
(二)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或市政工程维护作业的,应按规定围闭施工。
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等硬质材料,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并满足通行道路的承载要求;
(三)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长距离同时开挖作业;
(四)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清理现场垃圾;
(五)作业区域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该通道上方搭建坚固的水平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八条材料堆放
(一)建筑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并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露天堆放。
仓库内保持整洁、畅通,设置警示标牌;
(四)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到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堆放在作业区内;
(五)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一)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施工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建立相关工作台帐,确保建筑垃圾流向;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三)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不能立即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条扬尘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三)作业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剩余材料、裸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四)施工现场内裸置沙土应覆盖并压实、洒水;
(五)对易产生扬尘污染材料的堆放、装卸,应采取有效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材料;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确保无抛洒滴漏;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应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六)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七)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时对施工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
(八)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
(九)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十)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十一)工程建设相关责任方应制定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在重度污染天气期间,各项目在确保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暂停基坑、山体及路面开挖作业,加强重点道路洒水降尘措施,增加洒水频次。
第十一条噪音控制及夜间施工
(一)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作业时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易产生污染环境噪音的施工作业;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二)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
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时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三)夜间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
晚上22点以后禁止使用强噪声施工机具;
(四)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
车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及临时照明系统,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五)在每个占用道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
第十二条污水排放治理
(一)施工现场应做好水污染控制工作。
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并定期清理;
(二)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三条办公区及生活区
(一)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或定型轻钢材质搭设。
临时用房应满足安全、整洁、防火、卫生等要求;临时用房消防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二)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应与作业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
(三)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四)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注意季节性及流行性传染疫情的防护工作,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五)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在生活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中山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细则》(中建通[2016]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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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山市 市政工程 文明 施工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