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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doc
新企业所得税法01
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它以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更不是收入总额。
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使得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计算较为复杂。
而且企业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为了发挥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也会根据调控目的和需要,在税制中采取各种税收激励或限制措施,因而使所得税的计算更为复杂。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改革开发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四、企业的所得税的作用
(一)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由于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因此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
相对于累进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更有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二)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在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虽然世界各国(地区)的法人所得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
但在税制设计中,世界各国(地区)往往通过各项税收优惠的实施,发挥政府在对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三)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随着我国收入向企业和居民分配的倾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将成为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
五、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我国税负水平高,企业负担重
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
(二)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使得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的投资项目,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例如: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
宁波市福利企业一年的税收优惠达7.7亿元,而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的收入。
(四)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得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针对以上弊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2004年3月),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况
(一)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发挥调控作用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理顺分配关系原则;(5)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四个统一”
(1)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2.四个过渡
(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
(2)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3)对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税法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以“法人”作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税率,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增加了反避税内容,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了授权的方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更丰富,层次更清晰。
共分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条款、资本弱化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由于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例如: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营。
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
则按税法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该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居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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