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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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
公司根据需要向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派驻纪检监察人员。
公司纪委是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是公司驻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代表,负责驻在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职责
(一)负责对驻在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
(二)协助驻在单位制订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人员等各项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对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计量、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工程决策透明公开,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调查落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六)受理对驻在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七)参与对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并对驻在单位的廉政建设情况做出评估,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耍特权,实事求是;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被查单位吃、拿、卡、要;
(四)严格遵守监督管理工作各项保密规定;
(五)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列席驻在单位例会,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第九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列席驻在单位的董事会、党组织会议和行政班子会议,参与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
第十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有权了解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批准,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说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根据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督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及不执行,不遵守工程建设各项程序的。
第十四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提出的监督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在调查过程中,有人证、物证或其它合法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规违纪事实存在,被调查对象不予承认但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被调查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解释与事实不符的,监督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对象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驻在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根据群众举报,在上级的指导下,认真组织调查工作。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调查,调查时应做谈话笔录,调查结束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处理的提交和送达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管理权限,属驻在单位有权处理的,应提交驻在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理单位(部门)或个人,处理结果报送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事实,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申诉、复核
被驻在单位处理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提出申诉,派驻人员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意见;被公司处理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向公司监察部提出申诉,公司监察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重点监督内容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一)“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按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二)“开工报告”的批准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否实行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是否遵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违规指定采购、以包代管的现象;
(四)设计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招投标情况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法定的招标方式和按规定程序招标,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投标的全过程是否通知监督人员参加;是否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是否按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四)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是否按通告起止时间进行,招标人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封闭资格预审;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六)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资格预审、编制标底、评标封闭场所是否由监督部门指定,是否具备严格的保密性;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批复的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进行建设,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降低)技术标准、扩大(减小)建设规模的现象;
(二)工程费用结算手续是否规范;
(三)有无按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程计量支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方面
(一)有无制订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和申请质量监督;
(二)有无建立和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三)各项质量检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四)发现质量问题有无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廉政建设情况
(一)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是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二)签订工程合同、廉政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毁约和不执行合同条款现象;
(三)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和故意刁难的现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待岗学习、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上述处罚可以一并执行,也可以单独实施。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2000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多次受到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
(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上报或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或从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2000元以下(含2000元)经济处罚:
(一)无故不参加廉政教育的;
(二)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服务意识差,行为不规范的;
(四)会议召集人不通知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职责范围内会议的;
(五)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接受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宴请、到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收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它与本项目有经济关系的集体与个人的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数额较小、通过教育又能够主动上缴的;
(八)决策失误未造成损失者;
(九)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程计量不认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规定采购材料、设备、办公用品,质次价高,造成浪费的;
(十一)设备材料或办公用品购买在1万元(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招标要求,未成立两人以上采购小组和不通知纪检人员参与监督私自进行采购的;
(十二)在购买物品、业务招待、车辆维修等费用开支中有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娱乐消费及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借用公款超过规定期限不还的;
(十五)设计变更、计量支付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的;
(十六)未按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事故情节轻微的;
(十七)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学习、行政处分或2000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规定,擅自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及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进行招投标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进行招投标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违反规定参加投标商主办或赞助的活动,泄露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情况的;
(七)公司及下属公司班子成员(含全资、合资公司中我方派出的管理职员)在职期间和离职、离岗或退休后3年内,在原任职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承包和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
(八)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九)未经批准采用邀标方式的;
(十)不满足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招投标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和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十三)不按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十四)未按招投标文件实行合同管理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未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的;
(十七)随意降低质量标准,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八)违反规定插手物品采购活动,擅自确定物品采购项目和供货方的;
(十九)生产设备、原材料、办公车辆单项采购合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以招标方式确定供货方的;
(二十)日常办公用品单项采购合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以招标方式确定供货方的;
(二十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标准,但生产设备、原材料、办公车辆项目总采购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日常办公用品项目总采购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以招标方式确定供货方的;
(二十二)违反决策程序,不按计划或超越权限调拨、使用资金的;
(二十三)违反财经制度私设小金库的;
(二十四)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十五)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的;
(二十六)被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七)失职渎职造成质量、设备、人员等责任事故的;
(二十八)未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十九)设计变更、计量支付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弄虚作假行为伤的;
(三十)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
(三十一)收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它与本项目有经济关系的集体与个人的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九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事实者;
(二)主动退还非法所得者;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能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纪事实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屡教屡犯、屡犯不改者;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嫁祸于人者;
(三)不积极配合调查,拒绝交待错误事实或抗拒检者;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者;
(五)串供、做伪证者;
(六)对检举人、揭发人或调查人员打击报复者;
(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举报公司所属单位、部门或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与事实相符者,所在单位应根据举报人所举报问题贡献大小,对举报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监督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又在实践中收到显著效果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监督工作先进事迹,为公司廉政建设工作赢得良好声誉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为监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由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向驻在单位推荐年度表先、奖励、记功、晋升。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年度计划对廉政建设工作和监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可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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