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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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合同DOC
南昌市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模式
投资建设合同
一、总则
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是红谷滩新区重要工程之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洪府厅抄字[2011]824号文件,同意对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采用融资建设、移交(BT)方式建设,经选用竞争性谈判,并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批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红谷滩新区工程融资建设、移交(BT)项目的投资建设人,南昌市红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充分磋商,就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融资建设、移交(BT)项目,根据本项目招标,并依循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于2013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1.1词语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项目名称”(下称“本项目):
指采用BT模式的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融资建设--移交(BT)项目。
1.1.2“BT模式”:
BT指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
投资建设—移交。
1.1.3“甲方”:
南昌红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合同项目回购方。
1.1.4“乙方”:
指经招标中选的投资建设人,系本合同项目BT方。
1.1.5“甲方代表”:
指取得甲方授权的,代表甲方根据合同采取行动的甲方人员。
1.1.6“投资基数”:
指项目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现行相关定额及相应费率计算的工程总造价(含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和政策性调整等)。
1.1.7“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为投资基数与投资回报额的合计数。
1.1.8“投资回报额”:
是指在投资基数的基础上,乘以投资回报率确定的数额。
1.1.9“投资回报率”:
指对本项目进行融资的财务成本、建设期利息等,甲方给予乙方投资回报的比率。
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3%。
1.1.10延期利息:
延期利息指因甲方原因付款延期在一年以内的,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基础上上浮30%。
1.1.11组团:
指住宅小区通过主要道路、绿化带、商业街等来划分的,便于分区管理,分期开发。
1.1.12组团付款:
本项目付款采用组团付款方式,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为四个组团,按如下节点付款:
(1)组团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2)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内容,完成交工验收。
1.1.13“乙方资金专户”:
指乙方在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为本项目设立的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是乙方投入货币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及收回回购价款的唯一账户。
1.1.14本项目相关单位:
“勘察单位”:
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勘察任务的单位。
“设计单位”:
指受甲方委托,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单位。
1.1.15“交工验收日”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依据国家工程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交工验收资料及交工验收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如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交工验收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则提交交工验收报告后第14个工作日为交工验收日。
1.1.16竣工验收日: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6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如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14个工作日为竣工验收日。
1.1.17“变更”:
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范围、工程量等发生的变化,并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
1.1.18“政府”:
指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
1.1.19“不可抗力”: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
2.1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4)施工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价格调整办法及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项目概况
3.1工程名称:
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
3.2建设地点:
南昌市九龙湖新城起步区JLH-702-C01、C02、C04地块内
3.3建设规模:
九龙明珠还建房工程D标段BT项目,总建筑面积约9.084万平米(其中地下车库1.428万平米),由6栋高层建筑组成,总投资暂定为2.27亿元。
3.4建设内容:
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的公建、小区市政道路、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燃气、消防、人防设备安装、土石方及小区构筑物等配套设施的建筑安装等范围的整体建设任务内容。
3.5开工日期:
暂定2013年10月20日(以乙方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
3.6总工期:
项目交工验收工期24个月。
3.7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8工程实施方式
3.8.1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
甲方负责筹办本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施工水、电临时设施等费用)和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资金,对项目实施投资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乙方把BT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BT项目款项。
四、项目投资
4.1暂定项目投资
本合同项目建安投资暂定为2.27亿元人民币(以最终审计为准)。
4.2最终确认的项目投资
最终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和政策性调整等,依据本合同规定及约定投资回报率进行确定。
项目投资必须经甲乙双方最终确认方为有效。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5.1.1甲方负责工程立项、可研、初设、用地、规划、环评、拆迁、设计、质监手续、以及监理、审计委托等前期工程手续;
5.1.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进出通道、临时用地许可,并确保本工程区域的五通一平,且保证建设期间进出通道的硬化须满足日常车辆机械负荷正常行走;
5.1.3甲方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区范围内,并解决排水、排污问题;
5.1.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所需的坐标及高程控制点;
5.1.5甲方负责于合同签订之日5天内提供本项目可供施工的设计文件二份。
5.1.6甲方依法为本项目选择有资格的造价审计单位,在施工图完成图审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预算。
5.1.7甲方依法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其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5.1.8甲方依法选择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5.1.9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因外部原因造成企业或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及地方关系等外部事项;
5.1.10甲方负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的确认,于乙方提交变更资料后14天内办理完审批,逾期办理影响工期的,甲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5.1.11甲方负责对乙方每月25日前提交的工程计量进行审核确认,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确认完毕,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报送计量。
该计量结果作为甲方支付价款的支付依据,最终支付价款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
5.1.12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单项工程完整的结算文件后60天内没有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从第6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支付拖欠项目的价款和利息给乙方,从第9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支付拖欠项目的价款和利息给乙方,从第12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支付拖欠项目的价款和利息给乙方。
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提出异议或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异议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有争议部分则由双方协商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另行解决;
5.1.1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5.1.14按BT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5.1.15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5.1.16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其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及其他工作,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计乙方项目投资总费用。
5.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2.1乙方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应满足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规模若超出合同约定投资规模时,工程决算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包括今后签订的补充合同);
5.2.2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交纳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
5.2.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后续管理单位;
5.2.4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移交后,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2.5乙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应满足本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要求;
5.2.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工程预算后,在2个月内与甲方完成工程预算的对稿工作,确定项目投资额。
5.2.7乙方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质量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
5.2.8乙方应对其实施的工程主体结构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包括返工、重建和赔偿等;
5.2.9乙方应对其实施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的安全负责,直至移交给甲方;
5.2.1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开始计算工期;
5.2.11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完成的工程计量给甲方审核确认。
5.2.12乙方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当项目(或组团)按期开工完成桩基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或解除银行保函)。
若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甲方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若甲方单方撤销本合同(因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等因素除外),甲方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
六、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6.1工程质量
6.1.1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6.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2工程管理
6.2.1甲方派驻专人(以甲方出具的文件为准)为现场的工程师组成工程师办公室,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6.2.2工程师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6.2.3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6.2.4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6.2.5工程师有权组织甲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对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6.2.6审核、核定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6.2.7负责对项目技术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签证等涉及费用变化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6.2.8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6.2.9无论验收与否,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6.2.10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6.2.11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工单位。
要求乙方依法分包单位。
6.3工程验收
6.3.1本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申请交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4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未组织交验,则视为验收合格;
6.3.2乙方在本项目单项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施工的质量保修责任,负责组织安排修理工程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6.3.3乙方应在交工验收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提交自身应收集的并符合南昌市建筑档案要求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给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工作。
七、工程变更结算
7.3.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请相关单位进行调整;
7.3.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须经甲方、设计单位、乙方、监理单位等签认后确认工程变更;
7.3.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和工期延误,甲方不予以确认,工期不得顺延;因甲方以及地质原因导致的变更,甲方与监理确认后应按相关规定及各方书面确认的金额确认投资变更,并顺延工期;
7.3.4建设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引起的已经施工完需要返修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且工期顺延;
7.3.4建设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按实签证,人工费执行《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颁布的“南昌市建筑市场劳务市场价格”、无定额子目参考的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等执行市场价格,按实际签证数量结算,计费部分只能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7.4人工、机械的价差调整按施工期间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7.5省市颁发的有关定额及费用等的政策性调整,结算时按规定执行。
7.6甲方及监理必须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作为计算技术措施费的结算依据。
7.7桩基检测费、幕墙检测费、铝合金门窗三性试验费、保温节能项目检测费、第三方沉降观测费、外墙瓷砖拉拔试验费、环境测试费、防雷检测费、消防电气设备检测费、二次深化设计费以及其他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工程结算造价和费率的确认
8.1工程结算执行定额和费率标准
8.1.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项目执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4年)及相关定额解释和费用定额,按相应工程类别取费;
8.1.2市政工程项目执行《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年)及相应费用定额标准计取;
8.1.3工程结算时,定额各专业的执行界限以相应定额说明为准,分别套用相应定额。
8.1.4工程结算中如果个别项目不适应以上定额所规定内容缺项时,参考其他相关专业定额换算后进行结算。
8.1.5若在工程建设期间,江西省颁布新的概预算定额,则按江西省定额编制说明的规定及江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8.2工程结算执行材料价差
8.2.1执行《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颁布的每月市场材料信息价,以实际施工工期(以建筑主体结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三个阶段分别计算)的月份的算术平均价格结算;
8.2.2《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颁布的每月市场材料信息价没有包括的材料,施工前,由乙方提前二个月报送采购计划及相应市场报价,甲方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并确定材料价格后由乙方组织采购施工,该材料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施工过程中,材料市场行情波动超过10%时,可即时组织询价调整;
8.2.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材料采购资料后60天内批复,逾期视为同意乙方的报送内容,其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8.3人工、机械的价差调整按施工期间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九、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按相关规定并分类编制移交说明,并形成书面移交文件(含设施及资料移交)。
9.1.2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施工过程中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应继续按本合同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9.1.3本项目设施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否则,甲方有拒绝接收项目移交的权利,除甲方未按规定支付项目价款外;
8.1.4本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后续管理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在工程竣工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功能完好,移交甲方。
9.2移交程序:
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9.4在移交基准日之后,除本合同8.3款规定的责任外,属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不可抗力除外)风险责任转移到甲方。
十、回购
10.1回购价款的构成
回购价款=投资基数+投资回报额;
投资回报额=投资基数×3%;
10.2回购价款支付:
第一笔项目款的支付:
组团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第二笔项目款的支付:
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后,并提供符合南昌市建筑档案要求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后,支付至工程总额的85%,在竣工结算审定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投资回报额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100%;第三笔项目款的支付:
剩余审定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第二年满付3%、第三年满付1.5%,第五年满支付0.5%。
10.3承诺与保证
10.3.1承诺
甲方承诺完全支付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合格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全部价款。
10.4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10.4.1回购价款甲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汇票、支票任一方式支付给乙方资金专户。
10.4.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计划完工,以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交工日为回购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计划完工,按乙方实际完工并提交交工验收报告的规定时间为回购日。
10.4.3本项目甲方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本项目回购价款支付方式与回购价款支付约定,支付回购价款给乙方。
10.4.4宽限期:
乙方在每个支付日给予甲方的宽限期为15个工作日,若在宽限期内乙方未能收到甲方支付该笔价款到达乙方资金账户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10.4.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项目投资建设有关的税费,合同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风险责任与保险
1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接下的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1.2风险责任
项目建设期内,由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融资建设及工程施工的一切风险。
十二、违约和争议
12.1本合同签订后,如任何一方发生重大违约情况,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按项目投资的1%支付违约金,对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12.2双方约定的重大违约情形:
1)乙方未按工期要求完成建设;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项目款项。
12.3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12.4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供电、供水、道路交通、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工(局部停工除外),超过10个工作日时,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等相关损失费用,且工程总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时,项目款延期支付部分的资金,自延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自延期之日计从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利息,自延期之日计从6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利息,自延期之日计从6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利息,自延期之日计从9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0%计算利息。
12.6质量违约
12.6.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和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以要求高的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乙方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返工费由其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投资。
12.6.2本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包括返工、重建和赔偿等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12.7争议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不服仲裁,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13.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3.2勘察、设计、监理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3.3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施设备采购,其供应商的选择由乙方牵头,甲方监督及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实施。
13.4甲方或乙方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的,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另一方备案。
十四、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4.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4.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4.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2)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经甲方书面告诫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期限内仍无整改,甲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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