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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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一、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简介
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
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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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
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
险等项目。
迄今,已为中国 300 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
发行 A 股、法人股、B 股、H 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 2012 年成立。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秉承ⅩⅩ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
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
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
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
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 21 人,现
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
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
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
顾 问 单 位 作 为 本 所 固 定 的 基 本 客 户 ,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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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 户 而言,在 处 理法律事 务 方面,会得
到本所的最 优 先、最便利服 务 。
2、重点服务制度:
顾 问 单 位 是 本 所 业 务 发 展 的 基 础 , 因 此 ,
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 务 会 结 合其 业务 特点及 时 地确定服
务 重点,突出重点服 务 。
3、及时服务制度:
通 过 本 所 与 顾 问 单 位 签 订 的 《法 律 顾 问
聘 用 合 同 》或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 约 定 一 般 事 项 和 重 大 事
项 的服 务时 限,保 证 及 时 完成 顾问单 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
顾 问 单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原 则 上 由 本
所指派的 顾问 律 师 或 顾问 律 师团负责 。
遇 顾问单 位涉及重大、
复 杂 的 法 律 问 题 时 , 本 所 会 及 时 汇 集 专 业 律 师 , 组 成 “专 门
律 师 服 务 工 作 团 ”为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特 别 的 法 律 服 务 。
5、专业服务制度:
根 据 顾 问 单 位 所 涉 的 法 律 事 务 特 点 , 除
组 成 “专 门 律 师 顾 问 工 作 团 ”服 务 外 , 顾 问 律 师 还 会 按 法 律 服
务 内容的不同性 质 , 选择 事 务 所内部 专业 律 师协 同 办 理,保
证 法律服 务 的 优质 、高效、 专业 。
6、定期拜访制度:
顾 问 律 师 进 行 定 期 拜 访 , 变 “被 动 服 务
为 主 动 服 务 ”,全 面 了 解 顾 问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 熟 悉 顾 问 单 位
的 经 营 运 作 模 式 ,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更有效的 为顾问单 位避免和防范 经营 中的 风险 .
如本所受聘 贵 司担任法律 顾问 ,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
务 制度, 为贵 司提供 优质 、高效、 专业 的法律服 务 。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
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律师
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
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首席法
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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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
工作。
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业律师协
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 1999 年
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
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
因不良
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
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
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
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
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
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因此律师参
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审批机制,
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整理贷款确权
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银行确定
可转让的资产包。
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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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方
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托
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容
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
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
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
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业务
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
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状
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
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
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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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良
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的
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助双
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草拟《合
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银行推
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
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
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
在亚洲,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
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道,
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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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的资产
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005 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一年来的试
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
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资
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修订)》第 12 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
追偿债务,租赁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公司应在《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
化的目标。
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生的新方式之一。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已
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离岸
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当然,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化、规范化
运作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
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
资者承担。
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
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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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
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其
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
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
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组合单
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和审定公
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出具验证笔录;
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贷款
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受托
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公司、担
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工作。
除了就有关金融实
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在贷款组合
的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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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 不良资产 处置 法律服务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