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看待律师.docx
- 文档编号:30692091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40.78KB
怎么样看待律师.docx
《怎么样看待律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怎么样看待律师.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怎么样看待律师
怎么样看待律师?
(2010年12月17日星期五)
如今人们对“律师”二字的表达和表意可谓褒贬不一。
据说在以全民幽默著称的美国,有许多关于上至总统、下至乞丐的笑话。
特别是对又爱又恨的律师,美国人的这种天赋更是发挥的淋漓尽致。
印象最深的是:
在一块墓地上,有一律师长眠之后,惟恐后人忘记,自制墓志铭一展示会,上书“这里长眠着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律师”。
结果他真得没有被忘记,路过的美国人都说,“真奇怪,这么小的一个墓穴里竟然能盛下两个人”。
美国人的幽默以至如此。
(参见拙作《无法不谈:
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176页)
估计这个笑话来形容中国律师也差不到哪儿去。
我想从自身的五种身份(公民、法官、政府官员、公职律师、法律职业人)来解说我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看法和评价。
一、公众对律师的看法
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有一期佛山电视台民生节目小强热线中,连广告共30分钟节目中连我这位假律师在内一共有4位律师出镜,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强烈诉求。
但市场有限,资源有限,蛋糕就这么大,你XX占领了,我王学堂就没有机会,社会就是这样的无情。
你的声音在传播,那些不良的言论,貌似合法实则非法的言论就没有了市场,所以我们律师要有竞争意识,要占领舆论阵地。
在刑事法律层面,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我们有“疑罪从无”的规定。
另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律师。
如果我进了监狱,我会不会请律师?
就我的法律水平,我自信一般律师比我强不到哪儿去。
而且,就我个人之见,在我国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阶段请律师真的用处不大。
电视剧中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斗智斗勇的场景只能发生在外国。
当然,我也可能请律师,因为这个阶段家人是不准许会见的,请律师,更大可能性是为了给家人报个平安。
就请一个吧,花钱买平安,如果费用不太高,而我太太又出得起的话。
有许多人“久病成医,自学成才”,这也是我国许多早期律师的成才之路。
律师在我国不受欢迎由来已久。
律师其前身可追溯到“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讼师。
职业律师的史祖是邓析。
在他生活的时代,法律曾经完全是由贵族们独自掌握的“专利”,对平民百姓一直是秘而不宣的。
法律是贵族们手中的特权,贵族们利用法律愚弄老百姓是常有的事情。
偏偏邓析此人有研究法律的爱好,而且生就一张铁嘴,如此的尖牙利齿必然是个“人来疯”。
邓析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
时间长了,老百姓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都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当然少不了要送给他一些礼物作为酬金。
帮人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件的大小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
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咨询诉讼者络绎不绝。
新郑境内有条河叫洧水。
有一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
富人的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打捞尸体的穷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
富人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
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
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
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
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
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出主意。
邓析对那个穷人说:
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
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
这就是有名的“赎尸诡论”故事。
看这位讼师,也不知收人家裤子没有,就给双方分别出了个主意,也不用动官,省却了讼累,问题却解决了。
这难道不是和谐司法观的体现?
还说人家是讼棍呵?
!
当然,这是男尸。
如果说是女尸,可能就不这样简单了。
据我所知,许多地方盛行“阴亲”,就是为死者成亲。
在我老家,死亡女子的家人可能会收到各种名目的费用4、5千元。
如果再用邓析的办法,可能就不太适用了。
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代理的官司总是获胜,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邓析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教别人学习诉讼。
于是,“国将不国矣”,问题不解决不行了。
相国子产断然决定“杀邓析而戮之”,把他杀了而且陈尸示众。
讼师在中国古代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正如学者梁治平所言: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梁治平著:
《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
尽管事易时宜,但这种印象总体上未有根本改变。
邓析虽被杀,但讼师(职业公民代理人、律师)仍然存在。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曾经有“打一场官司成了律师、生一场病成了医生”的先例。
但如果考虑到,那时候的法律只有79年的刑法和刑诉法,在民事诉讼方面依据的是196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连民法通则尚未制定。
如果仔细看上述法律条文,很多是“跟着人民群众的感觉走”,因此对那些聪明的有心人通过一场官司成为律师并非完全不可能。
但现在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框架,靠自学法律就不那么容易。
正如今日,你敢请自学成才的赤脚医生为你治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这部近一亿字的巨制被称为“中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内容最全的法律工具书”,也仅仅收录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截至2002年共审议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等四百多件。
熟悉中国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现在审判中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大量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数量远远超过上述人大的立法,更有甚者,法院的司法更大程度上依靠上述解释和批复而非粗线条的法律本身。
这些,都是横亘在自学法律者面前的“太行、五屋”二山。
自学法律者往往偏执于法律条文本身,事实上,只懂条文绝对不能认为有法律素养。
笔者不幸为法律职业人,常常有人问,“你们学法律的是不是就会背法条?
”甚至于有法科学生亦问,“我背好法条,一定能当个好法律人”。
这是对法律科学的嘲笑和讽刺。
我们常见法庭上法官手头拿着厚厚的法律工具书,一边听讼一边翻来覆去地找寻有关内容。
这一幕太常见了,没有什么人也没见有什么人觉得不正常,因为在浩淼如海的法律中单选取一条要背诵不是难事,但要是背多了,就是负担。
在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之前是否必须先像小学生一样背诵一定的条文呢?
不必!
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与背诵熟练程度无关。
自学法律者往往性格偏执,认为有法可依,得理不铙人。
有一故事:
某青年高中进士后要外出做官,临走辞别恩师顺便讨点教诲,老先生一言不发写了个“真”字,然后问,这是什么字啊?
青年说这不是真字吗?
先生摇头,曰,这是“直八”二字(古代字是竖排的),并进一步教导说,记住,凡事不可认“真”啊!
这一故事一直流传到今天,极具生命力,就是因为他道出了“得饶人处且饶人”的真理。
术业有专攻,因此,掌握一定专长的人完全可以在其专长方面施展才能,将法律事务委托对法律有专攻的律师来代劳,而不是靠其四年级文化来自学法律。
当然,为了让有理的人打得起官司,国家还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国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弱势群体而不是让涂先生们“一个人在战斗”。
或许,这才是理性的维权方式。
12月12日是李庄事发一周年。
一年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了《李律师让我翻供作伪证》的报道,当记者问龚钢模李庄是如何让他翻供的时龚钢模答:
李庄问我挨打了没有,我看他的眼神是在暗示我回答挨打了,于是我便回答说“挨打了”。
于是坊间传说凭李庄的一次“眨眼睛”就构成了犯罪(刑法306条)。
尽管事实法院并非如此简单认定。
但这一事件不能不让律师心有余悸,因为其中风险太大了。
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刑拘、被逮捕、被审判。
这个消息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说是许多人,就我有限的视野仅仅注意到有法学专家,但更多是律师,似乎终日为奔波的普通民众并不关心。
律师在中国可能在20万人之内,不知道能否称得上一个阶层。
我注意到有人所称的新阶层中确实包括律师。
律师,有文化、有知名度、有社会知识、有财富,懂法律,懂人情事故,算得上我理想中的有点钱有点闲有正义的士绅阶层。
不过,这几年律师的名声也与中国的各个行业一样,有点“让人喜欢让人恨”。
李庄案发后,许多律师从法律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同业中人予以声援自然应当。
因为就我看来,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动辄指控其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确实是件危险的事。
这不但让律师执业风险处处存在,似乎与人的一般情感和普通道德也不相容。
但有律师竟然放言不再代理刑事案件甚至于不再当律师,我认为就有撒娇之意。
这个不用解释了吧?
我们每个人其实每天都在做。
孩子考试得高分了,家长没有充分表扬,孩子会撒娇说下次要考差一点;大人工作成绩突出没有被领导表扬,也会在领导面前撒娇下次要撂挑子;子女孝敬父母,父母如果不领情,子女也会给老人暗示要表扬一下。
呵呵,这就是我们的国情。
律师受到点委屈,当然也要找人撒娇一下。
不禁让人想起了马克东案。
2008年5月广东马克东律师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案在律师界及法律界很有影响,但公众却表现的并不太关注,与同期的许霆案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这在以报业发达著称的广州特别明显,而马本身是在广州执业的律师,许却是山西的一个农民,广州的外来打工者。
为何差别如此悬殊?
很多人士评论,认为公众对律师的不良印象所致。
就我看来,律师李庄被抓,但其他律师仍然要执业。
你学的是法律,不干法律事务,还能干什么?
饶是如此,公众当然离不开律师。
当然,我们才有饭吃,才形成了法律职业圈层。
二、政府官员对律师的看法
我在政府工作,与许多领导干部有接触。
发现他们对律师真是既怕又恨,往往说,“这个事后面有律师在出主意”,“都是律师在搞事!
”言谈之中,对律师很是不齿。
但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些落马的官员在法庭上却概不例外的聘请律师出庭辩护。
呵呵,真是个有意思的现象。
这与美国人的心理并无差别。
法律本来是世俗的产物,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脱离生活的法律只能是空中楼阁。
但随着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法律术语、耗费时间和财力的程序,特别随着大规模立法以及现代社会知识爆炸化趋势,法律活动已经或者说正在变成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
就是从法律专业人员内部专业分工看,搞刑法的不懂民法不足为奇,即便同是刑法研究,刑诉专家不懂刑事实体法的也不在少数。
那种刑、民、行政通吃的万金油式法律专家无异于痴人说梦。
其实,就同一个法律问题,即便是相同专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者,由于所掌握理论思潮以及司法实践等不同,往往有不同认识。
因此形成了法律职业群体。
政府有些部门已经有法律类专业人员,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对本地实际情况较为熟悉,但却不为重视。
受外来和尚好念经思想,往往也要借助外来智力。
结果是外来智力水土不服,也压抑了内部人员的工作热情,得不偿失。
我们推出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为什么领导干部要具有法律思维?
因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化越来越强。
不可能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名公务员都像我们这些专业法律人一样熟知法律。
因为今天的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当然,就是我们,也只能知道某个方面的法律。
恩格斯说,“任何人在自己的专业之外都只能是半通甚至于不通”。
但在法治社会中,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法律思维。
红楼梦中薛宝钗说“好风频借力,送我上青云”。
就我看来,领导干部在法律方面就要善于借助外力,而不是自我学习。
领导干部应该具有怎样的法律思维?
法律太多了,不只老百姓掌握不了,就是法律人也只会简单的几部。
我有一位领导,他对我竟然不熟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很吃惊,好像美国人不识华盛顿法国人不知拿破伦那样,“嗯?
这部法你不熟悉?
多么重要的一部法律呀!
”他有所不知,这部法只是200多部法律中极为普通的一部,我又不是神仙,怎么可能都会啊?
相信每个学习过法律的人都有献身于法治的理想或者说志向。
但事实上,学过法律的人,当然可以当律师、当法官,为别人的纠纷而“出谋划策”、“指手划脚”。
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是也。
至于官司到了自己身上,却很少有法律人自己打官司。
例如维权,相信我们中国人天天与消费纠纷生气。
家里的电话不通了,自己的银行卡无原由被银行高收费了,自己的汽车质量有问题了,自己的住房受物业侵权了。
可以说,法官、律师这个群体也生活在现实社会当中,自然也与我们一样,受到这些世俗的法律关系影响。
但他们打过官司吗?
或许有,但少之又少。
估计不是不想打,为何最张放弃了?
因为缺少勇气,在中国打官司确实不容易。
多年前,法院喜欢搞些“假设我是当事人,如果我去法院打官司”之类的“换位思考”,不能说一点作用不起,但毕竟是预想来的问题。
而事非经过不知难。
因此,当不得真的。
在中国打官司有多难?
那些专家教你,说得很简单。
你敢相信吗?
单说立案。
至少要写个诉状吧?
千万别看简单的一张诉状,相信大多数老百姓不会写。
要去法院拿格式诉状纸,还要问一下法官大人如何填写。
而立案法官的态度好坏,那是全凭你的运气了。
有些当事人干脆要受律师的盘剥。
我见过一个申请工伤认定的复议申请,律师竟然收了当事人(贵州的农民工)10000元。
而且要当事人自己到政府交申请书。
当然,律师还代理诉讼。
不过这个案件在复议阶段调解成功了,但律师费一分不少。
气得我的一位女同事大骂“黑心律师”。
但对没有专业知识的农民工来说,他不请律师有什么办法?
要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尽管这些年降低了标准,但对弱势群体来说,仍然是一笔不菲的负担。
当然,你可以告诉我有法律援助制度,但如果你亲身体验过,你就知道要办多少手续,跑几次腿。
那也是个“衙门”呀。
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限制度,但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扣除,至于何时结案并没有一定之规。
这也难免让当事人心里没有底。
还有二审,执行甚至再审。
我们就更不用说打官司的结果了。
可以说,在中国打官司之难,难于想像。
因此,在中国,打官司是件不得已才为之的事,非一般人可为。
就我看来,说打官司的人是偏执也无不可。
当然,在中国你想干成点什么事,似乎都非有非常之毅力不可。
而不像外国人那样,能够快乐地享受生活、享受权利。
至于为什么,我想不清。
曾几何时,我们迷信于制度的重要性,强调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
这在法律上就体现在以“有法可依”为目标,大规模加大了立法的进程,用大跃进式速度完成了基本法律框架的建设。
但事实似乎与迷信制度和法律的我们开了个大玩笑。
先是国家强调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后来又是以人为本,这似乎都与原来僵硬的制度式管理相背道而驰。
不能说朝令夕改,毕竟是从制度向人制(良心)的转变也是应运而生。
据2006年11月20日南方日报消息,18日至20日,广东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召开。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出席大会并发表了讲话。
梁国聚指出,广东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明显;违反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说大话,以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还有诋毁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
相信梁书记前面肯定对律师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问题肯定不是主流。
但记者就是记者,特别是南方的记者,专门把人家的不足之处提出来写,因为我们老百姓最关心这些问题。
其实,上述问题的存在是不说自明的,因为律师成了人们既喜欢又厌恶的人。
现在的律师就是自收自支的商业服务(《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中独立出来,明确为“服务人员”,自然要“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明显”,当然“片面”不对,但你让他搞商业化,他就饭也吃不上,自己都吃不上饭怎么样会以法律为公众服务呢?
至于说违反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说大话,以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还有诋毁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
这更是商业竞争中的常态。
可以说,律师这一服务业与餐馆等并无本质不同,不过是以法律为标的而已。
其实,不单单是律师业。
据同日的凤凰资讯网报道,为普及法律常识及知识,中国大陆有九家法制专业电视台、超过二百个法制节目,但这些广播电视台在“面向观众”、“寓教于乐”的情况下,逐渐走向犯罪教学之路。
据报道,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将专门制定规范文件,对广播电视中的法制报道和节目提出规范要求。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会议中指出,绝不能因法制报道不当,而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
他指出,在目前国内广播电视节目的法制报道中,存在着报道刑事案件数量过多、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多方面的问题。
张海涛说,这些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全面再现犯罪过程,对未成年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没达到普法的目的。
对此,广电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特别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防止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
具体内容包括:
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
相信熟悉法律、关心新闻的都能看出,这也不是新东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规定中都有涉及。
但为何电视台(包括央视,这个部门地位有点特殊,说其是商法人吧,他又是国家电视台,他的台长一般由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兼任。
说他是政府部门,也有点不伦不类)屡次三番有规定而频频触犯?
正如新闻中说“为了收视率”这个万恶之源。
有制度却无法遵守还不如无制度。
就我看来,制度现在确实不如良心更管用一些。
据2005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四版报道。
2000年7月12日,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指派邵英魁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相关诉讼活动。
案件结束后,刘某夫妇即向有关部门检举,声称因律师隐藏、销毁、篡改证据造成刘某败诉。
2004年10月20日,邵英魁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这个判决我是持有异议的。
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代理人的法律服务不满,向有关部门检举,结果换来的不是权力机关的调查和反馈,而是法院的侵权判决,这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怎样能心服?
我们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即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因为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自然就视律师为法律神明(因为他们是法律之师),在自己有了法律纠纷时,从本来就不丰满的钱袋里掏钱来雇请律师,不就是为了有个圆满的结局吗?
可是,事与愿违,花了钱还没达到目的,这其中自然有许多原因(埋怨法官处案不公相信是最常被当事人和律师引用的理由),但这次,当事人剑走偏锋,偏偏埋怨律师,这岂能不让代理人大为火光,好心当了驴肝肺。
但人家当事人花了钱,又输了官司,朝自己说些不好听的自是人之常理,何必非得上公堂?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之谓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当然,我们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与官员自然不同,我也不主张用公众人物的所谓标准来要求律师,但是,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起码的批评建议权还是存在的,不能动辄搞上法庭,否则让我们百姓怎么活?
当然,该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
凡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但经典教科书同时告诉我们,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假证明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
如果是错告、误告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绝不能将败诉老百姓的几句牢骚就认定为诬告陷害。
咱们普通老百姓向有关机关投诉自己认为行为不妥甚至违法的人和事,是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法之举。
或许本案有其他隐情,否则,个人认为,仅仅凭借向有关机关检举自己代理律师行为不当致使自己败诉这一事实,是绝对不构成侵权的
三、法官对律师的看法
我国目前有法官19万人,有检察官14万人,分别占到在编人数的67%和63%。
由于司法官的基数太过庞大,有限的经费平均地投入到整个司法队伍中,使得司法资源变成一种撒胡椒面的投入,司法官委身于低收入的温饱型职业中,职业的尊崇感缺失,生活境况窘迫,不利于精英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如据统计,全国律师每年业务总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而全国法官的年收入平均在15000元左右,法官、检察官跳槽当律师就成为一大中国特色。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共流失法官5万人,2002年和2003年,全国基层检察院流失检察官8673人,除正常退休外,流失的大多是行业中的优秀人才。
法官的工作具有非个人性,要代表国家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而律师的工作则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律师却要承担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应履行的回避义务,显然有“法官自卸义务,把律师当成法官”之嫌。
因此,最高法院这个规定虽然不失为一个好法规,但有缺陷。
从2000年的最高法院出台律师回避规定,到2004年的若干规定,再到2010年的作为新闻刊登在最高法院机关报上的法官退出,10年时间如白驹过隙。
其实,这10年间,有些法院也不能说一点事儿没做。
有些法院在报纸上公布了那些法官们的律师配偶名单,本意是提请公众注意“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结果呢,你想不到!
呵呵!
这倒成了那些律师们的免费广告。
“看看,报纸上都刊登了,法官谁是谁我亲属,不是骗你的吧?
”当事人难道不找这种律师还找那些在法院没有关系的律师呀?
这真是天下之大笑话。
当然,你也不能说人家律师违法,我接下案子,为何非要用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呀?
律师有的是,找个人合伙让他出庭不就行了吗?
至于报酬,律师们都是法律之师,他们会合作的很好的。
就这样,我们的法院拿着纳税人的钱给律师做了一次权威性极强的广告,还是叫公告吧,毕竟是法院的公文。
那效力,还容你质疑吗?
不过,毕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法官的配偶,那不是咱们法院的家里人吗?
我们可以分析:
一者进步之意在于从原来的律师回避开始向法官退出转变,这才找到了问题真正解决的路径,就像找到了北斗星一样;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我国立法的随意与实际执行的打折现象并存,这使法规的权威荡然无存。
律师和法官谁更应回避?
万事开头难,所谓前有车后有辙,我们用10年时间终于找到了正确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
这值得我们期待。
前康涅狄克州高级的法院法官罗伯特.散特(ROBERTSATTER)回忆说,他初为法官时,一位出色的同僚给了他两条忠告。
这位出色的同僚会给他什么忠告呢?
说出来会让你笑掉大牙。
一条是开庭前先去上厕所。
等一等,这也算忠告?
算!
那另一条呢?
另一条:
是不要把法袍穿在西服上边。
当年,我当法官时还真遇到过这种事。
印象中是2006年,是一个合议庭案件。
有位女律师在庭下不但明目张胆地喝水,而且喝得肆无忌惮。
你说她偷偷喝也就罢了,她偏偏不这样,不但作出很夸张的动作,而且把矿泉水瓶子捏得响声很大。
这让我们合议庭很吃惊,怎么会有这样无视法庭尊严的律师?
我是个性格相对而言沉稳的人,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忍不住了,严辞当庭训斥了她几句。
你也别说,这位四十多岁的律师竟然一言不敢回。
看来,有些人真是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怎么样 看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