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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结业论文
滨江学院
课程论文
题目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课程外贸单证
专业物流管理
学生姓名李建
学号
任课教师邹文燕
二O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物流管理南京210044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
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1海运提单性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L0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以及中国《海商法》第71条都对提单下过定义,即,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1.2海运提单作用
“收货人或者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凭其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通俗讲,是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特性时的国际贸易成为了一种单证买卖,货物的流转与提单的流转分离,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2.2货物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承运人已经接管。
根据《海商法》第71条: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均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承运人再受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向托运人出具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
该收据的作用还体现在提单所示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的货物状况,如数量等,还有是否是清洁提单。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4款:
“托运人持有的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据其上面记载事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
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是双方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第72条,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提单仅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但是由于海运提单是可以流通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提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依据提单记载的有关规定确定。
2、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2.1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
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
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2.1.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
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
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
通常导致的结果是:
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
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
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
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骗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2.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以便符合信用证对于装船时间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的结汇顺利进行。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经到了,货物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装船,但是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始装运但是没有装运完毕,托运人出示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倒签和预借提单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倒签提单违反了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而关于预借提单,一旦发生纠纷卖方需要承担与预借行为有关的一切后果和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作为非法签发的单证,不仅是提单的个别条款无效,而是使提单作为一个贸易单证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的争议性质也从合同纠纷变成了侵权纠纷。
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
美国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正如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汪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
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2.3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B/L)没有区别。
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诈骗。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
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
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
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
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2.4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
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
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
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
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
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和指示提单(0rderB/L)三种。
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
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
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
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
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
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
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
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
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
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
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
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
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2.5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
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和指示提单(0rderB/L)三种。
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
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
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2.6口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
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
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
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
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3、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3.1样式简单,易于伪造
海运提单的作用中可以看出,他它的可流通性和物权凭证的特性对一些不法商人具有极大地诱惑,而且提单的样式比较简单单一,易于伪造。
一些不法的商人通过伪造提单来获取暴利,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法的,这是一种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
提单样式简单也给这种不法商人提供了便利,因此存在了极大地风险。
3.2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
在一些公司中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思想也比较松懈,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业务员也缺乏明辨真伪提单的能力。
例如一些公司的员工极其不负责任,他们只看提单,而不去深究提单的来源如何,是否是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而来。
这是业务素质差带来的风险。
3.3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国际货运代理体系缺少严密的检测制约措施,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虽然在1926年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但是由于在申请加入联合会的程序上比较繁琐,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没有申请加入,而且一个组织的成立,一种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不断地完善,由于各国对于海运条例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必定会存在着纠纷,这也会给海运提单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风险。
4、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4.1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面对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外贸出口业务中,海上运输是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海运提单在其中就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海运提单的使用,要杜绝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严格控制海运提单的签署,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因海运提单导致的风险。
4.2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
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时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运日期;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
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合同。
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
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此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
对于表面状况不良,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如时间不够,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
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
4.3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诈骗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
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
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
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
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
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
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
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
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
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4.3.3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
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
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
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
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
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
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
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4.4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空头提单诈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
(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
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
(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Bills0flading、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
(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受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
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
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着、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4.5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
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
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
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
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5、结论
海运提单的使用潜在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秩序,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但是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成正比的。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提单制度也不例外,所以在从事贸易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员都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严格把关,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到事先积极预防,事中有效控制,事后理智化解,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确保国际贸易顺利的进行,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6、参考文献
[1]尹东年,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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