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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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穗政合同示范文本16号
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类)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13—2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2.工程总面积: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图纸
(一)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本合同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
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承包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无条件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方代表。
(三)图纸
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监理
1.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二)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承包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无条件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方代表。
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三)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9)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四)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相关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相关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二)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
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发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书面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或其指定批三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三)延期开工
如发生情形需延期开工的,承包人应于延期原因终止后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延期原因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汇报,发包人及监理方书面认可的方能顺延工期。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书面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四)暂停施工
如发生情形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五)工期延误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超过1天的;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答复或催促监理方予以答复,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六)工期提前
承包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五条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
(二)款第2项所述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应负责免费修复或重做,工期不顺延,并承担违约责任。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监理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
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监理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是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和各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
(二)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花卉、树苗和草种采购前的品种、规格等由发包方和业主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书面认可;
(2)有机肥、化肥、播种(名称、合格证、适用范围)均匀性;
(3)平整场地、剔除石块及建筑垃圾;
(4)下种前的场地坡度、高程;栽树前的树坑深度、大小。
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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