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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成因的社会物理学解释社会燃烧理论的引入
群体性事件成因的社会物理学解释——社会燃烧理论的引入
单飞跃,高景芳
【摘要】摘要:
群体性事件属于公共危机,是中国当代社会利益博弈的极端性方式,是社会情感之结的破坏性消解手段。
依社会燃烧理论分析,不平衡性主导的社会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燃烧物质”,不对称性主导的社会舆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助燃剂”,突发性主导的具体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社会燃烧理论的引入,有助于社会矛盾的沸点控制,有助于科学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以实现社会体温正常、社会体态正常。
【期刊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12)006
【总页数】8
【关键词】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社会燃烧理论;社会情感
【文献来源】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参与主体多元、组织程度升高、处置难度加大等趋势,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深重。
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正在考验着中国”。
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总体而言仍然停留在个案思维和特殊治理阶段,主要将群体性事件作为治安案件看待,着眼于事发后的“技术性”处理,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规律性认识不足。
就如同群体性事件本身所包含的诉求表达与社会理解之间存在冲突一样,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也存在用个别稀释一般的问题。
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中国当代社会利益博弈的极端性方式,是社会情感之结的破坏性消解手段。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性并不表现为组织的有机性与严密性,而是一种共同的抱怨、共同的情感失落、共同的利益损失、共同的发泄、共同寻找应有的社会位置、共同发出引起社会注意的声音。
群体性事件属于公共危机。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中国当代社会,群体性事件仍会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穿过经验事实的迷雾,考察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形成的深层原因,以期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试图运用社会燃烧理论的分析方法,提出一个初步的群体性事件成因的解释性框架。
一、社会燃烧理论:
研究方法的导入①
“社会燃烧理论”是社会物理学中的一个理论,由牛文元院士提出。
该理论指出,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过程。
燃烧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燃烧材料、助燃剂和点火温度,缺少其中之一,燃烧都不可能发生。
社会物理学应用该项原理,将社会的无序、失稳及动乱,与燃烧现象进行了合理的类比:
(1)引起社会无序的基本动因,即随时随地发生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和“人与人”关系的不和谐,可以视为提供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
(2)一些媒体的误导、过分的夸大、无中生有的挑动、谣言的传播、小道消息的流行、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非理性的推断、片面利益的刻意追逐、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等,相当于社会动乱中的燃烧“助燃剂”;(3)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可以作为社会动乱中的导火线或称“点火温度”。
由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合理类比,可以将社会稳定状况纳入到一个严格的理论体系和统计体系之中。
根据社会燃烧理论基本原理,当“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充分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完全和谐时,整个社会处于“理论意义”上绝对稳定的极限状态。
但只要发生任何打破上述两大平衡与和谐关系的事物,都会给社会稳定状态以不同程度的“负贡献”(即形成社会动乱的“燃烧物质”),当此类“负贡献的量与质”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在错误的舆论导向煽动下(即相当于增加社会动乱的“助燃剂”),将会形成一定的人口数量密度和地理空间规模,此时,在某一“突发导火线”(即出现了社会动乱的“点火温度”)的激励下,即可发生社会失衡(不稳)、社会失序(动乱)或社会失控(暴乱)直至社会崩溃。
应该说,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其矛盾孕育、产生的内在条件,仔细梳理就会发现其特别的形成理路。
但学术研究的任务应是从各式各样具体的群体性事件中,提炼、总结、抽象出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可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作一大致类比:
社会矛盾(即各类不和谐)相当于“燃烧物质”;社会舆论(包括谣言、非理性推断、片面追求利益、社会心理放大等)相当于“助燃剂”;具体冲突相当于“点火温度”,即“导火索”。
这样,社会燃烧理论就为我们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提供了精致而完整的理论框架。
②
二、不平衡性主导的社会矛盾: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燃烧物质”
改革开放30多年,是中国社会转型,即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过程。
有学者称“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像到的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过程之列”。
③有学者对中国社会的研究表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造成的分化特别是利益分化,以及缺乏相应的整合机制,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
④比较政治学研究也认为,现代化进程中容易发生政治动荡和社会骚乱,“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⑤。
群体性事件就是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和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
(一)改革代价分担与发展利益分享不均衡
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有学者指出,1978年至1994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改革,是由基层发动的诱致型制度变迁。
因为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几乎没有利益损失者,所以改革相对来说比较顺利。
⑥这一阶段的改革,即使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至少也最接近“帕累托改进”。
但自1995年以来,农民收入下降,工人下岗失业,与经济学家所称的“帕累托改进”原理不再相称,仅具有“卡尔多改进”的可能。
⑦进入到这一阶段后,改革进入利益重新分配的时期。
改革已从外围逼近核心,面临着如何“过大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失当的改革措施扭曲了改革机制,某些改革甚至发展成了掠夺财富的战争。
在这一阶段,一些改革的推进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但又并未获取发展利益的相应补偿。
如国有企业改革,造成千万余众的失业人口,尽管这些失业人口获得了某些补偿,但其中部分人再就业的能力弱小,已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改革牺牲者”。
(二)社会利益级差拉大
社会转型涉及根本性的权利和地位的再分配,以及原先存在于各阶层之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重新安排。
由于市场的效率导向与市场机制的进取性,尽管社会整体富裕程度在提高,但资源稀缺效应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一步放大,资源向能力优秀者与竞争优胜者倾斜性配置的趋势不可避免,由此形成资源越来越多地为少数群体与个体所控制,社会利益级差越来越明显。
有研究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接近或超过拉美国家,基尼系数已经从建国后的0.2达到目前的0.4以上,超出贫富差距警戒线甚多。
贫富差距拉大,人的不公平、不幸福感就会加强,同时会使社会各阶层之间产生诸多不协调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再加上,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并非全部源于个人能力与努力的正当差异,部分富裕阶层的造就乃源于行政垄断或非法行为。
评价资源效率的方法和手段已经市场化了,但社会分配资源的机制却并未公开化与竞争化,运用行政手段对薄弱的产权基础与脆弱的产权体系进行切割式分配的现象屡屡发生。
对此,社会弱势群体必然产生相对的被剥夺感、孤立感和怨恨情绪。
与此同时,城市化、教育和接触传播媒介水平的提高,都提高了人们对公平社会的愿望和期待。
一旦这种期待被现实所击破,怨恨之情就会产生。
(三)官员腐败现象的蔓延
许多地方的群体性事件是由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引起的。
如有的干部吃拿卡要,致使干群关系紧张;有的买官卖官,捞取不义之财;有的任人唯亲;有的损公肥私,大搞权钱交易;有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腐败行为最大的危害在于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公平秩序和信用环境。
⑧如果腐败现象长期得不到遏制,社会不满情绪就会继续增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受到削减。
如“瓮安事件”发生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开矿导致当地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庄稼绝收、人畜饮水困难。
而当地政府却充当开矿企业的“保护伞”,农民有冤难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高涨的参与愿望与狭小的诉求空间的巨大落差
社会学家将群体性事件归结为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
⑨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转型社会民众高涨的参与愿望与参与渠道的制度供给之间的巨大矛盾。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也认为,发展中国家暴乱和动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急剧变革、新的社会集团被迅速动员起来卷入政治,而同时政治体制的发展又步伐缓慢造成的。
[10]实际上亨廷顿指出了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症结,在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民众直接的利益表达通道缺失。
“无论政府还是民众,没人爱‘折腾’。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多半是因为缺乏制度性的对话机制而造成的诉求非制度性表达。
”[11]中国改革开放30年,在经济利益被市场体制激活的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工业化浪潮中复苏。
社会转型期间的诉求、意愿和矛盾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出来,而制度空间却没有相应拓展。
同时由于人们表达能力的分化,普通民众普遍存在表达无力和表达无效的感觉。
[1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逐渐多元化,普通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产生了政治参与的需求,要求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上有话语权,但政治体制尚不能为这些利益诉求者提供这样的渠道,导致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他们只有采取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自身的诉求。
[13]
(五)新型社会矛盾出现并累积
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型社会矛盾。
如在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子女平等上学问题、职业安全问题,等等。
城市建设的发展也会滋生一些新的矛盾,如地铁噪音问题、磁悬浮轨道的辐射问题、化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大规模征地导致的失地农民问题、暴力拆迁问题,等等。
上述这些矛盾中,都出现过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就中国目前来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城市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新型社会矛盾导致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则容易引发维权活动和社会心理失衡,从而发生社会泄愤事件。
这也导致“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大量上升。
[14]
总之,应该看到,我国现代化属于外生型现代化,社会转型是在外力的作用和影响下进行的,因而社会的变迁先于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变迁,个人的现代化滞后于社会的现代化。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人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无法接受新事物,无法与变化了的社会环境相协调时,就会产生挫折感,甚至产生恐惧感和破坏欲。
如果社会没有提供合理、畅通的消解渠道,这种挫折感就会以不理智的行为表现出来。
[15]
三、不对称性主导的社会舆论: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助燃剂”
根据传播学者的研究,所谓“舆论”,在中国古代汉语里,指的是“舆人之论”,舆人即普通百姓的意思,因此,舆论是指“众人之论”,但未必是“多少人的一致意见”。
对舆论较为确切的理解是具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对同一社会现象的公开意见。
而社会舆论,一般情况下可视为对舆论外延的进一步准确定位,舆论就是社会舆论的缩略语。
[16]
由此可知,所谓社会舆论并非确定是社会成员的一致性看法,社会舆论更不必然代表真理。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作家尚福尔甚至认为:
“公众舆论是所有观点中最糟糕的一种。
”[17]这一观点尽管令人沮丧,但客观地说,“公众舆论对于直觉、感情和习俗的依赖更重于对理性分析的依赖。
”[18]社会燃烧理论中的“助燃剂”都可能幻化为社会舆论。
如一些媒体的误导、过分的夸大、无中生有的挑动、谣言的传播、小道消息的流行、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非理性的推断、片面利益的刻意追逐、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等,都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媒体误导
在现代社会,网络、手机等各种新型传媒超乎寻常的发达。
[19]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
有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
[20]但是网络媒体的一个特点就是即时性。
它对来自四面八方、铺天盖地的消息几乎无过滤环节,因此容易误导舆论。
譬如互联网逐步成为网上串联、网上聚众闹事的高危地带。
在部分社会成员心态失衡条件下,网上炒作煽动和组织串联极易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21]
(二)谣言传播
群体性事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谣言的飞短流长(流言传导)。
信息社会中,信息爆炸性增长,身处其中的人们往往会无所适从,焦虑感上升,对信息择取的动力减弱。
尽管谣言是一种伪信息,但在没有理性忠告与冷静分析条件下,民众失去选择信息的能力,只能将它误读为真实信息。
[22]社会心理学揭示,处于群体状态的民众,心理承受能力十分脆弱,急于避险的心理最容易使其闻风即雨,而每个流言的接受者又会迅速成为流言的传播者,从而使流言呈几何倍数增长。
[23]从社会学的观点看,传闻的实质是人们对不明朗的社会环境和难以预料的局势,所作出的一种“集体解释”。
它通过社会关系的“熟人链”迅速传播,最后形成对所关注的问题的普遍共识。
[24]正如中央电视台记者白岩松在评论“石首事件”时所说:
“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占据了人的脑海,不管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你后面想再用新的正确的声音去覆盖它是非常难的事情。
”
(三)情感偏执
群体性事件可以视为一种社会情感冲动下的群体行为,是长期郁积的社会情感的突然爆发与宣泄。
“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还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
”[25]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在正常环境中,个体责任感、个体理智较强。
但是,一旦形成群体,“个人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
“一个孤立的有教养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可能变成野蛮人”[26]。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条重要内在规律,就是“智力在群体中不起作用,它完全处在无意识情绪的支配之下”[27]。
群体性事件中强烈的情绪感染,往往淹没个体理智。
按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的评价,进入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
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
[28]“他们从经验中知道冰这种透明物质放在嘴里可以融化,于是认为同样透明的玻璃,放在嘴里也会融化。
”[29]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之间相互暗示和模仿,当情绪凝聚到一定程度,必然要寻找发泄的渠道。
(四)利益与责任错位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能仅仅“归咎”于“社会转型”等等大词,不可否认,一些人公民意识、公共意识缺乏,对社会的认识能力与理解能力较低等也是重要促发因素。
应当说,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公众的利益受损所引起,但并非公众所有受损利益都与政府决策直接相关。
[30]公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朴素的公平观念也不断强化,但政治参与能力仍然较低,法治观念淡漠,客观上为非理性救济途径的蔓延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和空间。
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的人们个人利益追求与责任承担心理错位,认为国家要为自己的利益损失最终负责,而不管造成其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比如,一些正常的商业投资所伴随的市场风险,往往也会成为群体性事件中诉求的藉口。
(五)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
首先应该承认,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合法维权渠道淤塞、群众诉求无门、诉求无果所致。
但也应该看到一些“闹大才能维权”、“按倒葫芦又起瓢”式的、恶性循环的群体性事件,与随意放大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
群体中的人已经形成一种法不责众、“集体无责任”,“民意难违”,“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
在对基层干部失去信任、正义得不到伸张的情况下,公众往往会萌发“小干部”不见,要见就见“大干部”的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情搞大,才会引起注意进而解决问题。
当遇到矛盾纠纷时,一些群众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遂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往往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突发性主导的具体冲突: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具体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正如有了煤和氧气,炉火不会自动生成一样。
如果没有具体冲突(导火索)的引爆,社会矛盾(燃烧物质)与社会舆论(助燃剂)一般不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具体冲突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偶然性、随机性甚至戏剧性。
[31]我们说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主要是指引爆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冲突何时出现,以何种形式出现,在何处出现,都带有偶然性与随机性。
群体性事件常常发生于“不经意之间”。
以下我们仅仅归纳发生这种具体冲突的几种可能事由。
(一)民主与科学成分欠缺的公共决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但是,如果政府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往往就会直接损害部分人群的切身利益,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启动因素。
如油价上升、客运线路变更、出租价格调整等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陡落式的企业组织变革
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长期拖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造成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部分失业职工再就业困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民进国退”的改制中,除了产权交易之外,还有既得利益的变动,以及不同管理文化和地域观念的冲突。
从以前的“大锅饭”状态一下子过渡到民企的新型雇佣关系,对许多老国企的员工而言,在心理上可能无法立即接受。
[33]
(三)被滥用的经济暴力
经济暴力是国家以强制性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如征税、征用、征收、强制性定价等。
经济暴力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中,有相当多的源自于土地征收。
由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对公民(包括农民和市民)财产权的一种改变。
如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以正当补偿,那么这种征收和拆迁就具有其合法性。
但现实中的农地征收、城房拆迁过程中,政府意图被强制性地贯彻,产权防御完全虚置,基本上是政府指哪征哪、指哪拆哪,民众利益在“发展经济”或“改善城市形象”等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遮蔽和漠视,产权的宪法权威被亵渎。
这种强制性的征地和拆迁及不公平的补偿既凸显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霸道作风,又积累了沸腾的民怨,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34]
(四)环境损害与污染预期
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权利意识日益增进,公众对以牺牲美好生活环境为代价的所谓“发展”多持异议,对直接危害生命安全的污染项目更表现出强烈的抵抗情绪。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善,往往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如山东东明事件、湖南浏阳市镇头镇事件等都是因为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民事纠纷升级
“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利益的重分与规则的重建,与此相伴而来的是纠纷的风起云涌。
”[35]纠纷之所以产生,源于权益冲突。
民事纠纷是一种无(低)暴力、高频度的社会冲突,如果能够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一般不会对社会体系产生根本性的破坏。
但如果不能妥当处理,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升级。
如医患纠纷、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非法集资、传销等引起的纠纷、食品安全纠纷等都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例如上海闵行的“倒楼事件”,本质上是一起民事纠纷,即合同纠纷。
民众所购期房不能按时交付,其所受损害,本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但民众最后却以到市政府门前“散步”的形式,将矛头对准了政府。
五、结语
本文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初步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我们认为:
不平衡性主导的社会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燃烧物质”;不对称性主导的社会舆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助燃剂”;突发性主导的具体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总体来说,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时期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凸显、激化和冲突的表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群体性事件终究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
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一种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
中国已经进入“后改革开放时代”,这一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博弈的时代。
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博弈是利益时代中的正常现象。
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利益博弈的另类样态。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客观存在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因此,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非期待彻底禁绝群体性事件,而是希望尽可能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引入社会燃烧理论的目的,还是在于做好社会矛盾的沸点控制,以实现社会体温正常、社会体态正常。
注释:
①对于社会燃烧理论更详细的介绍,请参见牛文元:
《社会物理学与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01年第1期;牛文元、叶文虎:
《全面构建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载《中国发展》2003年第4期。
②目前,将社会燃烧理论应用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尚属罕见。
以笔者阅读范围来说,仅见王宏伟先生在对“瓮安事件”进行分析时对社会燃烧理论有所提及,但亦并未深入讨论。
参见王宏伟编著:
《反思2008挑战中国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③[比利时]热若尔·罗兰:
《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④孙立平等: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⑤[10][美]塞缪尔·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⑥张万寿、段庆林:
《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地区差距与政府行为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⑦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的奇迹:
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⑧[3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
《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0页。
⑨于建嵘:
《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1]刘瑜:
《群体性事件: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南方周末》,2009年8月6日。
[12]侯健:
《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页。
[13]赵守东:
《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症结及解决思路》,《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
[14]有学者依据是否有组织策划、参与成员是否有直接利益诉求两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和“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四个类型。
参见童星、张海波:
《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再考量》,《学术界》,2008年第2期。
[15]向德平、陈琦:
《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6]曾群:
《舆论研究两大常见概念辨厘》,《新闻与写作》,2008年第3期。
[17]转引自[英]阿兰·德波顿:
《身份的焦虑》,陈广兴、南治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18]白斌:
《刑法的困境与宪法的解答——规范宪法学视野中的许霆案》,《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9]近几年,一些公共性事件都是通过网络或手机短信等新技术形成的。
如2007年厦门百万市民同传短信促就PX迁建、上海市民集体“散步”反对西延磁悬浮、成都市民集体“散步”抗议兴建石化厂,等等。
[20]陆侠:
《由石首案件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http:
//paper.peoprb/html,2009年6月24日浏览。
[21]揭萍、熊美保:
《网络群体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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