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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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局属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局严格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口岸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储存场地(库)企业、服务行业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保障了口岸公共卫生和食品、饮用水安全。
但随着天津口岸辖区的不断扩大和我局机构设置的增加,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出现了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到位和工作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就加强和规范天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责任分工
天津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包括海港和空港口岸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服务行业,口岸储存场地(库),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相应的码头(停机坪)、作业区等。
针对卫生监督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各分支机构的实际,明确各分支机构卫生监督的责任分工如下:
1、南疆办
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除东疆保税岛和临港工业区以外的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2、东疆局、临港办
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口岸储存场地、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所辖区域内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3、机场办
负责机场范围内出入境航空器、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储存场地、口岸服务单位、停机坪和候机楼的卫生监督工作。
4.静海局、新港办、北疆办
静海局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港办负责所辖振华、港强集中查验场(库)和出口食品场库(不含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北疆办负责天津港国际物流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
5.空港局、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
空港局食卫处负责天津市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负责所辖区域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6.东港局
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和口岸其它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上述分工,涉及我局卫生检疫行政许可业务的口岸储存场地的具体卫生监督职责划分见附件。
二、口岸卫生监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媒介生物防治状况、垃圾管理等,具体参照《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文件。
2.卫生监督频次
对每家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4—10月每季度至少2次,对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和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适当增加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见附件2),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量化评分时填写。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影响较小时,可以口头通知被监督单位整改。
当发现问题比较严重时,应填写《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并让被监督方签收。
对于签发《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的,应在整改期限结束时组织再检查,并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对于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通报卫生检疫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其业务经营、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等措施。
(二)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的卫生监督。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内容参照《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88号令)。
应加强口岸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经快速检测筛选出的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要及时送实验室进行常规检测,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填写监督意见。
2.卫生监督频次
对航空配餐企业、供船食品饮用水单位和候机楼内餐馆的卫生监督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季度一次,5—10月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对开展食品分级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为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的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卫生监督频次,应结合供应单位的卫生状况、报检情况等由各有关分支机构决定。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船舶食品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食品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
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
3.3需要采样的填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见附件7)。
3.4需要实施分级管理的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出入境口岸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在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同上述
(二)、4。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食品饮用水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况,应按规定采取采样检验、强制卸下、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客舱、货舱、船员宿舱、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包括微小气候状况)、媒介生物防治情况和防鼠装置、座套和卧具清洗状况,废弃物处理、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卫生、船员和机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情况。
另外,还应检查交通工具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
必要时,可对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实施采样检验。
2.卫生监督频次
相关海港分支机构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监督频次每月应不少于在该机构所辖码头停靠的电讯检疫船舶和国内港口来船数量的30%,重点加强对以下船舶的卫生监督:
电讯检疫船舶、国内港口来船、船龄超过20年的船舶、因各种不合格情况近期曾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对实施入境登轮检疫的船舶原则上不再进行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出入境航空器的卫生监督频次应根据国内外疫情发展和电讯检疫实施的情况决定,应逐步加大对入境航空器的后续卫生监督力度。
一般情况下,每月对各个出入境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不同航空公司实行至少一次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出入境船舶(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定表》(见附件8),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需要对食品饮用水进行采样的,填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于发现环境卫生、媒介生物、健康状况、废弃物处理、食品饮用水管理等不合格的情况,以及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证书不合格的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卫生处理、人员调离岗位、交通工具限制出境等措施。
(四)口岸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1.1口岸垃圾清运行业、卧具清洗行业和船舶物料供退行业的卫生监督
检查有无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培训是否进行,有无健康体检,垃圾分拣场地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有无媒介生物孳生,垃圾清运记录是否完整,垃圾是否在指定的地方倾倒,有无垃圾消毒药品和器械,垃圾清运车是否封闭,垃圾清运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1.2其它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其它口岸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按照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服务场所卫生等依次进行,口岸候机楼、候船厅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主要以环境卫生状况检查、媒介生物监测、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监测、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公共饮水处的水质监测为主。
2.卫生监督频次
口岸垃圾清运行业:
对每个单位的卫生监督至少每两月一次,应把对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卸下垃圾的卫生监督结合起来,在国内外某些疫病流行期间,加大监督频次。
卧具清洗行业、船舶物料供退行业、其它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
对每个单位的卫生监督至少每季度一次。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对所有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时填写。
3.2《出入境口岸服务行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9):
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量化评分时填写。
3.3对口岸公共场所环境因素进行卫生检测时,填写《口岸公共场所环境因素卫生监测报告表》(见附件10)。
3.4对口岸垃圾清运行业监督只填写《口岸清运垃圾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1)。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同上述
(二)、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三、口岸卫生监督的信息报告
在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卫生检疫阳性案例或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卫生检疫监管处。
各分支机构的口岸卫生监督业务数据信息都应由在卫生检疫监管处备案的信息报告员(可以兼职)通过总局口岸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总局内网,还应通过CIQ2000系统进行汇总信息报告。
1.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
每次对行政许可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工作后,均需登陆“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口岸卫生监督子系统”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项下的“每日监督提示”模块,填写卫生监督记录,并保存上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阳性情况和违法、违规事件,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卫生监督案例”模块上报。
2.卫生监督月报信息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情况,每月需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模块上报;
——对口岸储存场地、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情况,每月需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口岸卫生监督”模块上报。
——卫生监督每月汇总信息应和其它卫生检疫信息一起通过CIQ2000系统报告。
四、口岸卫生监督记录及企业档案的管理
根据国家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各个分支机构应为管理范围内所有监督企业建立独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卫生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平面图、人员持有两证情况、采样报告、媒介监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日常监督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等相关资料。
附件1天津口岸储存场地管理职责明细划分(另附)
附件2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检卫监字()第号
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类别:
监督笔录:
卫生监督人员:
被监督单位
陪同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附件2《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填写说明:
(分支机构名称)检卫监字(年份)第(序号)号。
附件3: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
(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
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17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库房管理(2分)
库内货物未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未保留适当的间距
2
卫生事件报告(5分)
发生啮齿动物非正常死亡、人员中毒、卫生处理事故等卫生事件,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
环境卫生(63分)
场地使用情况
擅自将一般场地作为食品或废旧物品储存场地使用
※
场地要求(6分)
场地环境不整洁
2
地面未平整硬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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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口岸 卫生 监督 工作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