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小园基坑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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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小园基坑监测方案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门营定向安置房项目(4#地块2标段)13#、14#楼
基坑支护工程监测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
目录
1.1工程特点3
1.2地理状况3
1.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3
1.4基坑工程安全等级评价4
2监测目的、任务、依据和程序4
2.1监测目的4
2.2监测任务4
2.3监测依据5
2.4监测程序5
3监测项目5
3.1仪器监测5
3.2巡视检查6
3.2.1巡视检查内容6
3.2.2巡视检查方法和记录7
4测点布置7
4.1一般要求7
4.2土钉墙顶部位移测点布置8
4.3护坡桩部位水平位移观测点布置8
4.4基坑边坡顶部沉降观测点布置8
5监测方法和精度要求8
5.1一般规定8
5.1.1现场监测的观测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8
5.1.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准备工作应在基坑开挖前完成。
9
5.1.3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9
5.1.4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9
5.2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9
6监测频度9
7监控报警10
8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11
1工程概况
1.1工程特点
本工程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勘察和基坑工程设计,由北京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由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基坑支护工程施工。
本次基坑施工范围包括13#、14#楼,基坑开挖深度7.5m,基坑周边相对空旷。
基坑支护大部分采用1:
0.4放坡土钉墙支护,为1-1剖面;13#楼西侧临近现场施工道路,边坡支护采用桩锚支护,为2-2剖面。
基坑边坡安全等级按三级基坑考虑。
1.2地理状况
拟建场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园村,地貌上属于山前冲洪积平原,地势整体西高东低,地形起伏不大。
场地现状为已经过人工平整后的场地,局部有小范围堆土。
勘探深度(43.0m)范围内的地层划分为人工填土层和一般第四纪坡洪积层。
1.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野外钻探、原位测试及室内土工试验成果的综合分析,勘探深度(43.0m)范围内的地层划分为人工填土层和一般第四纪坡洪积层,各地层编号方式见表。
成因年代
地层编号
岩性名称
地层编号
岩性名称
人工填土层
(Qml)
①
杂填土
①1
粉质粘土素填土
一般第四纪坡洪积层
(Qdl+pl)
②
粉质粘土
②1
粘质粉土
②2
碎石
③
碎石
③1
粉质粘土
③2
粘质粉土
④
粉质粘土
④1
重粉质粘土
⑤
碎石
⑤1
粉质粘土
根据本工程岩土勘察报告的钻孔剖面图,4-13、4-14#楼开挖深度内的土层可概化为下表:
序号
土层
层厚(m)
粘聚力C(kpa)
内摩擦角φ(°)
1
杂填土
1.7
8
10
2
粉质粘土
12
20
15
(资料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本工程地下水埋深大于20m,对本工程基坑开挖无影响。
1.4基坑工程安全等级评价
依据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工程基坑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基坑安全技术规程》DB11/489-2007的有关规定,该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属于三级基坑工程,应按三级基坑工程实施监测。
2监测目的、任务、依据和程序
2.1监测目的
为基坑工程优化设计、指导基坑工程施工,确保基坑稳定和保护周边环境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为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质量的检验。
2.2监测任务
(1)基坑支护结构监测:
包括挡土墙顶部、护坡桩冠梁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等;
(2)周边环境监测:
基坑周边水平位移、沉降观测等。
2.3监测依据
(1)《建筑基坑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0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2.4监测程序
(1)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总包、监理和业主认可;
(3)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观测点、校验设备、仪器;
(4)观测点和设备、仪器、元件验收;
(5)现场监测;
(6)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报表反馈;
(7)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3监测项目
3.1仪器监测
根据《建筑基坑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规定,基坑工程现场仪器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在充分考虑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的特点及变形控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下表进行选择。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项目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坡(墙)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2
围护结构(坡体)深层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3
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
应测
应测
宜测
4
地下水位
应测
应测
宜测
5
基坑底部隆起
应测
宜测
可测
6
围护结构内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7
锚杆(土钉)拉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8
支撑轴力或变形
应测
宜测
可测
9
立柱变形
应测
宜测
可测
10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
应测
宜测
宜测
11
围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
宜测
可测
可测
本工程基坑深度7.5m,基坑开挖深度无相邻建筑物,依据规范,该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属于三级,应按照三级基坑确定监测项目。
考虑到该工程的特点,应对基坑坡顶水平位移和沉降两项指标进行监测。
3.2巡视检查
基坑工程监测期内,每天应由有经验的监测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纪录。
3.2.1巡视检查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有无裂缝出现;
(3)锚索有无破坏;
(4)护面有无塌陷、裂缝及滑移。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层高度、开挖分段长度是否与设计工况一致,有无超深、超长开挖;
(3)基坑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是否有超载情况。
3、监测设施
(1)基准点、测点有无破坏现象;
(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3)监测元件的保护情况。
3.2.2巡视检查方法和记录
主要依靠目测,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录像机进行。
每次巡视检查应对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的变化等)、基坑工程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
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当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以便准确地评价基坑的工作状态。
4测点布置
4.1一般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以满足监控要求为准,在满足监测对象结构安全控制的前提下,考虑监测工作量的大小及费用控制的要求。
2、测点的位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工作状态,且不应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或有损结构的变形刚度和强度特征。
3、测点的位置在满足监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4、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剧烈的部位,观测点适当加密。
5、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三点,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
一般距离基坑边缘不小于5倍的开挖深度,也不小于30~50m。
位移观测基准点位置的选择尚应考虑到量测通视等便利,减小转站引点导致的误差。
6、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7、观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8、加强对观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测点的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
4.2土钉墙顶部位移测点布置
土钉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观测点沿围护结构的周边布置,一般每边的中部和端部均布置观测点,且观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
本工程整个为两个小基坑,基坑土钉墙支护每侧布置2个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
4.3护坡桩部位水平位移观测点布置
13#楼东侧采用桩锚支护,基坑围护长度约为30m,在基坑支护护坡桩冠梁上布置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数量为2个,其间距不大于20m。
4.4基坑边坡顶部沉降观测点布置
本工程基坑较小,基坑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兼做沉降观测点。
5监测方法和精度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现场监测的观测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度;
3.监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钢筋计、土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等应在安装前进行重复标定。
标定资料和稳定性资料经现场监理审核后,监测元件方可埋设安装;
4.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使用;
5.加强维护保养并定期检修。
5.1.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准备工作应在基坑开挖前完成。
基坑工程在开挖前取得监测零点初始零值。
5.1.3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固定观测人员;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5.1.4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应符合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的规定。
5.2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5.2.1土钉墙、冠梁顶水平位移:
用经纬仪和前视固定点形成测量基线,观测测点与基线距离变化。
若现场通视条件受限,可采用全站仪建立坐标系统,通过直接观测点位坐标值来确定水平位移。
观测点精度不宜低于0.1mm。
5.2.2土钉墙墙、冠梁顶垂直位移:
用精密水准仪测定观测点高程变化,观测点精度不宜低于0.1mm。
6监测频度
6.1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6.2各项监测的监测频度应考虑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
基坑开挖期间应加强监测;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度。
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监测频度可适当降低。
本工程基坑边坡为三级边坡,依据相关规程,基坑开挖期间监测可以每1天监测一次,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每3天监测一次,结构底板完成后直至基槽回填前每15天一次。
6.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一步加强监测,缩短监测时间间隔、加密监测次数,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和设计人员报告监测结果。
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
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4.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6.4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7监控报警
7.1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以及与监测对象有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7.2基坑开挖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控应考虑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与原有变形的叠加。
7.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2.基坑土钉墙顶部位移大于30mm,或护坡桩桩顶水平位移大于22mm,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
3.周围地面最大沉降达到3cm;
4.基坑支护结构的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5.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6.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他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8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8.1外业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观测记录表中。
记录表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擦去或涂改,原始记录不得转抄。
每次观测后,应将经过检验证明是可靠的计算结果列表汇总。
8.2观测结果超出限差时,应按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重测。
8.3对各周期的观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并应选取与实际变形情况接近或一致的参考系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
8.4各监测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结合配套项目、相关项目的监测结果以及自然环境、施工工况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监测项目各物理量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对变形的分析应将变形大小和变形速率结合起来,考察其发展的趋势,并做出预报。
8.5现场的监测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
监测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经审核后上报施工、监理和有关部门;
对监测值的发展及变化情况应由分析和评述,当接近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现场监理、施工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关注,并加密监测频度。
5.工程结束时应有完整的监测报告。
8.6基坑工程阶段性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监测期相应的工况;
监测项目;
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8.7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
监测项目;
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监测数据处理方法;
监测期间的工况;
监测值全过程的发展变化情况评述(含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监测最终结果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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