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前知识点串讲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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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前知识点串讲第二章
《财经法规》考前知识点串讲第二章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总结
概念(注意多选、判断)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特征(多选、判断)
⑴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⑵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⑶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⑷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⑸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多选)
⑴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⑵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⑶银行不垫款。
主要支付工具(多选)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非票据方式)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⑴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⑵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查询…
⑶填写要求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③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④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⑤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⑷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⑸签章、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总结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
1000元(单选)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⑸、⑹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
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15天,附属单位包括,商业找零不包括但需要核定。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多选、判断)
⑴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⑵不准“坐支”现金。
⑶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总结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多选)
按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按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按开户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判)
⑵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⑶守法合规原则。
⑷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核准制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多选)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生效日规定)
【注意1】不限制收款。
【注意2】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
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法定情形:
(多选)
⑴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⑵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⑶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
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单选)
三、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单)
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一般存款账户(多)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程序
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无需核准)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多)
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求
【注意】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结合第四节合信用卡理解)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多选、判断)
……
临时存款账户
(单)
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上述五类账户开在异地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选,分清央行和商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开户银行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二)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单选)
违法单位
违法事项
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
1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
变更
1000元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使用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银行
开立违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使用违规(6条)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考点总结
一、票据的概述
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当事人
(多选)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的权利
(判断、多选)
付款请求权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
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的时效★★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的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判断)
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并非一定是票据无效。
二、支票
种类(单、多、判)
现金支票
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转账,可以背书转让
普通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多)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注意】共六项,无“收款人名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办理要求
(★★★)
支票出票人的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种类
(多选)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共七项,比支票多“付款人名称”)
承兑
(单、判)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
【注意】与支票进行区分。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
四、银行汇票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共七项,比支票多“付款人名称”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及使用规定
⑴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给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不得背书转让)
⑶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五、银行本票
使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六、信用卡(多选、判断)
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相关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陷阱:
不是全体公民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单选)
收单业务手续费:
⑴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⑵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七、汇兑(多选、判断)
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程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相关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既不能受理撤汇也不能受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八、托收承付(新)
使用范围(三限)(★★)
主体限制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使用规定
双方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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