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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申请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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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申请范文
公益诉讼申请范文
1.一事不再理案例
一个论文供你参考:
在法学理论界,对于“一事不再理”准绳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一、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诉讼法上为防止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相抵触之裁判,且免虚耗劳费时间,或为维持判决之确定力起见,设有禁止更行起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之”一事不再理“之准绳。
析言之:
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此因诉一经提出,即生诉讼系属之效力,该诉讼之被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结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
以上两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诉,自法院言之,即不得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二、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准绳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即对于同一行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两种学说之间的根本区分次要表现为: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而广义说则认为“一事不再理”涵括了判决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的效力两个层面。
一方面,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法院的判决确定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即禁止双重起诉也是“一事不再理”准绳的内涵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秉持狭义说。
[1]概括上述两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有两层涵义:
第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亦即禁止对同一诉讼案件反复起诉,包括向同一法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从而制止当事人的好讼;其次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
为了维持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开当事人缠讼不休,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起诉或重新审判,即既判力问题。
[2]笔者认为,无论是广义说还是狭义说,其动身点和最终落脚点均站在既判力或诉讼系属的效力这两个层面,即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禁止当事人就“一事”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反复起诉)的角度考虑的。
因而,如何确定“一事”的标准,进而区分一“诉”与他“诉”,最终推断当事人能否属于反复起诉,成为民事诉讼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准绳首先需要处理的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需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这一规定处理的是对当事人起诉的立案受理问题。
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符合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
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被告按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有人认为,该款即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准绳的规定。
[3]还有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一事不再理”准绳。
[4]笔者认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准绳”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把“一事不再理”作为基本准绳涵括其中。
[5]因而,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理解为就是“一事不再理”准绳的规定的观点好像欠妥。
同时,我们认为,该项规定存在肯定的缺陷。
次要表现为:
“但书”条款内容单一,没有例明其他不得反复起诉的情形。
而且,假如被告以同一案件现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出恳求主见,又恰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则“应当受理”。
因而,上述法条第一款与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明显存在冲突。
其次,告知被告按“申述”处理的用语也实为不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其中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概念,并没有“申述”的提法,前后两个用语明显缺少规范。
此外,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准绳的次要功能是禁止当事人一事再诉,同时避开法院一事再理。
因而,如何正确把握一事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关系能否爱护当事人的诉权,进而涉及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否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等严重问题。
[6]现实上,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什么是“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还存在很大争议。
概括起来次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案件,也就是说在法院已作诞生效裁判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这一般被称为两同的观点。
其次种观点则将两同概括为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恳求。
第三种观点则是从三同的角度来调查所谓“一事”,认为“一事”应满意的条件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恳求。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诉讼恳求。
[7]审判实践中有人。
2.简述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即: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宅、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宅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等信息;
(3)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现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平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3、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可以提出哪些诉讼恳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赔礼等诉讼恳求。
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诉讼详细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恳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准绳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打算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恳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规定的,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次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3.公益律师的相关文章
“我不是刁民”——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许浩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经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
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1.2元。
这场“一块二”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
在过去的11年时间里,邱建东,每一到两年就会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甚至“从状告邮电局到状告最高人民法院”。
不过,他说,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历的法律工作者。
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丘建东进行了专访。
“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抱负”《中国经济周刊》:
1996年,你提起的“一块二”官司揭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当时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听说你当时在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是这样吗?
丘建东:
是的,当时我在政府任职,此前我还做过法官和党校老师。
1996年,是文革结束20周年,我想通过此案检验一下当时的法制环境,并以这种特别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思索。
实际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剑”式的作品。
在此之前,我始终在查找机会为社会进步作贡献。
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
作为学问分子,尤其是公共学问分子,应当通过本人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1981年我从福建龙岩师专毕业。
1983年,在留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动之际,我在福州发表《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仆人的思想永放光线》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习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并在媒体发表了《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
《中国经济周刊》:
“一块二”官司对于你个人和中国的公益诉讼来说有什么影响和意义?
丘建东:
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龙岩市邮电局(当时邮政电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因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待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赔礼。
后来,由于种种缘由,我撤诉了。
但是7天之后,我再次叩响法院大门递诉状,诉求照旧,其次次起诉的理由是电话亭“涛声照旧”未整改。
在当年春节放假前几天,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还有《闽西日报》等都来现场采访。
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诉了。
实际上,那个案子不是我个人的成果,而是集体的成果。
在我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支持我,福建消协、福建法学会和旧事媒体都赐予我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案子是我们集体策划出来的,为此我们预备了两年之久。
《中国经济周刊》:
打“一块二”官司时你晓得本人打的是公益诉讼官司吗?
,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头晓得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并开头有意识的去打类似的诉讼案件?
丘建东:
当时,我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经济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
当时,我接触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后来查阅材料和向一些专家教授请教学习,我才逐渐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
从我1999年辞职下海,成立本人的法律事务所开头,我才开头有意识的去打公益诉讼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
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
打公益诉讼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丘建东:
所谓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全都。
以我作为公益诉讼参加者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知,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我认为人各有特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运营者提看法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当由有法律特长的学问分子来完成,以此来完成本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
为民众制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抱负的实现而已。
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
这种愿望在本人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
“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中国经济周刊》:
到目前为止,你已经打了多少场公益诉讼官司?
胜诉的有多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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