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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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正式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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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AO-9311-83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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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0]24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管理职责,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班,教育部门要依托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程序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严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案件事故。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统一配设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密切部门间联系和工作指导,畅通信息互通,及时研究落实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36个班级以上规模的学校要建立保卫科,配备专职人员;其他学校要设立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二)中小学和幼儿园保安或保卫配备标准为:
24班及以上(在校师生员工人数不足1500人)的配备不少于3人,7-23个班级的配备不少于2人,6个班以下的配备1人,有住校生的另增配1-2人。
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三)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中小学、幼儿园平时应注重校园保卫干部、保安人员教育训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演练。
(四)专(兼)职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五)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警棍(橡皮警棍、狼牙棒)、喷雾催泪罐、钢盔、防割手套、防刺背心、防护钢叉、警哨、腰带等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为每校各2套以上,放置在门卫值班室,并规范防护器械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由专职保卫(保安)人员按照询问-查验-联系-登记的流程,负责对进入校园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查验和登记,严防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危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可能伤人的动物进入校园。
(二)值班巡逻制度。
组建护校、护园队,规定职责任务、巡查线路、时间和具体要求,落实值班、巡逻措施。
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配备教师或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建立领导带班、教师或职工24小时值班、定时查铺制度。
(三)安全教育制度。
针对不同时期的防范重点,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送值守制度。
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的接送制度,明确接送时间、手续等。
(五)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并及时整改校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做好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相关人员教育稳控工作。
(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有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车辆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接送学生车辆性能良好。
(七)重要部位管理制度。
明确重要部位责任人、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八)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每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运转正常、发挥作用。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加强校园消防管理。
(十)其他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派民警担(兼)任学校、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督促落实校园内部治安各项措施。
法制副校长或社区民警每月到校园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创建“平安校园”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出台校园安保工作考核办法,列入各级各单位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商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市场经营等社会秩序。
各级公安、教育等部门和校园应建立校园安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互通校园安保工作情况和治安形势,及时决策部署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对涉校案(事)件信息的敏感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快、准、全、深”原则收集影响校园安全的情报信息,一般性情报信息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重、特大情报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情报信息,应当在采集后立即报送;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发生。
校园安保工作情况要一月一报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学校、幼儿园应在校门口对向安装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大门及两侧50米范围。
(二)各学校、幼儿园应在门卫室等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校门口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当地公安联网,上学放学时段,有条件的教育、公安机关控制平台应最大限度监控校园门口情况。
(三)校园其他部位技防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768-2009,详见附件)要求布建,视频监控应保持完好有效,图像存储时间须保存15日以上。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
(二)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设施。
(三)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落实师生集中出入时段的值守制度,特别是小学、幼儿园的上学、放学时段,要安排2名以上教师、志愿者和2名保安(佩带防护器械)在校门口至校门外一定路段两侧交叉值守。
上课期间,校园保安要加强校内巡逻和监控室、门卫的值守,注意观察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情,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上学放学时段,在地处交通、治安复杂地段的校园周边,当地公安部门派警力在校园门口及附近区域加强秩序管理和武装巡逻,开展“三见”(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工程。
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在校园周边建立警务室或执勤点。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不少于500米范围内暴力型精神病患者、吸毒重点人员、重点信访人员以及其他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人员。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出的重点人员要一人一册建档,必须明确责任人和防范措施,强化信息搜集和教育稳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校园工作。
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和“拟关注”教职员工的管理档案,定期了解家庭、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动态,明确定人帮扶制度,注重疏导稳控。
排查及稳控工作情况要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滚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扫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丑恶现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周边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销售,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治理校园周边无牌无证车辆载客及机动车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校车驾驶人、车辆的交通安全检查和教育,规范校车标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督导检查制度,通过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校园安保存在的问题,有效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督促落实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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