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考核办法完整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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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考核办法完整版资料
技术创新考核办法
为了有效的与集团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衔接,调动公司各部门、各市公司及员工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创新的长期发展和工作实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技术创新考核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公司。
适用范围:
技术创新含科技创新和业务服务创新两部分,以下均称技术创新。
二、考核指标
(一)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权重
评分子项
权重
评分说明
科技创新项目培育
50%
科技创新项目下达数
30%
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由分公司每季度提交一次,经省公司认定立项的项目。
科技创新项目进展跟踪
10%
日常进度报告完成情况
科技创新评审-省
16.关于视图和查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
30%
通过省级评审推荐到集团的项目数量
36.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主要有哪些。
(6分)科技创新评审-集团
30%
通过年度集团科技创新评审并推广的项目
科技成果引入推广
20%
29.在VisualFoxPro中进行参照完整性设置时,要想设置成:
当更改父表中的主关键字段或候选关键字段时,自动更改所有相关子表记录中的对应值。
应选择________。
科技成果引入数量-外省
C.类并不实行任何行为操作,它仅仅表明该怎样做30%
991102诗芬05/18/78女 765 Memo分公司主动引入外省经集团统一组织科技创新评审并推广项目的数量
23、交换机端口可以分为半双工与全双工两类。
对于100Mbps的全双工端口,端口带宽为__D___。
科技成果引入数量-本省外市
CONTINUE20%
分公司主动引入本省经规划部组织评审项目的数量
科技成果引入效果体现
50%
年终检查评分
发明专利申报
30%
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40%
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年度得到发明专利受理,获得专利申请号的数量
60%
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号数量
(二)评分说明
技术创新考核最高加分为2分,分为三个评分项:
科技创新项目培育、科技成果引入和专利申报,其权重分别为:
50%、20%、30%。
1科技创新项目培育(权重:
50%)
科技创新项目培育考核分以下4部分内容。
1)科技创新项目下达数(30%)
指标描述:
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由分公司每季度提交一次,经省公司认定立项的项目,以省公司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准。
评分方法:
该指标考核各分公司最终被立项的项目数量,达到要求数量得满分。
地市分公司分三类,杭/宁/温为第一类公司,台/绍/金/嘉/湖为第二类公司,丽/舟/衢为第三类公司,第一类公司要求年立项6件以上;第二类公司要求年立项4件以上;第三类公司要求年立项2件以上。
立项数量没达到满分的按线性计分。
分公司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通过率低于50%的每低于10%扣10分。
2)科技创新项目进展跟踪(10%)
评分方法:
根据月度项目进度进展情况报表上报情况酌情打分,未报一次扣1分。
3)科技创新项目评审-通过省级评审(30%)
指标描述:
通过省级评审推荐到集团的项目数量。
评分方法:
第一类公司要求推荐项目在3件以上;第二类公司要求推荐项目在2件以上;第三类公司要求推荐项目在1件以上。
达到要求数量的得满分,没达到要求的按线性计分。
4)科技创新项目评审-通过集团评审并推广(30%)
指标描述:
通过年度集团科技创新评审并推广的项目。
评分方法:
分公司有一个项目被集团认定推广的即得满分。
有二个项目以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得该子项指标50%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0%。
2科技成果引入推广(权重:
20%)
科技成果引入推广考核分以下3块。
1)科技成果引入数量-外省(30%)
指标描述:
分公司主动引入外省经集团统一组织科技创新评审并推广项目的数量。
评分方法:
每主动引入1项得10分,本项指标最高得30分。
2)科技成果引入数量-本省外市(20%)
指标描述:
分公司主动引入本省经规划部组织评审项目的数量。
评分方法:
每主动引入1项得5分,本项指标最高得20分。
3)科技成果引入效果体现(50%)
评分方法:
采取年终检查评估的形式,对各分公司当年引入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3发明专利申报(权重:
30%)
公司鼓励分公司申报专利。
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发明专利申报考核分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年度获得专利申请号的数量2块进行考核打分。
1)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量(40%)
指标描述:
根据当年度各分公司提起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打分。
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是指通过公司内部技术审核,同意申报的专利申请。
评分方法:
分公司申请一件有效发明专利即得满分,每增加一件得该子项指标50%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0%。
2)年度发明专利受理数量(60%)
指标描述:
年度发明专利受理数量即在该年度内得到发明专利受理,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号的数量。
评分方法:
根据分公司获得的发明专利申请号数量进行打分。
获得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即得满分。
安全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员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能力和责任心,加强对安全员的履职考核,以确保公司各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做好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布置安全任务。
不断加强责任心,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3、每天进行现场巡查,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完善安全生产台账内容,遇有危及安全生产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制止直到问题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4、参与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防范措施。
5、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
6、负责安全有关措施的申报、汇总、审查,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督促项目部有关人员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7、服从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工作安排,做好劳逸结合。
二、专职安全员考核管理办法
1、完成本月工作中的计划。
包括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与隐患,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并进行有效的解决与处理。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纠正违章情况记录与安全隐患与问题整改验收的记录登记等日常安全事务。
2、各项应急措施与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其中包括标志标牌、警示牌、警示线等的设置与摆放是否合理规范。
是否对人员及进场机械设备的安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机械设备的准入证、检测合格证等)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3、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台帐登记与完善,并对重要的安全资料进行存档与保管。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有无完整的会议纪要。
是否对员工与新进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安全宣传工作是否落实。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适当时间进行演练并落实。
6、项目经理及公司安全保卫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打分。
7、绩效考核工资的考核与发放:
第一档:
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绩效考核工资全发,并另外给予其全额绩效考核工资的20%进行奖励;
第二档:
考核在80—89分,享受全额绩效考核工资;
第三档:
考核在70—79分,只拿绩效考核工资的80%;
第四档:
考核在60—69分,只拿绩效考核工资的50%;
第五档:
考核在60分以下,其绩效考核工资全额扣除。
8、绩效考核连续3个月在60分以下,将按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专职安全员岗位、劳动及使用
1、专职安全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并严格按其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岗位。
2、专职安全员须经项目经理确认,由安全保卫部归档备案并统一管理。
3、工程结束后,安全保卫部将对其工作进行重新安排或调整。
如果专职安全员在超过6个月仍无新的安全管理岗位,将按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4、专职安全员收回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统一管理,其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等相关费用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发放(其费用从工程项目总造价1%的安全经费中支出)。
其中专职安全员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等待遇参照公司及项目部有关标准执行。
附:
安全员履职考核评分标准
质量安全部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南京东部路桥工程安全员履职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人:
所在项目名称:
月份: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
项目经理参与安监管理考核工作部分
(30分)
1
1、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各类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5
2、有效实施项目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0
3、严格遵守公司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5
4、组织和配合项目部及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全安学习,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部分
(40分)
2
1、施工现场主要干道无乱堆材料或杂物现象的出现,保持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4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牌设置规范,无歪斜、倾倒、丢失和损坏现象。
10
3、深入施工一线,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巡视及检查,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0
4、按上级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要求有详细纪录和整改结果,及时上报检查总结。
4
5、加强项目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要政治时段、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及内保工作。
4
6、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4
7、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按规定须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并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
基础管理工作部分
(20分)
3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3
2、根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将安全管理网络及工作职责悬挂上墙。
3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4
4、按 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安全工作报表或材料。
2
5、 有计划地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2
6、安全检查动态管理资料齐全。
3
7、积极开展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3
检查、复查及督促安全隐患整改部分
(10分)
4
1、检查工作到位,无遗漏,且各种检查资料齐全。
4
2、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隐患整改的复查工作,防止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3
3、检查、复查后,督促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
3
考核人:
(项目经理)考核时间:
年月日
考核人:
(部门经理)考核时间:
年月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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