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风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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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风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三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矿情况,杜绝矿井生期间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特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对违犯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责任大小,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一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设计应包括:
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突、防治粉尘措施。
第二条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三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设在井口轴线以外、距离井口20米范围外的地面上。
同时必须设置防止局部通风机被雨淋的防护设施。
(二)矿井形成通风系统后,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米,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必须支护良好,无淋水。
同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与局部通风机之间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牢固的防突风门,其正反风门必须闭锁。
(三)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5m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障碍物。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风机安装地点附近不得进行处理石灰、水泥等产生粉尘的工作。
第三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要使用低噪声对旋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局部通风机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m,距铁路宽度大于0.5m。
第五条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够切断掘进巷道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第六条施工地点未形成双路供电条件前,可按单风机进行装备,但风机安装地点必须有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以便在用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可及时更换。
施工地点一旦形成双路供电条件,必须按“双风机、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进行装备。
第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同时安装“两闭锁”(“两闭锁”即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闭锁馈电开关安装位置距局部通风机不得大于20m。
有条件要推广应用变频控制风量技术。
第八条局部通风机及其专用供电设备必须进行编号标注。
第九条局部通风机启动开关必须标明正反方向位置,开启局部通风机前要仔细察看。
第十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包括一个作业工作面和一个停工工作面)供风。
当掘进巷道的高冒处、超凹处或钻场等地点瓦斯涌出量较大或瓦斯浓度较高需进行供风稀释时,可自风筒上接一风袖对该处进行供风,严禁另接三通进行分风。
第十一条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得挤压或损坏。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不得有直径大于10cm的破口)。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必须使用麻绳或风筒布条,严禁使用铁丝吊挂,以防磨擦产生火花。
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直径的硬质风筒。
第十三条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吊挂。
风筒一般应与电缆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侧。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
岩巷不得超过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m。
第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开启时要断续启动,不得一次启动,以防止风筒脱节或吊环脱落。
第十五条炮掘工作面在放炮作业前,必须由专人对风筒的吊挂进行加固,以防止放炮时打落风筒造成瓦斯积聚。
第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一)地面全负压通风系统形成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提出申请,报业主通防部门和机电部门审批,经业主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时由通风副总负责)批准,业主调度备案,其通风部门制定措施后,方可实施。
(二)在正常施工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或出现大的破口,影响正常供风时,必须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立即撤出,并尽快修复、更换。
在更换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
更换完毕后要向项目部汇报。
(三)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由瓦检员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均不超过3%时,经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由现场瓦检员通过控制风流实施瓦斯排放。
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业主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无救护队前由业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不得以敲打风筒作为信号使用。
在运输大件物料时,要加强对风筒的保护,防止风筒被磨损或撕裂。
第十八条为便于在瓦斯排放时控制风流,一般应在防突风门与掘进巷道回风口之间风筒上加设分风三通一个。
正常供风时扎住闲置的分风口。
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在探测到前方有地质构造、采空区以及预透其它巷道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编制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和通风管理措施,报业主工程部、通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要时常清扫风筒上的浮尘,锚喷巷道在喷浆后要及时清除风筒上的喷浆料,以保持风筒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后,必须在距掘进工作面50m内的风筒上设置风筒压力传感器或风量传感器,当工作面停风或微风时,能够切断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二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防止出现瓦斯超限、瓦斯积聚和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望相关单位与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专职瓦斯检查员,并持证上岗,有瓦斯的工作面,实行专职跟班检查,瓦斯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及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㈠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喷出地点)、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等设置瓦斯检查点,并有记录牌。
㈡其它须设的地点:
包括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密闭(挡风墙)处、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密闭(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瓦斯检查点的撤销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
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流、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三)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四)巷道风流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五)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的风流。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为从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的盲巷、超凹处及高冒处等。
(七)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及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第四条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回采工作面瓦斯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上回风出口以外10~15m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硐室设置在回风侧的调节风门(窗)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第五条正常情况下掘进工作面各地点的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间隔时间为3~5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
同时,要检查炮眼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不少于1次,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
当瓦斯涌出异常时,瓦斯检查员要随时对各地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六条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七条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该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由施工队长、安全检查员对瓦斯检查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瓦斯检查员工作不负责任的,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项目部调度室。
第八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
该制度由盯头盯面的瓦斯检查员负责执行。
第九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正常请示汇报向队长汇报,异常问题要立即向调度室、通防科,并向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汇报。
第十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或长胶管)、记录本、笔以及机械手表等。
第十一条瓦斯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136条、137条、138条、139条、140条、141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由国家授权的科研单位,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重新验证。
第十三条进入基岩煤系地层施工后,拟成立专门的瓦斯管理和作业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突人员和设备,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泵站安设在地面广场内,抽放管路随巷道掘进延伸。
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措施要求积极开展预防性探测。
当揭露断层、破碎带、溶洞、采空区和炮眼内瓦斯升高、有动力现象等情况时,必须进行瓦斯钻探和抽放。
在通过风化带后,应进行正常的瓦斯压力和突出预测。
同时认真绘制瓦斯地质图。
临时抽放设备利用小流量、低负压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
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永久性设备,使用高负压、大流量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对煤层瓦斯进行抽放,以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十四条井筒进入其基岩施工,必须在井筒内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井下各掘进巷道在开工掘进前,必须首先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采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编制专项强化瓦斯管理措施;掘进井巷在探测到掘进前方有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预透其它巷道时,必须提前编制防治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及通风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石门在揭穿突出煤层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治瓦斯突出和防护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新泰市煤炭工业局批准。
(一)首先探明石门工作面与突出煤层的相对位置;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和突出危险性;采取防突措施;验证防突措施效果;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然后支护巷道。
(二)在矿建时期,矿井尚未形成全负压通风时,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作业地点都必须停止工作。
放震动炮时,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作业地点的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停电,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等。
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备案。
第十七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不得安装使用干式抽放瓦斯泵。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仪器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项目部调度室报告。
第十八条为防止发生瓦斯事故后扩大事故范围,在矿井各井口以下10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设置隔爆设施,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范。
第十九条瓦斯日报表的审批规定如下: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报表,每天早上7:
20前报业主相关部门,报表保存一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由瓦斯检查员填写,数字真实有效,严禁伪造、涂改数据。
签字程序为瓦斯检查员、通风部门值班人员(或施工单位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
(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并报告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和通防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条在矿井建设过程中,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
对临时停风地点,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2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或停风在24小时以上的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24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的工作或采掘工作面预透这些地点前,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二)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三)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指定人员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四)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盘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五)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CH4不超过1%及局部通风机前后20m范围内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六)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和组织分工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有现场瓦斯员、安全检查员、跟班队长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就地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业主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二)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或通风部长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在现场监督检查,由救护队负责现场排放瓦斯工作。
(三)当需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与排放瓦斯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到地面井口30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三安全监控
1、矿井必须安装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业主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
4、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三章防火、防尘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管路安装符合规定,水量、水压充足。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生产。
2、实施综合防尘措施,井下作业环境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无煤尘堆积。
3、设置齐全防尘设施、隔爆设施。
4、坚持湿式打眼,洒水降尘,放炮使用水炮泥,定期清洗巷道,搞好个体防护。
5、如果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设置隔爆水棚等隔爆设施。
必要时还应在巷道内撒布岩粉。
防止发生煤尘爆炸。
6、加强设备防爆管理,杜绝非防爆设备入井。
7、地面生产厂房、生活区配置必要的防灭火器材,杜绝引燃瓦斯的火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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