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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定稿
附件一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设计单元工程
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准确反映概算(项目管理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执行情况,正确确认、计量资产价值,总结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主体工程设计单元工程(以下简称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设计单元工程是指单独编制和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的工程。
第三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是汇总编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
经审核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是资产价值确定、资产移交和投资控制考评的基础。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应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负责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汇编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管单位)负责所建管部分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一个项目建管单位负责建设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的,按照每个设计单元工程分别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多个项目建管单位共同建设完成的,各项目建管单位编制所建管部分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后,由中线建管局指定单位汇总编制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项目建管单位负责人对所编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管单位应成立编制完工财务决算的专门机构,由财务、合同管理、计划统计、工程建设、工程技术、物资设备、信息管理、移民环保、审计、档案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建管部分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建管单位编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资料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中线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编制依据与条件
第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中线建管局有关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及其它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项目管理预算、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文件、年度价差审批文件等。
(二)项目合同(协议)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经济合同(协议),包括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索赔等文件和资料。
(三)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四)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量与主要工程量统计记录
(五)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财务管理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编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条件: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已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二)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全部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已全部到位。
(三)设计单元工程主体已完工,尾工工程及费用已列出明细清册,总额控制在概(预)算投资3%以内,且实施方案已落实。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审计、稽察、检查的决定已经进行整改完成。
第三章编制内容与时限
第十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的全部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第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报告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完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
(二)设计单元工程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三)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四)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或项目管理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是总括反映设计单元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反映工程实际和特点。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四)投资动态管理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分析;
(五)招投标情况;
(六)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七)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情况;
(八)工程变更处理情况(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应单独说明);
(九)预备费批准及使用情况;
(十)预计尾工投资及费用情况;
(十一)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及分配情况;
(十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十三)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历次审计、稽察决定及其整改情况;
(十五)主要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
(十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十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十八)编制报表相关数据说明。
第十三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一)设计单元工程概况表
(二)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表
(三)设计单元工程投资分析表
(四)设计单元工程成本表
(五)设计单元工程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表
(六)设计单元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七)设计单元工程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
(八)设计单元工程转出投资明细表
(九)设计单元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十)设计单元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十一)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附表(19张)
完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及填制要求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
第十四条凡符合编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条件的,应在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章编制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项目建管单位编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一般程序为:
(一)收集整理与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二)完工财务决算清理;
(三)确定完工财务决算日;
(四)预计尾工投资及费用;
(五)编制决算日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六)分摊项目建管单位发生的公共费用;
(七)分摊待摊投资(分摊到受益资产);
(八)填列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九)编写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十)上报中线建管局。
第十六条中线建管局汇编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的一般程序为:
(一)收集整理与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
(二)完工财务决算清理;
(三)核定预计尾工投资及费用;
(四)审核项目建管单位上报所建管部分的完工财务决算;
(五)确定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
(六)组织编制基准日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七)分摊中线建管局发生的公共费用;
(八)计提留成收入;
(九)分摊待摊投资(分摊到受益资产);
(十)汇编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编写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七条完工财务决算应按概(预)算的主要项目分析考核概(预)算执行情况。
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概(预)算二级项目分析考核,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应根据情况按照概(预)算二级或二级以上项目分析考核。
第十八条完工财务决算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资金的核实、核对;
(二)合同、协议清理;
(三)债权债务清理;
(四)建设成本支出的核对及调整;
(五)预计尾工及费用的清理;
(六)待移交资产清理;
(七)其他需要清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设计单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后,项目建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编制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日,并报中线建管局备案。
中线建管局接到项目建管单位上报的决算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后,确定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
与工程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的会计业务应在决算日(基准日)之前入账。
第二十条预计尾工投资及费用由项目建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申报,在中线建管局核定后计入相应设计单元工程的建设成本。
预计尾工投资及费用不含待运行资产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对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承担的公共费用进行分摊,并纳入完工财务决算。
其中借款利息暂按财务决算基准日的余额进行分摊。
中线建管局分摊的银行借款利息等公共费用不作为各项目建管单位的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的留成收入由中线建管局按照《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财建[2006]1113号)确定,并纳入完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完工设计单元工程的待摊投资应在受益资产间进行分摊。
其分摊的基本原则是:
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投资,直接计入该资产价值;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根据实际发生数按比例分摊计入各受益资产价值。
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
待分摊的待摊投资合计
×100%
待摊投资分摊对象的实际价值合计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投资=该资产实际价值×分配率
待摊投资分摊对象的实际价值是指会计核算中待摊投资分摊对象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为:
(一)房屋、建筑物;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
(三)其他分摊对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只计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价值,设备等资产不分摊此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管单位应根据设计单元工程的资产价值构成,按照《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或工程资产目录的规定,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清单,确定资产价值。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建管单位须做好相应的工程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征地移民机构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规定,按照征迁安置任务与包干协议约定,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以包干形式委托的铁路交叉、桥梁等建设项目,由包干单位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在工程完工后向中线建管局报送完工财务决算,中线建管局据此并入相应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管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合同验收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所建管部分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并上报中线建管局。
第二十九条中线建管局对项目建管单位上报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经中线建管局审核、汇编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线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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