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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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2 基本术语和定义2.1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2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2.3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2.4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2.5 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业务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或为价值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通常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2.6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上述两种情况应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评估结论,并按限制使用条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
2.7 矿业权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在特定交易目的、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质、量均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2.8 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其成交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
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能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9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10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不同的日期。
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2.11 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前提。
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评估结论不同。
2.12 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现时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
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2.13 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专业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的行为。
引用专业报告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相关指导意见。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14 本准则所指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协助的一种评估方法,所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和专家工作程序的规范,属于方法构成内容,应按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利用专家协助工作。
本准则所指其他专业人员,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的业务助理人员。
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从评估机构外部聘请。
2.15 本准则所指委托方,是指评估业务需求者(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通常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准则所称相关当事方,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2.16 本准则所指合理性,是指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
本准则衡量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假设合理,依据可靠、推断理性、计算准确、披露充分。
3 评估原则
3.1 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包括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和经济原则。
3.2 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3.3 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原则。
一般包括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遵循的重要原则。
4 评估方法
4.1 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判断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等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和市场途径是被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的细化。
4.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评估方法规范中具体评估方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
4.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并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
4.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理解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的对应关系,以及参数内涵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并按照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确定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
4.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同于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当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方法原理、来源、选取理由。
5 评估程序
5.1 矿业权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
5.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受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履行既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评估业务。
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执行评估过程中受到的客观限制、无法履行的具体评估程序及其原因和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并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委托方的特殊要求,未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的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理由,并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程序足以支持评估结论。
6 评估结论
6.1 评估结论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般基于假设和限定条件形成。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及其涵义、形成的假设条件和使用条件等构成。
理解假设和限定条件是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的必要条件。
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2 不同评估价值涵义下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压覆补偿、价值赔偿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结合评估价值涵义、按照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3 评估结果,应当以文字与数字形式完整表示。
评估结果通常应是一个明确的数值,并标明货币单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与委托方协商,采用其他评估结果形式(如区间范围、数学表达式等)。
7 评估报告
7.1 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7.2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7.3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已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或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7.4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满足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的基本原则要求。
7.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报告出具和生效要件出具。
7.6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特殊委托方、委托方的特殊要求、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但应满足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基本内容要求。
8 工作底稿及评估档案
8.1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8.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规定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底稿。
8.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但应真实全面反映评估程序执行情况,支持价值咨询结论。
8.4 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作为工作底稿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
8.5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评估机构。
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与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一并归档,形成矿业权评估档案。
8.6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重要评估项目(如证券业务、财产纠纷等)的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10年。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8.7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档案进行管理,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改或销毁评估档案。
8.8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对外提供:
(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
(2)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3)行业自律组织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组织鉴定评估报告;
(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9 执业责任
9.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对形成并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9.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矿业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进行恰当分析后引用,对其来源予以必要说明。
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提供者负责。
10 附则10.1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10.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10.3 本准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10.4 本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2.1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2.2本规范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成本途径,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定义为对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重置成本进行修正或调整,估算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本规范中,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2)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
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的勘查矿种。
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3)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4)重置成本,是按照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对所确定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以现行价格或费用标准估算的现时成本。
(5)现行价格,是指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各类勘查技术手段实物工作的价格和费用标准。
(6)勘查工作质量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各类勘查工作的质量而设定的系数。
勘查工作的质量根据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要求评判。
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7)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而设定的系数。
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根据现行勘查规范的要求评判。
(8)效用系数,是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本规范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的乘积。
(9)基础成本,是指经效用系数修正后的重置成本。
(10)地质要素,是指能显示评估对象找矿潜力和资源开发前景的要素。
(11)价值指数,是指利用本规范规定的专家对各地质要素分别进行评判,在一定范围内给出一个显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开发前景的溢价或折扣的系数。
(12)调整系数,显示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的开发前景,反映了成本对价值的贡献,定义为各价值指数的乘积。
4 应用程序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时,除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外,还应执行确定勘查程度、选择具体评估方法、核实实物工作量、专家评判等程序。
5 勘查成本效用法
5.1一般原理
本规范定义的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指采用效用系数对地质勘查重置成本进行修正,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
5.2计算公式
公式
(1)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Cr—重置成本;
Ui—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对应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
ε—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的分摊系数。
F—效用系数;
F=f1×f2
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
f2—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i—各实物工作量序号(i=1.2.3.…….n);
n—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公式
(2)
式中:
P、Cr、Ui、Pi、F、i、n涵义与公式
(1)相同。
C—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
5.3适用范围
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5.4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4.1实物工作量的选取必须是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量,不包含公益性地质工作;
5.4.2依据的评估资料中的主要实物工作量,能够说明其有关、有效和质量状况;
5.4.3评估范围应当与勘查许可证中所载明的或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和面积一致;
5.4.4公式
(1)适用于采用占各类勘查技术方法实物工作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分摊系数)的方式估算间接费用的情形,该分摊系数一般取30%;公式
(2)适用于采用分项估算间接费用的情形,一般应根据现行费用水平确定。
6 地质要素评序法
6.1一般原理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基于贡献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
具体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价值作为基础成本,对其进行调整,得出探矿权价值。
调整的根据是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前景。
6.2计算公式
公式
(1)
式中:
P—地质要素评序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Pc—基础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αj—第j个地质要素的价值指数(j=1,2,…,m);
α—调整系数(价值指数的乘积,α=α1×α2×α3×…αm);
m—地质要素的个数。
公式
(2)
式中:
P—地质要素评序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Pc—基础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αj—第j个地质要素的价值指数(j=1,2,…,m);
α—调整系数(价值指数的乘积,α=α1×α2×α3×…αm);
m—地质要素的个数。
6.3价值指数(α)的确定
价值指数一般采用专家协助评判方式进行。
专家评判基本要求为:
(1)聘用的专家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一般以地质矿产专业为主,根据评判需要兼顾物化探、矿业经济等专业。
聘用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
(2)聘用专家与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交易双方均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和可能关联的利益关系。
(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将收集的有关地质报告、图件等资料,提供给评判专家,并向其说明价值指数的构成和分级评判标准。
(4)聘用专家应按地质要素分类及价值指数表和价值评判的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评判并赋值,填写《探矿权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表》。
(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评判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并分析其合理性。
6.4运用的前提条件
勘查区块内已进行较系统的地质勘查工作,有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地质资料,并具备比较具体的、可满足评判指数所需的地质、矿产信息,在勘查区块外围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地质矿产资料。
6.5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也用于能够满足要求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6.6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6.6.1对于不同的矿种所表现的地质特征和开发利用特征有所差别。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与专家讨论,选取能揭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开发前景特征的要素,并赋以恰当的数值区间范围,供专家选取。
6.6.2正确判定评估对象实际已达到的勘查程度,是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前提条件。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以现行矿产勘查规范判断评估对象实际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
6.6.3当成矿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可以根据地质矿产差异情况将评估对象划分为适当的评判单元,分别确定其价值指数和调整系数。
7 附则
7.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勘查成本效用法:
1.一般原理:
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指采用效用系数对地质勘查重置成本进行修正,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
2.计算公式:
公式
(1)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Cr——重置成本;
Ui——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对应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
ε——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的分摊系数。
F——效用系数;
F=f1×f2
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
f2——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i——各实物工作量序号(i=1,2,3,…,n);
n——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公式
(2)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Cr——重置成本;
Ui——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对应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
F——效用系数;
F=f1×f2
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
f2——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i——各实物工作量序号(i=1,2,3,…,n);
n——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C——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
二、地质要素评序法:
1.一般原理: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基于贡献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
具体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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