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春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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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春民法
一、名词解释:
1.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房屋典权:
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6.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7.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8.其他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9.诉讼时效:
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复代理:
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2.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13.共有:
是指某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14.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17.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法人的清算:
指法人终止后有清算组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19.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20.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21.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22.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3.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4)
2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5.善意占有:
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26:
宣告死亡:
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7.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28.相临关系:
是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9.民法的渊源: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30.等价有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31.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33.除斥期间:
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驶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34.用益物权:
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3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6.人格关系:
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7.宣告失踪:
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理制度度。
38.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9.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40.绝对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41.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42.经常居住地:
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43.财产所有关系:
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4.财产流转关系:
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5.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46.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筹作用的基本准则。
47.民事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8.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9.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0.有价证券:
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51.委托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而发生的代理。
二、简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那些内容?
答: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答:
代理人若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答: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依法成立。
其一,法人的目的和总之必须合法,其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这是法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更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管理法人事务,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
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地方。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必须以其自身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人的实质所在。
4.行使所有权的限制
答: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全能的行为。
它的行使是受法律限制和制约的。
(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按其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
(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
财产的有限性和社会需要的紧迫性,法律对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提出明确严格要求,不仅要实现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且要发挥公有财产的经济效益,造福社会。
(3)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
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所有人不仅要依法守律,还要委会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德。
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
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别撤销后,该行为开始没有法律效力。
处理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双方如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民法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强制收购。
对于以限制流转物为标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这种措施一般适用于内容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无效民事行为。
(5)其他制裁。
法院还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
6.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有民法所确定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的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有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
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以,不违反法律,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
(4)符合法定形式。
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8.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答:
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9.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
相邻关系:
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序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0.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相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11.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街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
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的权利内容集于一身。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上的特定性。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
(3)财产所有权具有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务,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
13.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
答:
共有:
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3)在内空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4.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
按份共有财产的第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二)按份共有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享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少。
按份共有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等原因而发生消灭。
15.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
诉讼时效:
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除斥斯间:
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由权得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2)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4)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实体权。
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16.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
公民没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
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得获得实际利益得可能性。
这种资格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
⑵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
17.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得概念和特征?
答: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以下特征:
⑴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⑵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应具备正确识别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这也正是公民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⑶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18.简述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答: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指因某种原因消灭或改变了财产的自然状态,从而导致财产所有权客体不复存在,所有人即丧失了原享有的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指因财产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指财产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指财产所有权人主动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财产所有权。
1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
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包括:
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
⑵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但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仅是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一。
⑶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社会工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
20.等价有偿原则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答:
等价有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具体内容包括:
(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乙方享有权利,也应向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是相同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就是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害相等。
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
21.如何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答:
(1)自愿: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遗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的自由。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平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中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
2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
答:
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产生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产生买卖法律关系。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
23.简述民事法律和民事义务?
答: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部位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可能性。
(3)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具体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法或按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法人和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
答:
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
(1)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加管理活动
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
2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
答: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
三.案例分析:
(一).1.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变更:
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2)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的终止。
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如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改变、爆发战争等。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
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法定形式。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该具备的要件: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组四类)(4)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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