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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程对照923
新老规程对照
电气部分
1、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2、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当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第四百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第四百四十六条(新)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九条(旧)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5、第四百四十七条:
(新)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当注明:
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第四百五十条:
(旧)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6、第四百四十八条(新)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旧)第四百五十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当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7、第四百五十条新)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旧)第四百五十四条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8、第四百五十一条(新)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五条(旧)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当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9、第四百五十二条新)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10、第四百五十三条新)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第四百五十七条旧)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11、第四百五十六条:
硐室不应当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12、第四百七十四条新)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四百八十条旧)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3、第四百七十九条新)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
14、第六百一十七条(新)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
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七百一十六条(旧)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5、第六百一十九条(新增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职业病防治
第七百四十三条(三)(旧)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1、第六百五十八条(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的地点。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2、第六百三十九条(新)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七百五十条(旧)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469条(旧)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4、655条(新)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第102条,(旧)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16、第六百五十七条(新)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5、第六百五十七条(新)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七百四十一条(旧)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当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者等于90dB(A)时,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6、第六百五十八条(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的地点。
第七百四十三条(旧)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7、(新增)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8、(新增)第六百六十一条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9、(新增)第六百六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10、(新增)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新)11、第六百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旧)第七百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2、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新)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旧)第七百四十四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14、(新增)第六百七十条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新增)15、第六百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应急救援
1、(新增)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新增)2、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有兼职救援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3、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旧)第五百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4、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5、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
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在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
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
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
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
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6、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7、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旧)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8、新)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
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旧)第二百三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当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运输方面
运输方面
1、第374条:
新增:
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2、新)
第三百八十八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应当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
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
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防治水
1、新增)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新增)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3、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运输方面
3、第374条:
新增:
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4、新)
第三百八十八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应当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
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
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
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
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
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
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旧)第三百七十一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旧)对389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人力推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当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当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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