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30675123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08KB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七、爆破管理制度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九、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一十、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高突出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和低瓦斯矿井多煤层开采联合布置巷道的采区应设置专门回风巷。
采区进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到位,方可开掘回采工作面巷道,现生产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必须指定安全措施。
3、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风速、温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各矿井每五天要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必须按实际需要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
5、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在大巷等主系统开掘硐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采掘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如构成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有瓦斯喷出或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独立通风系统进行设计,高突出瓦斯矿井采面设计必须报生产部、通风部审批;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7、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小窑或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8、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回风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要组织对主扇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
每三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通风部备案。
10、矿井每月要组织机电、通风科等科室至少对主扇房的设备、设施、监测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1、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矿井主扇必须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风机房备扇必须完好,能在10分钟内启动,倒换主备扇,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机电经理、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通风科负责组织对矿井总回风量进行检测,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13、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向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4、通风科每月至少要组织通风人员对矿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回风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矿每年应组织一次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和总结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通风部门双重管理。
通风科、机电科要建立局扇管理台帐。
2、局扇检修后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进行验收鉴定,通风、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的鉴定台帐。
3、井下运行的局扇每年至少出井检修一次,通风科要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帐。
4、深度超过6米而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5、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科根据巷道开口通知书和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否则通风部门有权不与送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6、拆除或更换局扇时,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审批手续。
7、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局扇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制定措施,方可允许用两台局扇供风。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0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
8、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局扇必须按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要求进行局扇安装设计,低瓦斯矿井有条件的要积极推广,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主机、副机及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开关至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9、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供电均要实现“三专”,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均要实现瓦斯电、风闭锁。
10、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通风的掘进工作地点,遇主机停止运转,切换成副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应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电源,副机只能作保安风机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主机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在副机运行的情况下,甩开风电闭锁,恢复送电。
11、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2、风筒出口量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凡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局扇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局扇有计划停风审批单”,经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都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凡预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于无计划停风。
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通风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15、恢复局部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16、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通风管理人员、瓦斯员下井必须携带学瓦斯检查仪。
3、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硐室、煤仓、使用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闭墙、采区及矿井总回风巷等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4、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的机采工作面、煤巷、半岩煤巷掘进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盯面检查瓦斯。
5、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布置变化情况及时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通风科长批准后执行。
6、各瓦斯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检牌板和检查巡回图表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每检查完一个巡回,都必须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组长在图表上签字,并要向通风调度汇报。
8、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再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检员的命令,不得拖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如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地点在编制巡回图表时指定,并设立标志牌。
10、通风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12、矿长(经理)、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
13、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劳资科每季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足时由矿长(经理)负责配备。
14、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15、要加强瓦检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检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全矿井计划停电,事先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机电科作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安全部门按照措施要求设置警戒,并监督执行。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或行人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4、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浓度实行分级管理排放。
5、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排放串联通风地点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瓦斯排放完毕后,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
6、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员,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排放过程中严格执行排放措施。
7、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浓度,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
8、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新矿井的地质勘察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基容量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净化、喷雾的巷道内,按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标准要求安设防尘设施。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爆炸的措施,隔爆设施的设置地点、类型等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并每周检查一次。
4、各矿井必须按要求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由通风科负责及时报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每月上报通风部。
5、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鉴定。
6、接触粉尘人员应配戴个体防护用品。
7、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煤体注水。
8、采掘开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方法;综掘工作面推广使用除尘风机,喷浆作业时采用潮料喷浆或采用湿式喷浆机。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1、所有开采的煤层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
2、矿井必须按规定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及三通阀门。
3、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存放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皮带机头、机尾等地点应备有灭火器材。
5、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每季度由经理(矿长)组织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器材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各矿井应进行自燃预测预报工作。
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9、井下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内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经理)批准。
10、井下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七、爆破管理制度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火药库,按规定进行处理。
3、矿井要建立完善的编号雷管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必须将雷管编号落实到每个放炮员。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并符合规定。
5、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6、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8、装配引药、炮眼装药、炮眼封泥、处理瞎炮、爆破母线的质量要求及放炮员的放炮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9、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10、放炮结束后,经工作面代班长签字后,放炮员必须把剩余雷管退库。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前,矿地测部门应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
2、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要事先做好设施施工、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并制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
3、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调风设施的位置,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
4、巷道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5、掘进面与贯通地点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掘进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安全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瓦斯、通风、煤尘情况。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联巷贯通时,一个面放炮时,两个面的人员都要撤至安全地点。
7、巷道贯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贯通警戒设、置与管理,在措施中要明确进行规定。
8、巷道贯通后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并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瓦斯,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九、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由通风科(队)负责统一管理。
2、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进行选型、选址设计。
3、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经通风科审批。
4、通风科(队)每月要组织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设施检查记录;通风科要划分区域,明确人员对设施进行动态巡查管理。
5、通风设施施工完毕,通风科(队)要组织验收,并建立通风设施档案和管理台帐。
6、通风科(队)要建立和完善通风设施管理及验收制度。
十、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监测装置、仪器、仪表。
2、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仪器、仪表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建帐设卡、帐、物、卡、相符。
3、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通风安全监测管理机构和专业维修队伍,并由通风部门负责业务管理。
4、监测工、仪器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6、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及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7、安装监测设备必须有批准的《监测设备安装设计》。
8、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组织机电、监测组,使用队组参加进行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9、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检查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检查措施,经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0、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维修室、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11、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井检修。
13、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检定等,并建立记录。
14、监控中心室保持干净卫生,按时打印报表,监测日报表必须经过通风值班领导审批后报矿长(经理)、矿总工程师审阅。
15、监测中心室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需定期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通 十项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