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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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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
公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全文】
公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
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
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
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
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及时解决公务
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舆论引导。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二:
2015山东省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启动】
2015山东省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启动来源:
大众网2015-10-2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省酝酿已久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这次车改的主要任务是,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改革后,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鼓励省直部门和市县乡党政正职参加车改
根据《方案》,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工作用车。
《方案》提出,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省级党政机关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为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方案》要求,要严格做到六个“不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根据全面摸底统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车改的机构共13887个,参改人员共473141人,参改车辆共122870辆,涉改司勤人员共65091人。
这次车改全省可减少公车62412辆,压减率达到50%以上。
此次车改,省级党政机关将先行实施,市、县党政机关压茬进行,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这次车改的参加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省安全厅系统公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
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车改革。
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车改革,待中央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方案》提出,要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
《方案》要求,各级各地要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标准。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和济南市执行同一标准。
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加车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按照《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放补贴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城区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务出行,要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保留必要的通信、执法和调研车辆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方面,《方案》规定,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方案》规定,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方案》规定,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方案》规定,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
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方案》提出,鼓励公务人员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地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据了解,省发改委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了8家出租车公司,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租赁服务。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车
《方案》要求,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车改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
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方案》提出,要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车改革政策性很强,社会广泛关注,时间紧、任务重。
《方案》要求,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酒店管理学院车改情况
2015年初开始实施公车改革,当时山东省方案未出,参照中央办公厅文件执行,拟待山东省方案发布后,多退少补,目前已实施半年多,标准为:
学院书记院长1690元
学院副书记、副院长1040元
中层正职800元
其他人员600元
酒店管理学院实施公车改革后,只保留3辆公车用于应急、接待等,其他所有市内公务全部自行解决;班车原来是7条线路,改革后,保留一条,每人次收费5元,目的是照顾部分家住团岛附近的老师。
山东省方案近日发布,酒店管理学院正在考虑进行调整。
【篇三:
公车改革范本】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报说明
一、车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平委办〔2012〕236号《关于
平阳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范本》编写车改实施方案。
方案须汇总本单位(系统)下属所有车改单位(不包括市管干部)。
二、编写车改实施方案要实事求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本单位(系统)内部公示3天以上。
实施方案书面材料10份和电子版要在2012年12月5日前提交至车改办(地点:
县政府大院9号楼201室,电子版可通过政府oa或带u盘报县车改办)。
三、下属各车改单位(机构)须填写《范本》中的附表3、
附表4、附表6和附表8,并在该单位(机构)内部公示3天以上,交主管部门汇总,一并上报。
车辆信息明细表要附车辆行驶证、单位代码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留车留用的驾驶员及其它专职驾驶员车贴发放与保留
执勤执法车辆(生产用车)的相关人员类同,按1/3标准发放,其它兼职驾驶员按全额标准发放。
五、退二线干部车贴按原任实职的1/3标准发放。
六、附表要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务必准确。
如有疑问,
可咨询车改办工作人员,电话:
63110528。
电子版《范本》及其附表可从平阳县廉政网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平阳县xx(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范本)
根据平委办发〔2012〕号《关于平阳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单位(系统)基本情况
本单位机构性质,核定编制总数名,在编在职
在岗(除市管干部外)人数名。
现实有驾驶员人,其中在编驾驶员人,编外人。
现实有车辆总数辆,其中借用车辆辆。
上年公务用车费用总支出元。
本单位(系统)纳入本次车改的下属单位(机构)有家,
核定编制总数名,在编在职在岗总人数名。
现共计实有驾驶员人,其中在编驾驶员人,编外人。
现共计实有车辆辆,其中借用车辆辆。
上年公务用车费用总支出元。
本单位(系统)下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家,
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总数名,在编在职在岗总人数名。
现共计实有驾驶员人,其中在编驾驶员人,编外人。
现共计实有车辆辆,其中借用车辆辆。
上年公务员用车费用总支出元。
详见附表1《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车改内容
(一)补贴发放
本单位(系统)及下属单位按照类单位车贴标准核发补
贴。
发放人数人,月发放总额元,年发放总额元;
其中:
全额标准发放人数人,月发放总额元,年发放总额元;保留一般执勤执法车发放人数人,月发放总额元,年发放总额元;保留生产用车发放人数人,
月发放总额元,年发放总额元;退二线干部发放人数人,月发放总额元,年发放总额元。
详见附表2《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
放汇总表》、附表3《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按全额标准发放明细表》、附表4《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按1/3标准发放明细表》。
(二)驾驶员安置
在编驾驶员留车留用人,自愿提前退休人,自谋
职业人,调整岗位人。
临时聘用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留车留用人。
借用驾驶员退回原单位人,留车留用人。
详见附表5《平阳县县级事业单位驾驶员安置情况汇总表》、
附表6《平阳县县级事业单位驾驶员信息明细表》
(三)车辆处置
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的内设执法机构(或下属执法单位)人,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特殊专业技术用车辆;保留生产用车辆,使用生产用车人数人,保留市管干部一般公务用车辆。
借用车辆辆全部归返。
除保留车辆外,其他所有车辆经清理后共计辆,交县级
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置。
详见附表7《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汇总表》、附表
8《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信息明细表》。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车改领导小组,负责车改方案的编制、报批、实施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组织实施
1、编制车改实施方案,经车改领导小组、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在本单位公示通过后,于2012年12月11日前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按照核准的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驾驶员安置、车辆上缴等。
3、……
xx(单位)(盖章)
二○一二年十一月日
附表1《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2《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表3《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按全额标准发放明细表》
附表4《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按1/3标准发放明细表》
附表5《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安置情况汇总表》附表6《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信息明细表》
附表7《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车辆汇总表》
附表8《平阳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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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车 改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