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台风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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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
2021年05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防御台风工作,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防台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预防为主,多措并举。
高度重视防台风工作,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
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防台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据职能分工,采取果断措施,快速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专群结合,全力应对台风。
1.5风险评估
台风是极具破坏性的自然灾害现象,台风可引发房屋倒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农作物和林木受损、对建筑设施的破坏、洪涝、风暴潮等方面的危害也非常严重。
近年来区经历了“摩羯”、“温比亚”、“利奇马”等台风的影响,几乎每年都受到台风的影响,受台风影响时伴有强降雨、风暴潮、巨浪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破坏性极强,通常造成的损失巨大,特别是7、8两个月份极易发生遭受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是我区历年来防汛的关键时期。
1.6灾害分级
台风灾害事件由低向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的规定:
特别重大气象(台风)灾害包括:
1.台风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的。
重大气象(台风)灾害包括:
1.台风事件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
2.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台风)灾害包括:
1.台风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或较大经济损失;
2.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台风)为一般气象灾害。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指挥全区的台风防御工作。
2.1区防台风指挥机构
2.1.1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水利、住建的区领导,公安分局、建设交通局、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区党群工作部、山东()海洋科技大学园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市教育局分局、市卫健委管理办公室、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央子街道、大家洼街道、中央城区、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中心)、中外合作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绿色化工园、海港经济区、科技创新园、交警大队、港区海事处、供电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区防指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区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台风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台风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台风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台风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台风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台风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负责区防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台风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防台风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防指办公室
2.2.1区防指办公室组成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536-*******)。
2.2.2区防办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指示;
(2)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督促检查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措施的落实;
(3)组织、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台风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4)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与评估;
(5)建立台风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台风灾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6)组织协调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实施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责任制;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
(8)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区防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9)负责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各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台风灾害的应对工作;
(10)提出全区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部署和决策建议,供区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内部防台风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区防指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的防台风工作。
区党政办公室:
负责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全区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全区防汛、防台风事件的信息上报(省、市政府)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防台风事件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
把握全区防台风宣传工作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表彰奖励在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
负责组织指导区新闻媒体对防台风及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台风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抢险和自救知识。
负责做好事件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防台风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及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船人员。
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安排及监督管理。
协调防台风期间煤电油供应,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及时发送台风重大预警信息,并确保防御台风期间通讯畅通。
市教育局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中小学学校(含幼儿园)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维护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工作;加强在校师生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市卫健委管理办公室:
负责受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并及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饮用水监测和消毒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
负责组织筹措全区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
会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及省、市争取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台风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林业防台风工作。
组织、指导林区防灾、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建设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导市政系统防台风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城区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防护、巡查和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市政公用行业抢险和城市应急供水。
组织、指导全区建设行业防台风工作。
抗灾期间,组织、指导建筑工地抗灾、救灾。
做好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检查。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公路(桥梁)、港口航运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
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组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
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做好水利工程防台风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损毁修复计划。
负责收集雨情、水情信息和发布,做好洪水预报。
负责全区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区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台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
防灾、减灾和救灾期间,负责做好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负责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及时报送区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协助做好事件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
做好防台风抢险、营救群众、应急救援及执行重大防台风措施等任务。
区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加强台风期间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区交警大队:
负责防台风抗灾期间的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港区海事处:
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等防台风工作;指导、发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各街道(园区):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防台风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做好现场警戒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区供电部:
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区直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2.4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根据台风灾害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决定响应启动并到现场的区级领导同志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其他区级部门(单位)和事发街道(园区)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事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应急工作组,可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增减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党政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局参加。
承办现场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及抢险救灾证件印发工作,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建设交通局、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及事发地街道(园区)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召开参与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及时向区防办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件调查;保护事件现场;必要时做好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在事件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3)新闻工作组:
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园区)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撰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对接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通信及电力保障组:
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供电部、事发地街道(园区)等部门(单位)参加。
组织区内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时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健委管理办公室负责,事发地街道(园区)、医疗救护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6)治安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建设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园区)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园区)做好事件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
(7)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街道(园区)负责,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建设交通局、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街道(园区)负责,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分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市卫健委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件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件医疗费用报告。
2.5其它防台风机构
区防指下设河道(防潮大堤)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区建设交通局、各街道(园区),由各相关单位成立指挥部,报区防办备案。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6专家组
区防办负责组织成立相应的台风防御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准备工作
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防台风组织、工程、预案、物资和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抢险队伍等。
工程准备包括水毁工程修复、工程设施的应急除险加固等。
物资、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包括防台风物资、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转移安置、治安、资金、技术和气、水、电以及宣传培训演练等保障工作。
防御工作重点:
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
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保障;
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3.1.2防台风工作检查
区防办要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存在的问题。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建设交通局、市教育局分局、经济发展局、供电部等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交通、通讯、搜救设施、电力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报区防办备案。
3.1.3防台风巡查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区建设交通局要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领域、部位的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加强对在港交通运输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做好城乡危旧房屋、高空建筑设施的巡查工作。
市教育局分局要加强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各街道(园区)应建立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3.2监测预报
3.2.1部门监测、预报职责
区防办收集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的台风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预报信息,预警启动后,必要时区党工委、管委会派出工作组入住市气象局实时收集气象信息。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监测。
负责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的水情监测与预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全区林地苗木的防风措施。
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2.2部门信息报送职责
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监测、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通报预测预报情况。
区防指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一级防指,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3预警级别
台风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①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暴雨蓝色预警(72小时内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①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暴雨黄色预警(48小时内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①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暴雨橙色预警(24小时内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①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正面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对我区域发布暴雨红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预警发布
3.4.1预警发布
防台风预警发布针对全区范围。
其主要内容包括防台风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等。
防台风预警以区防指文发布。
区防办根据防台风形势提出防台风预警发布建议,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及时组织灾情会商确定防台风预警级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防台风蓝色预警: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防台风黄色预警: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防台风橙色预警: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防台风红色预警:
区防指总指挥签发。
注:
本预案涉及的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一般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区防指总指挥指定其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3.4.2预警级别变更
预警级别变更由区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签发。
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预警变更权限与预警发布权限相同。
3.5预警响应
3.5.1蓝色预警响应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蓝色预警响应,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和应对有关工作。
(2)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台风、防洪工程调度。
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指。
(3)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港区海事处、沿海各街道(园区)向渔业船舶、海上其他船只、海上养殖及海上作业人员发出台风防御和应对警告。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
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核实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
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各街道(园区)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警响应,加强值班值守,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指。
3.5.2黄色预警响应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黄色)预警响应,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和应对有关工作。
重点研究部署海上、沿海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队伍、防台风物资的调度,检查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2)区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与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密切相关的区有关部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台风、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台风灾害防御和应对措施。
(3)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部门(单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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