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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信托知识讲座二资料
信托知识讲座
(二)
2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其中,委托人是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不是受益人的,为他益信托。
信托成立后,无论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原享有的一切权利。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第二,它区别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又简称为固有的财产);第三,区别于受益人的财产。
具有遗产排除、破产排除、强制执行排除、抵消排除和混同排除等几个方面的权能。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破产、被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相混同,而被继承、清算处置、或者被法院扣划、或者被第三人用以抵消原有的债权。
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要件。
信托财产享有独立性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转移所有权,另一个是区别管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信托财产独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方面,通过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区别于委托人没有设立信托的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另一方面,除了不动产的登记外,还要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则因信托标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信托也因不同的标的而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
资金与财产中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相同,但不同于财产中的不动产。
前者以交付或者约定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后者则以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为取得和改变所有权的条件。
保险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则既涉及到资金信托,又涉及到不动产信托。
因此标的物的种类不同,独立性的法律要件也不同,信托成立的条件也不一样。
23、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的法律风险区别
虽然投资人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上并无区别(均为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将信托资金对外投资时交易结构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有不同。
笔者拟对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及其所涉法律风险略作阐述。
一、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
(一)债权类信托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
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
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回购)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回购)款。
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二)股权类信托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
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二、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的风险比较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其他投资均以其为基础。
那么二者风险有何差别呢?
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
结合信托实践,分两点论述。
(一)控制力比较
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具有一定的对世性,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
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
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
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时刻刻发生着变动。
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3、结语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24、信托有哪些功能?
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理财功能。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
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2)中长期金融功能。
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3)社会投资功能。
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
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
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4)中介服务功能。
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
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
(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
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25、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
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
26、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
①安全的法律保证:
《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独立的财产地位: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③特色的专家理财:
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
④灵活的运作方式:
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
⑤单独的理财帐户:
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
27、什么是信托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
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28、什么是信托财产?
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9、关于信托财产继承的处理办法
信托资金或者受益权发生继承可参照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条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继承权,应向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条继承人申请继承信托财产须提供以下材料至信托投资公司:
1、遗嘱、遗赠协议书及其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证明力的法院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信托投资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条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间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继承份额的规定执行,信托投资公司无权干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办理继承手续时:
1、继承人全部至信托投资公司,现场办理支付手续;
2、提供经过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
第四条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
信托投资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支付手续。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支付手续,信托投资公司不对继承人所提供的任何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办理支付前,继承人须作出书面承诺;办理支付手续后,因继承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继承人承担责任,与信托投资公司无关。
第五条在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支付手续的过程中,如另有继承人告知法院正在审理与本信托财产有关的遗产继承纠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中止办理支付手续,至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生效后根据该法律文书办理。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代为保管,但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外国人、定居国外的华侨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如其确实已死亡,其国内的合法继承人凭原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凭此办理支付手续。
其在国外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定居我国的外国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其死亡后信托财产继承与我国公民作为继承人时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当事人国籍所在国家与我国订有相关双边协议的外国人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继承人长期在国外定居的,申请继承信托财产时应提供:
1、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死亡证明;
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可的亲属证明材料;
3、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凭以上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30、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
信托业务实践中,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甚至当作含义相同的概念交替使用。
一些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是这样定义的:
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而信托收益则被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其实这样的定义并不准确,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信托收入,而不是信托收益。
而将信托收益则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当然是没问题的,但这个信托收益应该是信托收入扣除了信托费用后形成的收益,即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既然信托收益已经扣除了信托费用,那么将信托利益定义为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显然是错误的。
而且这样的定义让人形成了信托利益就是信托收益或信托收益的一部分的观念。
那么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到底有何区别?
概念方面的区别。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信托利益是信托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所有经济利益。
而信托收益则指的是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是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除去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如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这就是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利益范围而归属受益人。
范围不同。
信托收益是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因此并不会随意变动。
委托人不可夸大信托收益也不可缩小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实际产生的。
信托利益则不同,信托利益的范围主要是依靠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仅仅指信托收益;也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或者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还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
总之信托利益是根据信托文件而设定的,信托利益的范围可以按照约定发生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信托利益的范围不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权益就是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那么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质押时就需要正确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
计算公式不同。
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而信托利益的计算就比较难,因为信托利益的范围可能是变动不居的,每个信托项目的信托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一样。
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利益指包括信托收益在内的所有信托财产除去信托费用的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在概念与范围方面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充分反映了信托机制极富弹性与多样性的独特魅力。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简单诠释一下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
以债权资产信托合同为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是一笔信贷债权资产,那么信贷合同可以约定借款人每期支付当期利息,也可以每期返还一部分本金,到最后再返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类似房地产按揭)。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就不仅仅限于信托收益(利息),还包括分配一部分债权本金对应的信托财产,而且到信托终止时还需要支付受益人最后的信托收益与剩下的信托财产。
对于信托而言这里不能说成是返还本金,因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并非债权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应该说是分配信托利益。
在这个例子里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另外,在设定优先劣后双层受益权的情况下,甚至整个信托项目没有信托收益,优先受益权人还可以取得包括初始信托资金与约定回报在内的信托利益。
这种情况下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的差别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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