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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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办事指南
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办事指南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局职能科室和《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政务公开办事制度》的内容,制定本办事指南。
第二条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理》。
(二)办理范围:
凡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事程序:
1、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按照所申请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理权限,分别到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开挖道路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向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递交《开挖道路申请表》的同时,并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审核意见书》,《建设配套费缴费证明书》等资料,以确认其建设的合法性。
3、对符合要求的开挖申请,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开挖申请表》上给予受理编号,由申请人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检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报建资料无误后,派人到申请挖掘施工现场踏勘,以确定挖掘道路时与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是否有矛盾。
5、供电、供水、电信、煤气等公用设施如因抢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挖掘抢修,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其他的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天内给予批准或答复。
6、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每周五上午召开联合审批会。
7、经联合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需按照省建委、省物价局审核的标准,缴纳道路修复费、占道费(统一由银行代收),缴费后由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辖权限颁发《开挖道路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917079、81863377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三条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二)办理范围:
凡需临时占用区管市政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事程序:
1、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申请人”),按道路的管辖权限,分别向市或区的市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2、申请人在送交《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时,如属建筑工程的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报建资料和批准文件,以确认其建设主体的合法性。
其他性质的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还需提供与之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市政管辖道路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占用非市政管辖道路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市或区的市政管理部门在确定临时占用申请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后,在《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填写受理编号,由申请人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
(1)因抢修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先行占用,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其他临时占用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答复。
(2)市或区的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星期逢星期五上午举行联合审批会议,双方按照管辖权限和职能对临时占用申请进行会审。
(3)经联合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统一向银行财政专户缴交),再由市或区的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核发《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须在《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上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4、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临时占用道路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的,在建筑物首层建成后,不得再占用道路。
虽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但未经批准开挖路面的,不得擅自在占用范围内开挖,如需开挖道路的应先办理开挖道路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如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变更或收回《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收回《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6、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日内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
损坏道路的,应予赔偿,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修复路面。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917079、81863377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四条办理接驳市政排水管网核准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城市排水监测管理办法》。
3、《广州市城市监测规定》。
(二)办理范围:
凡需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人经营户(简称“申请人”)。
(三)办事程序:
1、需向城市排水接驳市政排水管网的申请人应先到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或排水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市政科(以下简称市政科)领取《开挖道路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人将表交回管理处或市政科,并带备以下资料: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建筑红线图、建筑物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水设计图或指定排水接驳口的有关文件;《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环卫部门核发的《化粪池验收合格证》。
3、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所报资料属实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对其建(构)筑物排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排水监测站在接到委托书后七个工作天内应完成检测工作,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规范要求的由市排水监测站在“排水许可申请表”上用户水质情况栏目中加盖公章,交回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监测站检测结果,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
4、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开挖申请表》上给予受理编号,由申请人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5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检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报建资料无误后,应到申请挖掘施工现场踏勘,以确定该接驳排水需开挖道路的起止点和开挖数量,并确定接驳排水时与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是否有矛盾。
6、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每周五上午召开联合审批会。
7、联合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按照标准缴纳道路修复费、占道费(统一由银行代收),缴费后由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辖权限颁发《开挖道路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917079、81863377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五条办理城市道路开设路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办理范围:
凡需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
(三)办事程序:
1、凡需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所申请开设路口的城市道路的管理权限,分别到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开挖道路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向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递交《开挖道路申请表》的同时,应同时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审核意见书》等,以确认其建设的合法性。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开挖申请表》上给予受理编号,由申请人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检验申请人提供的有管报建资料无误后,派人到申请挖掘施工现场踏勘,以确定该开设路口的起止点和开设路口的数量,并确定开设路口时与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是否有矛盾。
5、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每周五上午召开联合审批会。
6、联合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按照标准缴纳道路修复费、占道费(统一由银行代收),缴费后由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辖权限颁发《开挖道路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863377、81917079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六条办理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办理范围:
凡需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
(三)办事程序:
1、凡需在市政设施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市、区分工管理的原则,到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领取《杆、牌、架设置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在递交《杆、牌、架设置申请表》的同时,应向审核部门缴验该户外广告牌设置经市规划局报建审批和工商部门审批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其设置的合法性。
3、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检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报建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到申请设置现场踏勘,对照核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与原有的市政设施是否有矛盾;是否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4、在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占用市政设施许可证(广告、路牌、标志类)》。
申请人应向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场地占用费(同意由银行代收),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5、如无特殊情况,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设置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863377、81917079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七条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城市排水监测管理办法》。
3、《广州市城市监测规定》。
(二)办理范围:
凡需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人经营户(简称“申请人”)。
(三)办事程序:
1、广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理范围暂定为: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1999年1月1日)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申请人。
因基建施工临时排水的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工期。
在《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1999年1月1日)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要逐步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申报、登记手续。
今后凡需接通城市排水的申请人,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
2、申请人到管理处或排水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市政科领取《开挖道路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人将表交回管理处或市政科,并带备以下资料: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建筑红线图、建筑物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水设计图或指定排水接驳口的有关文件;《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环卫部门核发的《化粪池验收合格证》。
4、经管理处或区市政科核对申请人所报资料属实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对其建(构)筑物排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排水监测站在接到委托书后七个工作天内应完成检测工作,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规范要求的由市排水监测站在“排水许可申请表”上用户水质情况栏目中加盖公章,交回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监测站检测结果,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
5、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及《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37—90)等有关规定,对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和规定,但超标不严重,不至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转构成严重影响的,只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进行整改。
对严重超标的,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合格后再重新申请。
6、持证排水申请人应服从市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应按照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7、经批准持证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服从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在《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排水条件、增加排水量或改变排水性质者,必须提前15天向市政管理部门申办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者市政管理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作出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行政处罚。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00-12:
00时。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政管理科:
81863377、81917079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八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
1、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必须凭该工程的中标通知证明才能办理(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发包价100万元以下的单体房屋除外)。
2、区投资十五层(含十五层)以下的工程项目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单体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由我局负责审批,区投资十六层以上工程项目由市建委审批。
3、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市政等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委托监理,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提交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带项目经理、施工员(按每人负责3000平方米配备),质安员(按每人负责6000平方米配备),上岗证原件。
2、施工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
3、总承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应提交分包合同,未确定分包单位的,注明拟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
4、监理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监理合同。
5、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9、开户银行存款证明。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11、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12、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表。
13、余泥渣土排放证。
1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证书。
15、缴纳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统筹金。
16、缴纳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17、缴纳合同印花税。
18、缴纳建筑业管理费。
(四)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九条办理建设工程拆卸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建筑条例》第12条。
(二)办理范围:
拆卸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拆卸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市政局办理。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拆卸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许可证等。
3、提交施工单位对被拆卸建(构)筑物的结构勘察结果、拆卸施工方案、拆卸施工组织设计。
4、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
5、提交1:
500建(构)筑物位置平面图。
6、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7、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
8、提交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施工合同。
9、申报人的授权书、技术职称书、任职证明(原件)。
10、广州市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注册证(原件)。
11、余泥渣土排放证。
12、施工员、安全员上岗证(原件)。
(四)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十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21条。
(二)办理范围:
区辖内的建筑工地。
(三)办理程序:
1、提交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领取并填写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表。
3、首次办理者提交施工许可证。
4、续办者提交原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批准书、申请表及广州市环境监理所越秀监理站《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
注:
符合下列情况才能办理夜间施工:
(1)列入当年重点工程项目而又急需赶工。
(2)技术上要求连续施工的工程(要有设计单位出具证明、提供有关图纸)。
(3)抢险工程(包括危房工程)。
(4)日间不允许作业的工程。
(5)特殊工程,因拖长工期会给安全带来隐患的工程。
(6)需要夜间施工的市政开挖工程。
(四)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十一条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办理范围:
区属企业。
(三)办事程序:
1、资质年检。
企业的资质年检须将企业的年报交区统计局审核,并填一式二份资质年报申请表,交区建设和市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建委审定。
2、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升级。
首先企业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资质审批的权限向区建设和市政局申请;然后根据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的批复,如同意受理,申请单位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3、企业各专业及管理人员的送培、年审按市建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提交资料:
1、建筑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成立批文、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上一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6、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新办企业不需提供。
7、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8、企业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企业调入及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调动证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10、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12、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出。
(六)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十二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二)办理范围:
辖区内中小型市政工程、现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提交资料:
1、施工图审查合同。
2、《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3、《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表》。
4、《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经审查的全套施工图。
(四)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十三条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年检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规定》(穗建开[1999]235号)。
(二)办理条件:
已在市建委备案并领取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收案范围:
各开发企业在越秀区范围内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收案时间: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每年年检一次,根据市建委的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年检工作在9月至11月份进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手册送开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建委复检。
(五)办理程序:
1、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招标拍卖的土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起15日内,到市建委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和市政局备案,填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及商品房屋预备项目计划表。
2、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立项目手册后,要如实填写、记录开发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情况,如实记录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罚意见。
4、《广州市房地产开建设项目手册》一式两本,一本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和市政局备案,另一本由开发企业自行保管。
5、由我局组织人员到开发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六)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项目手册年检资料齐全、完备符合年检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建委开发处年审。
(七)联系电话和地址:
工程开发管理科:
81861965、81917042
地址:
诗书路78号五楼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三)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办理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和整理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区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质监站组织人员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备案,并在收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或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6、通过备案的工程,由备案办公室经办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备案表一份发给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五)提交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各专业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领取各专业验收报告后15日内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由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工程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5、有符合国家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归档技术资料。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受理时间:
1、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
30-12:
00时。
2、收齐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联系电话和地址:
越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81085445、81087832
地址:
西华路493号2楼。
第十五条办理商品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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