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认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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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认购协议
合同编号【】
认购协议
本《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订。
发行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购方: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购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发行方发行的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认购本产品。
为了明确本产品发行方与认购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本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保护本产品认购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方与认购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产品认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产品认购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产品:
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发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的、在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东金中心”)挂牌发行并备案的产品。
本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产品说明书:
指通过东金中心或东金中心指定或授权的其他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旨在详实说明产品内容的产品说明书。
1.3.本协议:
指本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及其他附属文件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及补充等。
1.4.发行方:
指【发行方名称】。
1.5.认购方:
指购买本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东金中心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以上认购方认购本产品时需同时成为东金中心会员。
1.6.受托管理人:
指经认购方授权委托,办理担保手续(如有)、监管本产品募集资金用途、产品执行情况、产品发生逾期,代认购方追诉(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等)等事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双方确认本产品【未/已】聘请受托管理人,则本协议中关于受托管理人的约定【不适用/适用】。
1.7.资金专户:
指发行方专门开设的用来接收本产品认购资金,在产品兑付日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的银行账户。
1.8.交易结算账户:
指用于归集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并在产品到期日接收发行方的兑付资金并完成兑付资金划转的银行【存管/托管/监管】账户。
1.9.产品成立日:
指产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产品规模等成立条件且未出现产品不成立的情形,认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0.本金:
是指认购方认购的初始认购金额。
1.11.收益:
是指因认购方认购本金产生的孳息。
1.12.起息日:
指认购方认购本产品后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率开始计算本产品收益之日。
1.13.确权日:
指认购方认购本产品后有权获得本产品【偿付本金及收益(适用于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兑付)/偿付收益(适用于收益分期兑付)】的时间。
1.14.兑付日:
【是指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的日期(适用于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兑付)/产品本金及剩余收益支付的日期(适用于收益分期兑付),具体日期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
1.15.认购资金:
是指认购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支付的用于认购本产品的资金。
1.16.兑付资金:
指发行方向认购方支付的本产品的初始本金及按照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总额(约定收益率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率,以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为准)。
第二条本产品的基本概况
本产品基本概况以本产品《产品说明书》(编号为:
【】)说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产品的成立
3.1认购本产品的条件
3.1.1认购方资格
认购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认购方仅限于东金中心会员,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且已充分了解《产品说明书》所揭示的相关风险。
3.1.2资金合法性要求
认购方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不违反国家反洗钱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及约定收益
4.1认购方应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认购期间、认购起点金额等认购规则进行认购。
4.2认购方认购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本协议项下认购方认购本产品金额以认购方实际支付成功的款项为准。
认购方同意应在认购期间结束前将认购资金汇入本产品指定的交易结算【托管/存管/监管】账户。
本产品交易结算【托管/存管/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产品认购期满(包含提前结束)并满足各项产品成立条件后【一个工作日/当日】15:
00前(遇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结算【托管/存管/监管】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发行方资金专户。
发行方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3发行方应于起息日起对认购方持有的本产品予以登记,发行方与认购方共同授权东金中心在发行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基础上进行备案登记。
4.4本产品的约定收益率及到期日详见《产品说明书》。
第五条声明与承诺
5.1发行方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同意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5.2认购方已取得了一切内部外部授权和批准,同意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5.3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本产品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一部法律或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5.4双方承诺提供给对方及东金中心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5.5认购方承诺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格认购方条件并符合东金中心认购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用于认购本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6认购方认可发行方已为本产品设立资金专户,独立于发行方其他财产,仅用于本产品约定之目的。
5.7发行方承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资金用途的约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5.8认购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附件全部内容,并同意本产品《产品说明书》中有关本产品及本产品认购方的所有约定。
第六条转让交易和继承
6.1本产品在存续期间【不可/可】撤销、【不可/可】转让、【不可/可】提前赎回。
认购方对本产品进行再次转让交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6.2双方均同意在产品持有期间如本产品认购方发生继承事项时,合法继承人须至向东金中心提出继承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继承法律文件正本,并由其办理继承手续。
第七条发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享有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本产品认购资金的权利(适用于定融计划产品)】。
7.2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兑付资金。
7.3按照东金中心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产品发行、运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发行方兑付能力的重大事项,通过东金中心或东金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向产品认购方进行披露并根据受托管理人、东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文件。
7.4因各种原因导致本产品未成立的,发行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东金中心(即不成立告知书),告知书中应说明产品成立不成功的原因。
7.5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认购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发行方应提前通过东金中心或东金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告知认购方并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
7.6自行承担因发行本产品依法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7.7依据法律法规、东金中心产品业务管理规定、本协议约定,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7.8发行方应保证在产品到期日12:
00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协议约定的【兑付资金(适用于定融计划产品)(适用于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适用于收益分期兑付)】按时足额地划至本产品指定的交易结算【托管/存管/监管】账户,再经交易结算【托管/存管/监管】账户一次性足额划至认购方的认购账户。
7.9本产品发行过程中各方均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否则可能会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并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二)向社会公开发行产品,包括通过下列方式推介产品,即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十四)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十五)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十六)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七)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十八)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十九)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二十)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还包括: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第八条认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本产品兑付资金的权利。
8.2若本协议约定本产品可进行转让的,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本产品转让交易。
8.3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行使本产品认购方的权利。
8.4自行承担因认购和转让本产品依法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8.5依据法律法规、东金中心产品业务管理规定、本协议约定,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8.6根据附件《受托管理协议》享有相关权益。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发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认购方支付兑付资金,如发行方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认购方持有的本产品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费用。
对于发行方未向认购方按时足额兑付产品本金及收益,东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认购方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方和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东金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3产品存续期内,认购方不得以本认购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如因认购方资金来源问题,致使被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交易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认购方违反本协议,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行方或认购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东金中心、受托管理人、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东金中心公布的规则,针对违约的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1)要求支付本协议融资金额20%的违约金。
(2)有权对注册的东金中心发行方、认购方采取部分网络权限限制。
(3)宣布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4)暂停对发行方的融资资格,直至作销户处理。
(5)依照东金中心公布的规则进行其他处理行为。
除依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委托外部催收机构催收费、交通费、差旅费、调查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保密
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获得的各方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持有方同意,信息获取方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或按本协议约定向东金中心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有效证明。
1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3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1.4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战争、民众骚乱、罢工及银行划款系统失效等。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产品的发行、认购、转让、受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在接到要求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发行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其他各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其他各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其他各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其他各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
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13.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14.1本协议自发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认购协议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且认购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认购协议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适用于认购方为法人机构)或认购方签字之日(适用于认购方为自然人)起生效。
14.2本认购协议一式叁份,发行方和认购方各执壹份,东金中心备案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时均应同时将信息提供给东金中心。
本协议双方授权东金中心根据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另一方向东金中心提供的所有信息。
15.2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发行方和认购方在本协议下的一切融资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发行方和认购方本人;发行方和认购方授权并委托东金中心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发行方和认购方本人,与东金中心无关,东金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均明确知晓:
东金中心作为交易平台,不承担发行方所发行的产品的销售职能,不提供信用增级或收益保障,不作为本协议的缔约方承担任何义务,不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的真实合法有效提供保证,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垫付责任。
东金中心仅为双方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数据服务等协议约定的技术支持,不就交易本身承担任何法律上的义务或责任,亦不承担任何书面协议外的推定义务或责任。
东金中心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各种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均由信息提供人保证,东金中心不作任何保证,发行方及认购方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东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或有关部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或本协议有违规的可能性或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时,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独立承担损失,除退还本金外,其他已收取的费用无须退还。
15.4发行方计算应付息时,对人民币“分”以下(不含“分”)金额采用四舍五入法处理,仅计算至“分”。
第十六条填写事项
【请认购方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发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1、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限机构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限机构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认购情况
认购金额:
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小写)
3、产品收益兑付账户
认购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受本产品收益兑付:
账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认购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
发行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适用于自然人]
认购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适用于法人机构]
认购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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