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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经号天津
附件1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
序号
标准化要求
依据标准
企业达标标准
第一条
(5分)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14条
否决项(5分)
第二条
(5分)
1.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
附表3.4.1(一项不符合扣2分)
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1
附表3.5.1(一项不符合扣2分)
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2
附表3.5.2(一项不符合扣1分)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附表4.2.1一项不符合扣2分)
第三条
(5分)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2.12
附表4.2.12
第四条
(5分)
1.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4.0.7
附表4.0.7(一项不符合扣2分)
2.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4.0.8
附表4.0.8(一项不符合扣3分)
第五条
(5分)
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HG20571-1995
3.5.3.4
3.1.5
第六条
(5分)
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目录所列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如下:
部分等:
1、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铁粉还原法工艺;
3、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4、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5、无净化设施的抽风干燥箱;
6、使用含苯油墨和添加剂进行表面印刷药包材产品的工艺;
7、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8、发烟硫酸磺化工艺;
9、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10、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11、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胂制剂;
12、橡胶防老剂D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
否决项
第七条
(5分)
危险化学品应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生产安全水平。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否决项
第八条
(5分)
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储存装置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否决项
第九条
(5分)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实行密闭;
2、严禁跑、冒、滴、漏;
3、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4、避免摩擦撞击;
5、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6、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7、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8、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9、进行抗震设计等。
GB5083-1999
6.4.1
否决项
第十条
(5分)
1、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GB50160-2008
5.5.17
(一项不符合扣1分)
2、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4
(一项不符合扣1分)
3、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0
(一项不符合扣2分)
4、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
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9
(一项不符合扣2分)
5、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储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GB11984-2008
3.9
(一项不符合扣3分)
6、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GB50160-2008
5.5.10.7
(一项不符合扣1分)
7、半敞开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通风;不能采用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GB11984-2008
3.9
(一项不符合扣2分)
第十一条
(5分)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不应随便放置车间或厂区内,应放置专用库房,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放,交专业机构集中处置。
GB17914
5.1.1
AQ4201-2008
6.4.4
第十二条
(5分)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
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GB5083-1999
4.1
5.2.4
第十三条
(5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否决项
第十四条
(5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涉及规范
GB50493-2009
4.2.1
4.2.2
6.1.1
6.1.2
第十五条
(5分)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否决项
第十六条
(5分)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仪表及自动化装置的供电,包括:
常规仪表系统;DCS,PLC和监控计算机等系统;安全联锁系统(SafetyInterlockSystem简称SIS。
仪表用电负荷可分为两个等级,即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和三级负荷。
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仪表工作电源按仪表用电负荷的需要可分为不间断电源和普通电源。
仪表用电负荷属于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时,仪表工作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GB50052-2009
3.0.1
HGT20509-2000
2.1
2.2
2.3
3.2
第十七条
(5分)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控制室为正压通风系统应满足:
1当所有的开口(门、窗等)关闭时,应保持室内压力不低于25Pa;
2当所有的开口打开时,通过开口的气流流速不应低于0.3m/s;
3正压通风系统应对控制室的所有区域提供所需的压力和流量;
4正压通风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报警;
5正压通风控制室应设置可嫩气体检测器等;
6短路器和电动机的防爆型式,应按正压通风系统故障状态下的场所分类来选择;
7正压通风系统的电源应采用独立的电源回路。
GB50058-1992
2.5.7
GB50016-2006
3.6.9
第十八条
(5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
GB50058-1992
2.1.1
GB50057-96
3.1
否决项
第十九条
(5分)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并做好防腐工作。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导除人体静电装置。
HG20571-95
3.3.1
3.2.10
一项不符合扣2分
一项不符合扣3分
第二十条
(5分)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mm):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手车式
固定式
单排布置
800
单车长度+1200
15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800
双车长度+900
2000
双排背背布置
1000
单车长度+1200
1500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m):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
通道
屏后
通道
固
定
式
单排布置
1500
1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0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500
1500
抽
屉
式
单排布置
18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3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800
1000
GB50053-94
4.2.7
4.2.9
否决项
附件2
气体、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经营中储存气体、化学试剂、油漆、涂料等危险化学品的零售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评审工作。
不适用:
1.气体充装企业;2.危险化学品分装、混配企业;3.危险化学品批发、仓储企业;4.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序号
标准化要求
依据标准
企业达标标准
分数
应得分
自评/考评分
一
企业经营资质要求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1.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许可证,或及时进行变更;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4(否决项)
2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涉及到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2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2
二
经营管理人员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AQ3013-2008
第5.1.1条
1.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否决项)
3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1.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需要专业技术培训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相关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证应定期复审。
2
三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1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AQ3013-2008
第5.1.4条
1.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2.明确经营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一岗一责”。
2
2
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9)应急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3
企业应编制经营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三)
1.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包括经营、采购、装卸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发放到相关岗位;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发操作规程。
2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符合标准要求;
2.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消防设施及器材;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
四
经营危险化学品管理
1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AQ3013-2008
第5.7.1条
1.对所有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2.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内容包括:
名称及存放地点;数量、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等。
2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GB18265-2000
第5.4.11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主动向销售单位索取“一书一签”;
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向购买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否决项)
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1.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做好相关记录,包括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2.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购买后的信息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2
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基本条件
1
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GB18265-2000
第5.4.2条
1.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面的面积应大于60m2;
2.经营场所内严禁设置生活设施。
2
2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GB18265-2000
第5.4.3条
1.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店面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严禁成箱成跺摆放;
2.经营店面严格控制经营品种总数量,其总质量不得超过1t。
3、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
3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GB18265-2000
第5.4.4条
综合性店面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2
4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GB18265-2000
第5.4.7条
1.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备货库房与零售场所必须设置有实体墙相隔开。
2.备货库房内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能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2
5
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8条
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3
6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储存气瓶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储存和使用氢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
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
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
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放。
GB50016-2006
第10.1.6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7条1、2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气瓶储存时应独立储存,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远离明火和其他热源。
氢气储存过程要求:
1.储存场所应通风良好;
2.严禁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同库储存;
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放。
2
7
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GB50031-91
第2.0.8条
乙炔气瓶储存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以防火墙隔开。
2
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GB50016-2006
第3.6.1条
第3.6.2条
第3.3.5条
第3.6.4条
1.对于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备货库应独立设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4(否决项)
六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设施技术措施要求
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GB18265-2000
第6.3.1条
1.应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2.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合理,器材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
3.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消防器材应在有效期内。
2
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GB18265-2000
第6.3.1条
对于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的备货库(或罩棚)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
3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GB50016-2006
第3.6.11条
1.对于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备货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2.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2
4
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爆炸危险环境的入口处外侧,应设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门、金属支架等。
HG/T20675-90
第2.9.4条
对于储甲、乙类物质的备货库出入口应设置导除人体静电装置。
1
5
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
第3.0.1条
对于储存可能散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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