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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
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40万软件开发项目。
共有A、B、C、D、E等5家供应商投标;虽然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最高(39万元),但是评委会通过综合打分,A供应商总分排名第一,最后确定A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接到投标报价最低的E供应商(35万元)质疑。
其质疑书如下
质疑书
被质疑人:
A供应商
质疑事项:
一、该项目预算4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违法,应改为竞争性谈判。
二、我公司报价最低,为什么没有中标,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肯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分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A企业据说行贿评标委员会某专家。
请求被质疑人查明情况,废除该项目的评标结果。
(未附证据材料)
质疑人:
E供应商
2011年8月4日
问题:
你们平时是如何处理该质疑的。
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1、该代理机构处理该质疑的程序是什么?
(6分)
答案要点:
首先,在收到回执中签收;其次,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显然不符合;第三,下达补正告知书。
沟通协调告知哪些属于质疑内容,哪些需要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最后,告知法律后果。
告知质疑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质疑事项,否则属于无效质疑,要负法律后果。
2、代理机构能否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分情况?
为什么?
(4分)
答案要点:
不能(2分)。
因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保密内容(2分)。
案例分析
(二)
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50万软件开发项目。
2009年9月24日,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后,招标公告规定10月14上午9点开标截止。
共有A、B、C、D、E等5家供应商投标;开标当日,由于采购单位领导未按时到开标现场,该项目开标截止时间推迟到9:
30。
评委会由4名外请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但是由于1名专家临时有事请假,采购人指定2名代表,组成了5人评委会,经综合打分,A供应商总分排名第一;10月16日,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A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的第6个工作日,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D企业的质疑。
质疑事项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50万以上的软件开发成功案例不存在,存在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
该代理机构审查后以证据不足,要求当事人补正。
第8个工作日后,D企业拿着补正的质疑书再次质疑,代理机构审查后答复:
经查实,贵公司提出质疑超出了时限且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因此本单位不予受理。
问题:
1、该代理机构开标过程中存在哪些违规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是否妥当,如不当,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一是不能推迟开标时间;二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采购人不能派2位代表参与评标。
2、不当。
质疑供应商未超过时限,应当予以受理。
如果质疑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应以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案例分析(三)
2010年11月25日,质疑人A公司对某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存在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被质疑人废除该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一:
本次采购活动程序违法。
2010年11月18日,即开标的前一天,投标供应商B公司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而被质疑人没有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当场就做出驳回B公司质疑,而最后中标结果恰好说明了B公司质疑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质疑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答复义务,因此采购程序违法。
而查明的事实是质疑人于2010年10月8日购买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并于2010年11月19日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2010年11月25日才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二:
规定价格上下限违反法律规定。
质疑人称:
此次采购既规定投标产品的最高限价,又规定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质疑人认为该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高效节能的原则,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价格的形成包括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被质疑人既不是市场经营者可以制定市场调节价,也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产品限价。
问题:
1、A公司能否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
A公司能否代替B公司提出质疑?
为什么?
(6分)
2、规定价格上下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是否是《价格法》调整的范围?
为什么?
1、答案:
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出了质疑时限。
不能代理B公司提出质疑,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是供应商本人才有权利提出质疑。
2、答案:
没有。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某一价位的产品,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法允许的行为。
不是《价格法》调整的范围,《价格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销售者的销售行为,而规定价格上下限是政府作为购买者的消费行为。
案例(四)
某代理机构代理某采购单位信息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100万元,2010年5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明确5月21日开标。
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件规定: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2、供应商须在本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3、供应商必须获得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4、供应商2010年以来须具有200万元以上信息系统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成功案例……等。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规定“投标人注册地在本市的给5分;“投标人2010年以来,中标或参与本省的100万元以上卫生信息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成功案例的,每个计5分,最多可以计20分等。
5月3日,采购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的描述存在错误,需要变更,采购代理机构立即对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布变更通知书,但未依法发布变更公告。
问:
一、该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要件要求哪些规定违法?
(2分)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哪条规定?
(3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商务部分的分值设置是否合法?
(2分)为什么?
(3分)
不合法。
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招标文件的变更是否合法?
(2分)为什么?
(3分)
不合法。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五)
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100万办公家具项目。
共有A、B、C、D、E等5家供应商投标;虽然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最高(38万元),但是评委会通过综合打分,A供应商总分排名第一,最后确定A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接到投标报价最低的E供应商(35万元)质疑。
其质疑书如下
质疑书
被质疑人:
A供应商
质疑事项:
一、该项目预算4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违法,应改为竞争性谈判。
二、我公司报价最低,为什么没有中标,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肯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分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A企业据说行贿评标委员会某专家。
请求查明情况,废除该项目的评标结果。
(注:
无授权委托书并未附任何证据材料)
质疑人:
(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011年8月4日
请你审查后,向质疑人下达《质疑补正告知书》(10分)
质疑补正告知书
质疑人(供应商):
E供应商
贵公司关于2011年8月4日(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品目等)的质疑书,已于2011年8月4日收悉。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公司需补正下列材料:
1、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修改质疑对象,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列为被质疑人;
3、第一个事项不应列为质疑事项;
4、请对第二、三质疑事项提供相应证据并签字盖章;
5、质疑书请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请提供质疑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请贵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补正后重新质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附件:
送达回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公章)
_201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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