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655508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14KB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docx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里发生较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占、损害公私财产的案件,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凡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无论是校外、校内人员,凡在校园内发生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坚持谁主管(或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校规校纪的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
(一)行政、纪律处分。
(二)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规定人承担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人指使的或已经知道而未予以制止的,同时处罚该单位领导人。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揭发检举同伙,对查清事实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及后果较严重的;
(二)纠集、威迫利诱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未经允许,集体宿舍、办公室、实验室一律不得随便留住非本校人员;
(二)凡本市行政区内人员来校,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人员,须在来校后三日内到保卫处报告,办理校内出入证;
(三)凡从本市行政区以外来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人员,须在来校后三日内向保卫处报告,做暂住人员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本人《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三证必须齐全有效,育龄妇女还应具备《婚育证》;
(四)包工队、施工队等集体暂住本校的人员由其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同时报保卫处一份备查;
(五)雇用施工队、包工队、临时工的单位,要与保卫处同施工队、包工队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及日常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施工队、包工队50人以上的要成立治保委员会,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确定安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须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教育,防止发生被盗和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认真履行同使用单位、保卫处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七)对所属人员和地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物资的安全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重点防盗部位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防范措施要安全可靠,特别重要的部位须安装报警器并设专人值班;
(二)重点防盗部位存在隐患经保卫处通知后须及时进行整改,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制成品必须存放在专门库房或保险柜里,指定专人管理,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
(四)存放现金、票证必须使用保险柜。
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设专人看管;
(五)基建工地或露天存放重要物资,须配备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昼夜看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处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公款、公物较大数额被盗,除必要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举办文体活动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除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其它部门举办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律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校学生会举办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管理;院、系学生会举办活动由各院、系管理;
(三)主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单位,须提前两天拟定出方案,书面报告学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填写“举办活动登记表”。
(四)主办活动的单位,必须履行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并须有安全措施;
(五)校内不准举办各类营业性活动(舞会、播放录像等)。
举办舞会和放录像等活动时不准向校外张贴广告;
(六)在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场内外秩序时,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的举办,举办单位必须服从。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责任人、单位领导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校公共安全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认真执行北京市禁放和限养的规定,不准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不准无证饲养狗或其它违规宠物及家禽;
(二)禁止非法贩卖、购买、制造、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三)禁止非法贩卖、购买、制造、携带、收藏枪支弹药;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须由专人保管,并应存放在专用库房或保险柜里,严格遵守审批、领用、登记制度和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严防被盗和丢失,严禁超量储存和使用,做好废液、废药的处理,确保安全。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单位领导有重要责任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校园秩序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遵守各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凭证、凭票入场;
(二)在餐厅用餐必须排队买饭,讲究卫生,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闹事;
(三)教室、宿舍内不得放高音音响,熄灯以后不准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四)集体宿舍不准留住异性;不准由窗口向外倒水或抛掷任何杂物;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墙壁、教学设备等处任意刻画、涂抹各种标志;禁止损毁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禁止损毁路灯、公共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共用设施;不准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
(六)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七)严格禁止起哄、造谣、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八)严格禁止赌博活动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打麻将;
(九)严格禁止制作、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反动录音、录像、光盘、书画或其它违禁物品;
(十)严格禁止制毒、吸毒、贩毒,禁止卖淫嫖娼;
(十一)禁止举办低级下流的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十二)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
(十三)不得打、骂、侮辱学校执行公务人员。
违反上述
(一)至(六)款规定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上述(七)至(十一)款规定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经商、加工、修理和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及其它服务性工作。
经批准的,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过批准以服务为目的的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四)私拆、私藏他人信件、邮品,偷揭他人信封上邮票的。
(五)对异性进行性骚扰的。
有上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侵犯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的,拣拾财物不交公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
(五)偷骑他人自行车,私拆他人自行车零件的。
有上述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规定。
(二)行人、车辆靠右行使,遵守校内交通标志;
(三)不准在主要行车路段攀谈、玩耍、打闹、追逐;
(四)自行车必须闸、铃、锁、牌照齐全有效,骑自行车禁止载人和违规载物。
自行车应在规定的地点存放;
(五)机动车进入校门,要主动出示本校车证。
未经门卫允许,外单位机动车不准进入校园;
(六)机动车出入校门时,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校内行使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七)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使、停放,不准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八)禁止在校园内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车和喝酒后驾车、骑车。
(九)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准占用校园道路进行堆物作业、搭棚盖房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经批准的道路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构成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轻微,违反上述
(一)至(三)款规定之一者,给与警告批评;违反(四)至(六)款规定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七)至(八)款规定之一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防火重点部位必须确定防火负责人,制定灭火实施方案。
防火制度上墙。
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培训;
(二)学生公寓不准私自安装电源、乱拉电线、增加灯头;
(三)除教学科研必须使用以外,禁止使用电炉子及其它电加热器;
(四)集体宿舍内不得点蜡烛或用其它明火照明;
(五)礼堂、图书馆、木工房、汽油库、化工实验室、化学药品库、危险品库及各类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严禁吸烟及明火;
(六)安装电源、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七)离开室内,必须人走灯灭,切断电源;
(八)校内动用明火,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办理动火手续;
(九)电汽焊工必须有合格证书才能单独操作;
(十)非灭火时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损坏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改作它用,严禁圈占、埋压消防设施;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及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或同意;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十二)接到防火隐患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
(十三)一旦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保护好现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市工商大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门卫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进入学校须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二)临时来校人员须持个人证件进行会客登记;
(三)骑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四)未经门卫允许,不准穿行校园;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毁或爬越院墙,破坏防护设施;
(六)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携物证,在特殊情况下可凭本人证件登记;
(七)夜间静校以后进入校园需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理由。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给与警告批评,情节恶劣者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均由保卫处或有关单位查清事实。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学生由学生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或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外单位人员由保卫处同其所在单位联系,提供其本人违反办法的事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罚款人应当场交款,拒不交款者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禁止对违反本规定人员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06年6月11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工商大学 校园 治安管理 规定 处罚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