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高温高压抽凝机组扩建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 文档编号:30654217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1.36KB
热电厂高温高压抽凝机组扩建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热电厂高温高压抽凝机组扩建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热电厂高温高压抽凝机组扩建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热电厂高温高压抽凝机组扩建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热电厂扩建
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号:
发包方:
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XXX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年月日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业主方”即发包方,是指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承包商”即承包方,是指XXX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性能试验”是指当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承包商为检验其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的各项性能已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装置是否真正达到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和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电厂”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扩建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8“试运行”是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5“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6“竣工验收”是指整套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27“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2合同标的
2.1本工程合同将用于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扩建工程。
2.2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主要承担XX市公共及民用和部分工业的用热需求。
目前热电厂供热能力已不满足城市供热需要,制约了XX市的发展。
因此,在目前供热能力的基础上,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扩建1×130t/h+1×25MW规模的高温高压抽凝机组。
由于受场地限制,扩建机组建于距离现有厂房南部500m处。
承包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安装、调试、设备订货、材料采购。
2.3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4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范执行。
2.5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招标文件、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范执行。
2.7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招标文件、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范执行。
2.8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装卸及保险。
3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扩建
项目规模:
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
项目范围:
包括了所有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设备、运输、装卸、保管、调试、试验、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
4.2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万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
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土建安装(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含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含指导监督、调试验收等)]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包括至现场的装卸费用)、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2.1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元整)。
4.2.2建筑工程价格为¥万元(元整)。
4.2.3安装工程价格为¥万元(元整)
4.2.4设计费用为¥万元(元整)。
4.2.5调试费用为¥万元(元整)。
4.2.6其他费用为¥万元(元整)。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
5.3合同10%的预付款的支付:
在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扩建EPC总承包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4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4.1合同设备30%的投料款的支付:
对于整套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装置设备价格的30%,作为合同设备投料款。
(1)该套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主要设备投料;
(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4.2合同设备50%到货款的支付:
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财务收据(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5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整套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50%。
承包商应在整套合同设备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进口设备价格的原产地发票。
5.4.3剩余的10%的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该套装置保证期满,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5建筑工程费的支付:
5.5.1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方确认。
业主方应在承包商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
如果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方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果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方对承包商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包商按业主方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85%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
5.5.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建筑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
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剩余的建筑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5.5.3当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建筑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6安装工程费的支付:
5.6.1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方确认。
业主方应在承包商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
如果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方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果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方对承包商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包商按业主方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85%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
5.6.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安装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安装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
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安装工程款项,剩余的安装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5.6.3当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安装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7设计费的支付:
5.7.1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10%。
5.7.1.1承包商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7.1.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7.2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设计费的50%。
5.7.2.1承包商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7.2.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5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7.3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30%。
5.7.3.1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7.3.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8调试费的支付:
5.8.1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装置调试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装置调试费的85%。
5.8.2合同调试费的5%作为保证金,待整套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在承包商提交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装置调试费的5%,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9其它费用的支付:
5.9.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50%的财务收据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50%。
5.9.2主体工程吊装完毕,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100%的商业发票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30%。
5.10如质保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产生的缺陷,合同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保金随质保期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顺延。
5.11根据合同条款第10、11条的规定,承包商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方。
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6交货和运输
6.1承包商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以便于业主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6.3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承包商到现场的运输、装卸及现场的设备、材料保管。
6.4交货地点:
本工程是总承包方式,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商(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方式交货(包括备品备件)。
6.5在工程完成时间的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承包商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业主方仓库。
6.6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业主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1×130t/h+1×25MW高温高压抽凝机组工程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8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交付进度。
6.7技术资料送交X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资料室,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
6.8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6.9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承包商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方装运日期。
如果业主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
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7包装与标记
7.1承包商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7.6招标文件和工程设备预算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头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承包商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商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商应尽快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承包商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的技术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承包商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在投标书中由承包商提供,在投标书中报价。
8.5承包商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承包商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承包商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商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经业主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业主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业主方要求。
8.9业主方有权将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承包商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承包商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工程合同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提交业主方予以确认。
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现场服务人员,承包商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商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商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9.1.2承包商负责进行设备监造,但业主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商对设备的监造情况。
9.1.3承包商必须为业主方提供:
9.1.3.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3.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递交给业主方存档。
此外,承包商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方到现场,与承包商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均属承包商责任,由承包商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商应尽快开箱安装,每次开箱24小时前通知业主方前往,与承包商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如开箱检验时,业主方人员因故未按时赴现场,承包商有权自行开箱检验,但检验结果和记录经承包商代表签字后交业主方存档。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商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9.2.4承包商如对上述业主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业主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9.2.7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热电厂 高温 高压 机组 扩建 EPC 承包合同 范本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