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赏析课程篮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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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赏析课程篮球
運動賞析課程-籃球
壹、課程影片:
新生盃籃球冠軍賽(休閒-環管)、
98年NBA總冠軍賽(公牛-爵士)
貳、籃球歷史:
1891年詹姆斯奈史密斯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現今春田學院的前身)當體育指導員。
麻省的冬天在11月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只好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
詹姆斯奈史密斯便想一種能引起同學活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讓大家快活起來。
奈史密斯將兩隻桃籃別釘在鍵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
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
後來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
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
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
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
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准持球跑,不准有粗野動作,不准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
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
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翻譯成多國語言,發行於全世界。
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
參、籃球基本規則:
第1條:
定義
每隊5位球員上場;進攻敵籃。
第2條:
裁判、紀錄台人員與技術代表
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球賽以及洲際比賽,必須採用三人裁判制;
各國籃球協會也可以採用三人裁判制。
採用三人裁判制時,一位
主裁判、兩位副裁判。
其他水準的比賽得繼續使用二人裁判制。
第3條:
裁判受傷
一位裁判受傷時,可以由另一位裁判執法,也可以由預備裁判支援執法。
臨場委員有權決定是否替換(受傷裁判)或是一位裁判執法。
第4條:
紀錄員的職責
當紀錄發生錯誤時,裁判必須加予更正。
如果裁判簽名之後,則
不得更改,應提出事件報告給主辦單位。
第5條:
24秒計時員的職責
24秒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
一名球員在場上控制一個活球
時,就開始計時24秒。
出現下列情況時,24秒必須停錶或歸回
24秒:
(1)裁判因犯規、跳球或是違例鳴哨時;但如果球出界而判給原先控球隊擲外球時,則不歸回24秒。
(2)投籃投中時歸回24秒。
(3)投籃後,當球觸及籃圈時,歸回24秒。
(但是投籃後碰觸籃板、籃網或是籃外空心,在對方未控制球之前,仍算24秒,不得歸回24秒)。
(4)由於關係到控球隊的對方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應歸回24秒。
一但對方球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就應重新啟動新的24
秒。
當控球隊獲得新的發界外球時例如:
球出界、雙方犯規、
由於控球隊任何原因停止比賽時。
這些狀況24秒不能歸回。
在任何一節或是決勝期,某隊獲得控球權,而比賽時間剩下
少於24秒時,24秒鐘的裝置可以停止操作。
第6條:
球隊
球隊有關人員賦有特殊職務,方可坐在球隊席上(含領隊不得超
過5人)。
第7條:
球員受傷
被教練指定比賽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受傷,只要裁判證實確實受傷,可以替換。
如果此一情況發生,對方也可以更換一位球員。
場上球員比賽中流血,必須包紮後才能上場。
第8條:
隊長職責與權力:
隊長可以用謙和有禮態度與裁判溝通。
第9條:
教練的職責和權利:
保持站立的權利已經延伸到助理教練,但是必須是教練坐下時,
助理教練才能站立。
兩位教練與助理教練同時都站立,仍屬於不
合法的。
第10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決勝期:
比賽時間進行4節,每節10分鐘,在第一、二節與第三、四節
之間休息2分鐘;上半時結束休息15分鐘。
所有決勝期比賽5
分鐘,與前一節之間休息2分鐘。
第11條:
比賽開始
一隊出場人數不足5人,不得開賽。
第12條:
跳球
除第一節跳球外,其餘採取交換原則。
1.雙方犯規或發生爭球應執行交換擁有。
2.當活球停在籃框支架上時,應執行交換擁有。
3.跳球後,球未觸及八位非跳球員或地板、籃圈、籃板,跳球員
不得再行觸球。
第13條:
如何打籃球
用腿的任何一部分故意阻擋球,應判違例。
膝蓋以上碰觸應判違
例。
不過所有偶然的觸腳或是觸腿仍然不算違例。
第14條:
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從投籃動作到球離手為止,視為投籃動作。
第15條:
中籃與計分
球停留或通過在籃圈,稱為中籃。
當球從球籃下方穿越籃圈,不管是偶然或故意,均應宣判違例,由對方擲端線界外球。
對方意外投進本籃,其得分登記在對隊隊長名下。
球員故意將球投進本籃,得分不算,應判違例。
第16條:
擲界外球
1.擲界外球將球擲過籃板頂端,是合法的。
2.在中籃後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後,擲界外球的球員在端線發球
時,可以橫向移動或向後移動、或將球傳給同為端線的隊友,但
是在第一位球員獲球後,開始計時5秒。
發界外球,球直接命中
籃圈,應判違例。
第17條:
要登記的暫停
第一、二節、三節各可暫停一次。
第四節可暫停二次。
每一次決勝期可暫停一次。
暫停在50秒信號響起時,球員才能回到場地內。
此外教練在對方已經投籃得分後,有一個新的暫停機會,只要他在球中籃或是活球之前提出請求就能暫停。
第18條:
替補
1.增加一次球員替補機會,在第四節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鐘內,
當對方得分時另一方可以進行替補,只要該請求在球中籃後成為
活球之前提出,就能替補。
此時,對方也可以執行替補。
2.裁判因正當原因中斷比賽時,雙方均可進行替補。
3.替換球員應坐在替換席上,直到替換機會。
4.球員5次犯滿或被奪權犯規,必須在30秒之內完成替補。
5.只有紀錄台鳴笛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6.同一替補時段,替補球員不能下場。
7.球員罰球時,不得替補,除非受傷或五犯、奪權犯規。
第19條:
球隊棄權沒收比賽
下列行為宣判球隊棄權、沒收比賽:
比賽逾15分鐘球隊未上場;開賽時球隊不足5人上場;拒絕出場
比賽;球隊行為妨礙比賽正常進行。
罰責:
對隊獲勝,比數20比0;棄權球隊的積分為0分。
第20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比賽中一隊少於兩人時,應判失敗。
如該隊比數領先,則裁定對
手2比0獲勝。
其球隊積分一分。
開賽時,必須5位球員上場,否則被宣判棄權。
第21條:
運球規則
運球前,球員可將球拋向空中,當球觸及地面後可以運球。
投籃
未碰觸籃圈、籃板、籃網等,再由投籃者拿到球,合法(除非故
意)。
此時它可以從新運球。
原地兩手拋球,腳未移動,合法。
球
意外滑落,視為失落球,可以拿取再運球。
不要輕易地將運球太
高,宣判違例。
第22條:
帶球走
當球員持球跌倒或坐、躺在地板上控制球,合法。
但是滑、滾、
企圖站起來,就是違例。
第23條:
3秒規則
當球隊控制活球,該隊才開始計算禁區3秒。
對於下列3秒鐘限
制得與寬容:
準備離開禁區;該隊出手投籃動作時;停留快3秒開始運球投籃。
第24條:
被緊迫防守得球員(5秒)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在5秒內必須傳球、投籃、運球,否則違例。
第25條:
8秒
當球隊控制球在8秒鐘內必須進入前場。
第26條:
24秒規則
1.投籃出手後碰觸籃圈的時間縮短為24秒,否則違例。
2.當球接觸籃圈時,24秒歸回。
否則必須對方控制球才能歸回24
秒。
3.當球在空中,24秒信號響起,注意下列情況:
A.當球中籃時,算中籃,不違例。
B.當球在空中,任何球員合法觸及(在球向上飛行),球立即成為死球,並構成24秒違例。
C.當出現妨礙得分或是干擾球時,得分算。
D.24秒誤鳴,此時無任何球隊控制球,應判跳球(交換擁有),
新的24秒。
第27條:
球回後場
後場球員將球碰到前場隊友、裁判在彈回後場再由同隊拿到,回
場違例。
如果碰到前場對手彈回後場再拿到,合法。
第28條:
妨礙得分和干擾球
妨礙得分:
球員觸及投籃後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或是球觸及籃板向籃圈落
下時。
注意:
球碰籃圈彈起,雙方可以觸球、撥球。
無意或是故意使籃
板晃動的動作阻止投球進入球籃,應認為妨礙中籃,依投籃發生
地點判給二分或三分。
干擾球:
球正與籃圈接觸之際,球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球員伸手穿過球籃
觸及球。
當球中籃時,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
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籃
圈,意圖使球不中籃。
當投籃時球在空中,裁判鳴哨,比賽時間
響起或是24秒響起的情況有改變,所有關於干擾球和妨礙中籃的
規定應適用,如果球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立即成為死球。
第29條:
身體接觸
十位球員在場上接觸在所難免,要看球員有意或是避免。
對於「得
利與不得利」的慨念要前後一致適用。
第30條:
侵人犯規
用手或是手臂碰觸對方不一定是犯規,但是裁判必須判別,這種
接觸如果造成防守球員得利,或影響對手行動自由時就是犯規。
第31條:
雙方犯規
雙方犯規時,球員各登記一次犯規,不必罰球,當時如有球隊控
球,則由該隊發界外球進攻。
如無球隊控制球或球權,則爭球。
雙方犯規發生時,各登記犯規一次後,控球隊繼續發界外球進攻,
其24秒所剩秒數繼續計算,不能回歸。
當球隊有兩次罰球及隨後
發球權,第二次罰球後,在發球之際,出現雙方犯規。
仍應判該
隊擲界外球權。
第31條:
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裁判應依據動作做出判決。
例如不合常理的身體接觸、故意拉、
推、拍擊等動作。
再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應宣判奪權犯規。
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再加中場界外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當對方投籃動作時:
投中:
加罰一次;再加中場發球權。
投不中:
視出手地點罰球兩次或三次;對方再加中場發球權。
第32條:
奪權犯規
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兩次必須離場;非本身的技術犯規「B」
3次必須離場。
奪權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再加中場發球權。
第33條:
行為的規則
如有任何人侵犯(動手)對手或職員時,應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奪權犯規)。
第34條:
球員技術犯規
本條文指球員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場上球員技術犯規罰則為一次罰球再加中場發球權。
下列為球員技術犯規:
與大會人員溝通態度失當時;
以言行侵犯或激怒觀眾或是對手時;
挑逗對手或妨礙對手時;
越界妨礙發球入界;
犯規球員不遵照裁判要求舉手;
更換球衣號碼未向大會報告;
任何不當理由離開球場;
非保護性灌籃而吊掛籃圈上。
第35條: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每一事件發生時,登記教練(含替補員及隨人員)技術犯規一次。
其罰責由對方罰球兩次再加上中場發球權。
第36條:
鬥毆
隨隊人員在鬥毆或可能發生鬥毆時,若離開球隊席,應取消資格
(判奪權犯規)。
鬥毆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進場協助恢復秩序。
如果未協助恢復秩序,應判奪權犯規。
替補員或隨隊人員被宣判
奪權犯規,應登記教練「B」技術犯規一次。
若鬥毆雙方都有球員
被取消資格,如無其他罰責,應跳球恢復比賽。
奪權犯規不累計
於球隊犯規總次數內。
第37條:
球員5次犯規
球員5次犯滿,若有再犯,應登記在教練名下「B」技術犯規。
第38條:
全隊犯規
當一節內某隊球員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累計超過第4次犯規,由
對方獲得兩次罰球;除非該隊是控球隊。
決勝期的犯規仍延續前一
節的累計犯規次數,非控球隊超過4次時,對方罰球兩次。
第39條:
罰球
當球在飛行時,罰球球員的對手不得使籃板或是籃圈搖動,否則
應判得一分。
罰球不進,當球彈起時,由隊友或對手撥進,算得兩分。
若罰球員違例時,在同時或稍前,任何其他球員的違例,不與追
究,且得分不計。
罰球員的對手不得干擾罰球員。
罰球員不得作
假動作。
罰球時,雙方球員進場過早,球進得一分,不追究;球不進,應
判爭球(採取交換擁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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