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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集团缺陷管理办法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缺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缺陷管理重在通过提高设备检修、维护质量,降低设备缺陷的发生率;通过提高设备消缺质量,减少设备缺陷的重复发生率;通过规范缺陷消除工作的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提出、消除、验收、评价、分析、预防、控制、统计、考核等),提高防控设备故障能力。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状态和异常现象,如设备的振动、位移、摩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和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
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主要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主要指非设备性缺陷。
1.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停炉、甚至全厂停电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2.一类缺陷是指威胁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3.二类缺陷是指系统无备用设备需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该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以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停机停炉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4.三类缺陷是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或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5.四类缺陷是指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要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
建、构筑物(门窗,给排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一般照明(不含生产现场照明)、卫生间、设备标牌、保温油漆等缺陷;
6.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7.及时消除的缺陷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8.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1)各类缺陷比例=(各类缺陷数/缺陷总数)×100%
(2)消缺率=(已消除的缺陷数/缺陷总数)×100%,月度消缺率应大于95%
(3)各类缺陷消缺率=(各类消除缺陷数/各类缺陷总数)×100%
(4)消缺及时率=(及时消除的缺陷数/按本办法要求应消除的缺陷数)×100%
(5)重复发生缺陷率=(各重复缺陷数之和/缺陷总数)×100%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缺陷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电力生产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办法的修订,检查并保证办法的有效性;
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指导、推进本办法在各发电单位实施;
督促各发电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要求的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对各发电单位设备重大缺陷和共性缺陷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责任,明确奖惩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负责收集本单位对办法有效性的反馈意见;
收集本单位在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检查、分析、评估和反馈;
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日早会通报缺陷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缺陷处理流程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应将设备/设施/系统的缺陷异常纳入缺陷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确保有缺陷及时发现,及时组织消缺,及时验收;
所有设备、设施缺陷必须通过缺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包括缺陷的登录、确认(鉴定)、验收等环节,消缺过程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缺陷确认后,设备维护部门应根据缺陷的类别和紧急程度及时组织消缺;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消除的设备缺陷,应办理延期消缺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消缺计划,缺陷消除前的风险评估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且经过审批。
第八条各类缺陷的处理要求
零类缺陷需由运行值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确认并通知检修维护单位,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求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检修。
此类缺陷发生后,发电单位及各承包商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尽量缩短消缺时间;并及时汇报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启动事故处理预案。
相关单位在机组运行或缺陷处理尚未彻底消除前做好相关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一类缺陷应由发电厂设备管理部门和检修维护单位共同组织专人负责制定检修方案和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落实备品备件。
方案制定后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计划中;同时必须及时汇报公司生产部和生产调度中心。
二类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消缺申请,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行部门负责安排倒系统或申请低谷消缺处理;
三、四类缺陷由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提出消缺申请,检修维护单位在履行工作票等手续后,即可组织消缺;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缺陷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九条消缺工作结束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点检员)确认验收。
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的缺陷)应由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
第一十条设备静态验收后,由运行部门组织对消缺后设备进行试运工作。
第一十一条在验收工作和验收签字未完成和需要在移交前返工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不能进行设备试运。
第一十二条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一、二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和检修维护部门应共同研究对策,制定监督运行的预防措施,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一类缺陷列为公司管理的一般隐患管理,二类缺陷纳入发电单位一般隐患管理。
按照“五定”原则,做好预控措施和物资准备等工作,安排时间及时消除。
第一十三条为了便于各发电单位消缺统计、分析和对比,以判断各发电单位、各检修维护承包商缺陷工作管理水平,对各类缺陷的消除给出一定的时限,此时限已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隔离的时间,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缺陷属于消缺不及时。
零类缺陷限时在24h内消除;
一类缺陷需在停机或大小修中处理,不做限时要求;
二类缺陷限时在72h内消除;
三类缺陷限时在48h内消除;
四类缺陷限时在72h内消除。
第一十四条对于已经在规定时限内消缺完毕,但由于系统(或设备)未投入运行而不能验收的缺陷,待下次验收合格前,不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如果不合格则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
如果跨月验收不合格的缺陷,则在下个月统计,但在分析时应注明。
第一十五条设备隐患应根据缺陷分类的原则统计为缺陷。
第一十六条对于记录错误的缺陷,应由设备管理员(点检员)进行修正,按修正后的结果统计上报,各发电单位应制定缺陷登记管理细则,以保证缺陷登记的准确性。
第一十七条因缺少备品配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的缺陷,应经本单位指定的专业负责人确认,并重新核定应处理完成的时间,设备维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但应统计为未及时处理缺陷,在上报时注明。
第一十八条各发电单位应明确发电部、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门在缺陷管理中的各个职能,制定考评办法,提升缺陷管理水平。
第一十九条设备缺陷统计与分析
通过对设备缺陷发生和消除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工作,找出设备缺陷发生的规律,分析设备缺陷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指导设备消缺工作;
为了提高工作效能,避免重复工作,各发电单位要明确缺陷管理部门,周、月、年缺陷分析统计工作均由该部门完成;
要分析、总结在缺陷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完善消缺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提高消缺工作管理水平;
设备缺陷管理重在通过提高设备检修、维护质量,降低设备缺陷的发生率;通过提高设备消缺质量,减少设备缺陷的重复发生率;通过规范缺陷消除工作的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提出、消除、验收、评价、分析、预防、控制、统计、考核等),提高防控设备故障能力。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缺陷分析,掌握缺陷发生规律,完善缺陷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设备缺陷分析工作应由生产副厂长(或生产副总经理)牵头组织,各专业点检具体负责,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设备缺陷分析工作应按专业分类统计分析,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分析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归档管理,公司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每月5日前向公司电力生产部汇报缺陷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包括本单位缺陷的发生、消除情况和专业技术分析材料,明确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设备缺陷分析内容:
(一)缺陷基本情况
缺陷基本情况包括缺陷数量、类型及性质等,缺陷统计需按专业分类统计,并根据缺陷的危害性,频发性及严重程度等进行排序,对特殊的、频发的、严重的缺陷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缺陷发生的原因
缺陷原因分析应重点对“引起主设备停机的缺陷”和“影响负荷的设备缺陷”进行分析,准确掌握缺陷发生的原因和可控程度,保证缺陷在可控状态下得以消除。
缺陷分析还应从点检定修、检修维护、运行操作、质量监控、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原因分析,加强点检、运行、检修各方面的管控责任分析,有效的抑制缺陷的发生。
(三)缺陷防控措施
缺陷防控措施要具有针对性,要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工作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要针对机组的健康状况,制定每台机组降缺陷工作的目标值。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电力生产部定期检查各发电单位缺陷管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每月对消缺率低于95%的单位进行通报。
对于月度消缺率低于90%的单位,以及月度缺陷统计分析不认真或不按时上报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发电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改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电力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月度缺陷统计分析模板
附件
(单位)月缺陷统计分析(模板)
一、缺陷统计:
(统计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一)缺陷发生及消除情况统计:
本月共计发生缺陷项,较上月项,缺陷数量下降(上升)主要原因是,其中零类缺陷缺陷项,一类缺陷项,二类缺陷项,三类缺陷项,四类缺陷项。
消缺项,遗留缺陷项。
本月消缺率%。
年月缺陷统计表
专业
项目
锅炉
汽机
电气
热控
除灰
化学
输煤
其它
台均发生数量(条/月.台)
(1-本月)累计发现
合计
本月发现零类缺陷
本月发现一类缺陷
本月发现二类缺陷
本月发现三类缺陷
本月发现四类缺陷
本月发现缺陷(合计)
本月处理
本月消缺率%
(1-本月)累计发现
累计积存
(二)遗留缺陷:
本月前遗留缺陷项,本月处理了遗留缺陷项,剩余项;本月新增遗留缺陷项,累计未处理的缺陷项。
(1)本月处理的遗留缺陷(一二类)
序号
编号
类别
消除缺陷名称
发生时间
缺陷消除情况说明
责任专业
处理时间
1
2
3
(2)未处理的遗留缺陷(一二类)
序号
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
整改方式
预控措施
整改部门
整改措施
责任人
完成
期限
处理进展
1
2
3
(3)本月新增遗留缺陷
序号
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
整改方式
预控措施
整改部门
整改措施
责任人
完成
期限
处理进展
1
2
3
二、缺陷分析:
(一)缺陷发生原因归类分析:
专业类别
缺陷类型
锅炉
汽机
电气
热控
除灰
化学
输煤
其它
合计
占总缺陷比例%
因备品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寿命短发生的缺陷
因定期工作不到位或维保失效致使设备发生的缺陷
因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发生的重复缺陷或新增缺陷
因运行操作、调整不当或产生的缺陷
因设备磨损、腐蚀、劣化、紧力松懈、构件疲劳断裂等常规使用寿命到期产生的缺陷
因设备安装、调试遗留问题或设备本身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的缺陷
因设备点检不到位,导致设备长时间异常运行发生的缺陷
因技术监督不到位,导致设备长时间异常运行发生的缺陷
因其他原因产生的缺陷
合计
(二)重要缺陷分析:
1、影响机组停机的主要缺陷分析:
序号
专业
缺陷编号
缺陷名称
缺陷原因分析
存在的风险
意见或建议
1
2、影响机组带负荷能力的主要缺陷分析:
序号
专业
缺陷编号
缺陷名称
缺陷原因分析
持续时间
影响负荷
意见或建议
3、重复缺陷分析:
序号
专业
重复缺陷名称
次数
原因分析
拟采取的措施
三、设备状态分析(主要针对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
序号
专业
当前设备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风险
拟采取的措施
检修、维护计划
四、上月制定的措施执行情况:
五、下一步缺陷管理工作举措:
(一)下月消缺安排:
(二)降低缺陷发生的措施(含缺陷管理意见、定期维护工作计划等)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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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 集团 缺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