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安监发137号.docx
- 文档编号:30647003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32KB
石安监发137号.docx
《石安监发13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安监发137号.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石安监发137号
石安监发〔2010〕137号
石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0年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办、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和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将《2010年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2010年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各项工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加大安全生产应急专项投入,有效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石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县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安委办发〔2010〕4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石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柱府发〔2010〕31号)《石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石柱府办发﹝2010﹞44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规定,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应急专项投入,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实现三个100%,90%以上大中型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00%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教育,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为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渝和市属国有企业),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及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专项投入情况;
(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情况;
(五)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六)应急救援机构设置情况。
四、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乡镇排查、县安监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乡镇排查、县安监局抽查以及整改复查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6月11日至6月17日)
1.制定方案。
县安监局研究制定全县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2.组建队伍。
县安监局、各乡镇安监办抽调人员组建专项检查组并进行专门集中培训,了解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文件精神。
3.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第二阶段:
企业自查阶段(6月18日至6月25日)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要求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备查。
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完善相关资料。
(三)第三阶段:
乡镇安监办排查阶段(6月26日至7月5日)
各乡镇安监办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排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大中型以上企业;7月3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处罚的要依法严厉处罚。
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详细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检查表》,7月3日前报县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
县安监局抽查阶段(7月6日至7月15日)
由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牵头,局机关各科室抽调专人组成4个联合检查小组,分片区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每个乡镇抽查1-2家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今年以来发生过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局提请市安监局检查验收的标准化企业。
(五)第五阶段:
整改复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
检查出来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
各检查组要结合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对已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乡镇要把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基层基础突破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专人抓,要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确保质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
要严厉查处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没有备案、重大危险源没有登记建档和监控以及应急投入不到位的,实现以执法检查促应急管理能力提高。
(三)加强宣传,突出重点。
要通过石柱电视台、《今日石柱》及石柱县安监局公众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对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大力宣传。
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县安监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要把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大中型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通知
石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
检查结果
1
预案体系建设
是否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否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2
重大危险源管理
是否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是否在重大危险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应急专项投入和物资储备
是否有应急专项资金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是否有应急物质储备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要建立国家和地方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
合理规划建设国家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4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
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否符合队伍资质管理规定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是否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是否配备了必备的应急装备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要支持和督促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配备比较先进的、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适应本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5
应急培训、宣传教育
是否按规定对管理干部和作业人员进行了应急知识培训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是否开展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
国家总局17号令: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是否拟定有培训和宣传教育计划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6
应急救援机构建设
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
渝府发〔2009〕1号: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
7
应急平台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应急平台;单位应急资源数据是否入库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基地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
渝安监发〔2010〕65号: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要加强对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确定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展开。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抓好数据采集,周密部署,全面深入基层和有关行业、企业对预案和各类数据进行摸排核查,有条不紊的开展好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认真总结,落实责任。
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要及时掌握本区县(自治县)、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要针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未完成数据库建设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已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实行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要切实加强此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加强日常督促,随时掌握辖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完成的进展情况,确保此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安监发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