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分包安全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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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分包安全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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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曲江文化大厦机电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中建三局股份公司曲江文化大厦工程项目机电安装部
乙方:
凯丰建筑安装公司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已经签订的曲江文化大厦安装工程水电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设部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之间是专业分包合同关系,乙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四条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3、安排乙方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甲方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作业人员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统一由甲方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终止专业分包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甲方备案。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结合专业分包的具体内容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对从事地下室及屋面防水、室内装修、门窗安装等风险性较低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事桩基施工、玻璃幕墙安装、外墙装修、管线电路安装等危险高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名单报甲方备案。
3、负责所雇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甲方要求对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报甲方备案),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均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
5、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
6、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
对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7、承担所雇佣人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所需费用。
8、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牵头,甲乙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甲方违章指挥、不按照要求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3、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乙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现场负责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1:
安全管理网络图
附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二、安全生产“十个不准”
1、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班。
2、不准高空坠物。
3、不准吊篮内乘人。
4、不准坐扶手栏杆和卧睡在脚手架上。
5、不准酒后上班。
6、不准玩火、烤火和打闹嘻玩。
7、不准赌力、赌食。
8、不准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9、不准带小孩进入现场。
10、不准随便进入建设单位的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重要场所。
三、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定以下制度:
1、项目部应在每周组织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员及各工长、劳务(专业)分包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班组长)等人员参加的定期安全大检查。
检查内容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公司的相关标准制度进行,并对照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的具体要求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的和存在隐患的问题,均应进行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并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落实做好复查工作。
2、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塔机、人货电梯、木工、钢筋机具及搅拌机等机械防护,临时用电、配电箱及用电设备,模板工程,基坑支护,脚手架和平台,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工人实际操作状况,施工现场创卫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等。
3、做好季节性的施工安全检查,如冬、雨季安全检查;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检查。
4、专、兼职安全员及安全监督员,应做好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也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劳务(专业)分包公司应定期开展由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
各施工操作班组同时应做好自己班前、班后岗位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安全教育制度
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1、对新进场工人和变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的有关管理方针政策,以及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等(附安全教育内容);
项目部组织职工学习《项目部管理办法》中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危险源的分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防火、防毒等知识;
班组教育职工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自身防护要求、伤亡事故发生时要如实汇报及时上报等。
2、三级教育结束后对职工进行命题安全生产测试,成绩合格后再上岗。
对考试卷进行归档。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项目部应开展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通过悬挂六牌二图、书写安全口号、张挂宣传画、采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并应进行适时安全教育,如季节性安全教育、节假日加班加点职工的安全教育、突击赶任务情况的安全教育。
六、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工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及《陕西省劳务安全条例》等条例规定,完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消除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员、班长、工长、项目经理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公司、经理报告,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轻伤除外),均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分项工程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健全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重要内容。
目的是使各项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施工安全的要求,通过管理达到规范施工,以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2、整个施工过程,各项部分项工程、特殊和隐蔽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各项工程都应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内容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等规定执行。
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源布置情况等环境保护应执行措施等,即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
非固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
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4、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负责人进行交底。
特殊工种要求到每个作业人员(包括各种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
各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管员负责监督实施。
总包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设施交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
5、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式三份),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格式符合要求,列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公司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能力,搞好本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此制度。
1、开会时间:
每周一早上8:
00召开一次例会,碰到与其他会议冲突顺后推迟一天。
2、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劳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班组长。
3、会议内容:
(1)组织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落实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文件、新精神,并落实各项针对措施。
(2)通报总结本周安全生产情况,沟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指出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3)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商讨专业技术知识,总结安全生产的教训,引以为戒,提高认识。
4、纪律:
安全工作会议原则不准许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提前请假。
无故不到者,罚款200元/人。
九、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2、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的按设计要求安装。
3、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5、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
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6、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场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保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十,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
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有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十一、施工现场焊割“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西安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得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见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二、防火须知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2、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严禁吸烟。
4、水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电器用具,拉设电线。
5、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6、消防器具不准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必须保持道路通畅。
十三、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绑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整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结、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作如下规定:
1、特种作业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即成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起重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梯作业;机械修理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告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8、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部协助,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9、项目部均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花名册、培训考核记录、复审记录、违章处理记录等。
10、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作业。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
1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建筑法》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有效地改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专项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管理制度,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的有效使用。
3、各项目部经理在开工前根据工程的特点,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研究策划并制定安全施工和计划。
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施工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中,并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作他用。
4、安全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专用台账和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得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4%。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资金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并把计划报告和使用情况报送公司审核审批,建立专管账户及管理台账。
5、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施工垫资阶段,各项目部必须自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配额度,即保证计划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费用,否则不得开工。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由公司主要责任人负责,主管财务部监管,工程部监督协管。
对不服从管理、挪用他用、多报少投或投入不到位的行为,一律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3:
安全生产人员名单
甲方:
序号
姓名
职务
负责工作
备注
1
王义得
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
魏国光
水暖技术负责人
负责现场水暖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
熊会恒
电气技术负责人
负责现场电气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4
夏峰
电气工长
负责整理收集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乙方:
序号
姓名
职务
负责工作
备注
1
王凯
2
王高录
3
刘战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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