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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
由此引发的关于“大小非减持”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从事件的过程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大小非减持后再出售股票的行为上。
对此,笔者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事件起因:
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自此劲刮减持风。
包括柯希平、陈发树以及董事长陈景河在内的股东、高管纷纷套现。
据报道,在解禁后的第一周内,紫金矿业第二大自然人股东、厦门首富柯希平就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匆匆抛售了7476.68万股,套现额在6.64亿元左右。
而第一大股东陈发树更是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2.94亿股,合计套现约27亿元。
在陈发树、柯希平等忙于用套现资金大举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时,其税收问题也开始被市场关注。
媒体直指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逃税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大小非成逃税重灾区。
之后,各大媒体纷纷撰文分析陈发树等人的套现逃税问题。
尽管目前陈发树的减持再投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但从《东南快报》9月21日刊发的文章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几个股权转移涉税问题。
以下是《东南快报》报道摘要:
紫金富豪陈发树柯希平减持套现超五十亿调查 2009年09月21日08:
56 稿件来源:
东南快报
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大小非疯狂逃税再次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
紫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逃税成为大小非逃税重灾区。
知情人士透露,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难逃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但改道自然人减持就可以逃避税收监管,这是股市神秘富豪满天飞的根本原因之一。
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
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陈发树和柯希平是外地人,我们也没法监控,个人转让上市流通股权目前是暂免征税。
”上杭县地税局城区分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李德忠先生告诉记者,只要是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无论是私下协议转让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转让,都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针对大小非减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人股借道自然人出售
紫金矿业第一、二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一共拥有的6亿多股紫金矿业都是出自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查阅当初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发现,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
记者发现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
新华都工程实际上是陈发树与柯希平共同控制的一个将法人股倒卖成自然人股逃避税收的通道;参与紫金矿业法人股分赃的自然人股东还有陈发树的兄弟陈志程和陈志勇,通过新华都百货分发了1900多万股。
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2009年半年报显示,半年之内,陈发树已经减持紫金矿业数量达到2.9亿股,柯希平减持2.8亿股,两人一共减持5.7亿股,套现金额达到50亿元。
按照个人转让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两大黄金富豪大小非基本上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
董事长违规逃税无人监管
紫金矿业另一个逃税平台就是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
李荣生、胡月生、邓干彬、陈小青、谢福文、林宇和吴文秀等9位自然人股东以同样的手法从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以0.1元的面值分得10亿股,而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股权激励的名义获得了1亿股。
6月16日紫金矿业公告称,陈景河通过大宗交易市场转让了2759万股紫金矿业,其中,2100万股以9.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紫金矿业的10名高管,作为股权激励。
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0.1元的价格获得股权,如今,他以9.15元转让,获利超两亿元。
事件观察:
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政策分析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陈发树套现逃税事件”实际牵涉到三个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法人股转为自然人股的涉税问题
在紫金矿业上市之前,新华都以成本价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陈发树和柯希平。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如果该报道属实,那么无论是新华都还是陈、柯二人都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由于是新华都是无偿转让给陈、柯二人股权,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视同对外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陈、柯二人,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陈、柯二人从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但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种情况个人可以暂免缴纳个税。
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缴个税的事情已有先例,2008年,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国已经发生的最大的股权转让缴税案例。
二、自然人股上市交易的涉税问题
在得到新华都转让股权后,新华都完成了将法人股转成自然人股的华丽转身。
然而,正是这一转变引发了人们对于两人通过转股逃避税收的质疑。
按照《东南快报》的披露,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对于上述事实,新华都集团的总裁助理李欣回应称,根据此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欣还表示:
“因为现在是暂缓执行期,以后一旦国家要求开始执行的话,我们一定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
不过,专家并不赞同李欣的说法。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与陈发树类似的情况在我国有很多,但他们都是把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尽管资本利得税还没有开始执行,但是也适用于上述条款。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诸如管理人内部股的成本价,与这些股票解禁那天的市价之差,这部分不叫资本利得,而应该是股息红利所得,是应该纳税的。
”刘桓说,现在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这一点,相关部门加强征收,也是针对这个方面的。
刘桓进一步解释认为,从持有原始股,到解禁减持,过程应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假设某股东持有成本价为1元的若干原始股,在限售股解禁的当天,市价变成10元了,之间9元钱的差价就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比照股息红所得税的标准纳税;如果等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到了20元时,那么从10元到20元之间10元的差价就是资本利得,这部分是可以暂缓的。
此外,外经贸大学的税法专家也认为,李欣的免税一说是源自财税字[1998]61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字[1998]61号文的暂免缴税规定是在1998年出台的,不应该适用于大小非个人股东减持所得范围。
因为该通知出台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当时规定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东,而仅是针对从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的炒股个人。
另据北京地税12366热线证实,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必须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所谓大小非,非是指非流通股(non-tradableshare),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小:
即小部分。
小非:
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
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
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持有者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
另据西南证券的最新报告显示,在即将到来的10月份,将有19206亿元的限售股解禁,为9月份的13倍多。
其中,中国石化和工商银行两大巨头的限售股也将解禁。
三、高管股权激励所得也应缴个税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受陈发树等套现避税事件的影响,紫金矿业高管们获得股权激励收入未缴税的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从《东南快报》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6月16日紫金矿业公告称,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通过大宗交易市场转让了2759万股紫金矿业,其中,2100万股以9.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紫金矿业的10名高管,作为股权激励。
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0.1元的价格获得股权,如今,他以9.15元转让,获利超两亿元。
对此,报道分析指出,紫金矿业上市前,陈景河以股权激励名义获得的股权属于工资薪酬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紫金矿业税务征管所在地福建上杭县地方税务局证实,并未听说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来申报纳税事项,之前减持套现的黄金富豪陈发树和柯希平也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
那么,高管获得股权激励应如何缴税呢?
记者查阅了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9年5月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按照前不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还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显然,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得到紫金矿业股权激励的10名高管,是必须要按规定缴纳个税,并要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声音:
“陈发树们”股市暴富税收调节不应落空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随着控股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陆续开始解禁,被市场俗称为“大小非”的股份开始获得了流通资格,一些自然人大股东在抛售所持股份后实现了“一夜暴富”,其身家动辄暴增几十亿元,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紫金矿业的大股东陈发树从4月27日到7月1日,通过不断地抛售持股,套现高达27亿元。
这种令人咋舌的个人财富升值速度自然是在股票市场上伴随着高风险进行投资的普通股民望尘莫及的。
与此同时,IPO(首次公开募股)重启以后,一些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家族企业,也将会造就更多迅速致富的大富豪。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看?
首先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股票抛售除征收印花税以外,并没有征收其他税种。
而印花税是在交易进行的过程当中由证券经营机构即时代扣的,不存在需要交易者另行缴纳的问题。
因此,至少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已经公开的信息来分析,“陈发树们”的减持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收规定之处。
但是,“陈发树们”的迅速暴富之所以能吸引眼球,决不仅仅在于他们通过股市获得了让常人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般的财富,而是促使我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尽管他们的财富膨胀是合法的,但对比普通投资者在股市上赚钱的艰辛,他们通过股市这个平台掘金却显得太过轻松了。
须知,正是千千万万普通投资者的参与,才有了股价的上涨,“陈发树们”的股票变现也才能获得如此的“好收成”。
通过这样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普通投资者事实上已经成为控股大股东免费的“打工者”。
显然,这并不是完全合理的。
如果考虑到普通投资者在股市上经常遭受的重大损失,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劫贫济富”现象。
作为社会公平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这种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而对于“陈发树们”征收资本利得税,显然是有充分理由的。
资本利得税是纳入我国税法的一个税种,但在股票市场上,这项税收多年来一直处于“暂缓”状态,没有进入实施。
确实,对股票交易开征资本利得税,一方面技术难度大,另一方面对股市行情将产生严重的利空影响,因此在实践中似乎很难行得通。
但是,控股大股东,尤其是原始的控股大股东的股票抛售是单方面的,向其征收资本利得税,技术上应该很容易办到,也不会在股票交易市场上造成动荡,相反有利于减少他们的抛售行动,在目前“大小非”对股市行情构成经常性威胁的背景下,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更重要的是,向“陈发树们”开征这一税种,可以体现出社会公平的追求。
目前的现实是,为了照顾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而暂免征收资本利得税,真正的得益者却并不是普通投资者,而是那些控股者。
这个现实在貌似合理的外表下,深藏着不合理的实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刚性的行政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工具,它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机器运转提供物质保证以外,还有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因此,有关方面应该积极研究向股票市场特定对象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课题。
当然,在开征这一税种的同时,不妨明确宣布这一税种只限于向控股股东抛售原始持有股票的范围之内,不向交易市场上通过股票买卖实现盈利的部分征收,这样也可以彻底结束在股市上已经实施多年的资本利得税“暂缓”状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中国税务报周俊生)
政策盘点:
与股权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及要点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要点提示:
明确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的性质认定,计税方法问题和申报材料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往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要点提示:
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要点提示:
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管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
包括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征收管理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要点提示:
对因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的情况给予分6个月缴纳的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要点提示:
强化股权交易各流转环节的程序问题,以及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要点提示:
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以及报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要点提示:
明确了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送资料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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